接单、送客、充电、再接单……这是网约车司机的日常。然而,就在车辆充电的间隙,一位司机却再也没能站起来。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告知“猝死时不在驾驶过程中,不赔”。司机倒下的那一刻,究竟算不算“在驾驶本车的过程中”?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约车司机猝死的保险合同纠纷案。
李某系某平台公司的注册驾驶员,自2023年10月起在上海驾驶网约车。平台公司为名下驾驶员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司机猝死赔偿”特约条款(保险金额为60万元)。
自2023年10月26日起,李某每日无休地跑网约车。平台订单记录显示,他每天早上6点左右开始接单,直至晚上10点结束。
2023年12月23日15时54分,李某完成最后一单后,驾车至快速充电站为车辆充电。下车后仅1分钟,他便因身体不适蹲在车旁,挣扎着站起后,又于2分钟后倒地,最终于当日16时23分不幸猝死,年仅44岁。
李某家中有70余岁的老父母、妻子以及3个子女,子女最大的16岁,最小的8岁。上述六位亲属作为继承人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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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继承人)诉称:
李某系在从事网约车运营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司机猝死赔偿”理赔条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60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
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其理赔的条件为驾驶员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而李某猝死时正在充电,车辆处于静止状态,不符合理赔条件,故拒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的猝死是否属于案涉保险责任范围内。
首先,案涉保险的责任范围应结合保单特别约定和后附保险条款综合认定。本案中,涉案合同特别约定第十一条虽载明“在驾驶本车的过程中在车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送医后的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条件,但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的范围为“从事合法运营过程中”,并未局限为驾驶车辆过程,两者存在矛盾。格式合同的条款存在矛盾时,应作格式条款提供方作出不利解释,故依法应作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
其次,“驾驶车辆过程”的理解不应机械限定于司机“在车上”。事发时李某刚结束一单网约车订单,在车辆充电时猝死。为车辆充电也属于运营网约车业务的必要组成部分,此时车辆仍在李某的控制范围内,不应将“驾驶车辆过程”限定在司机乘坐于车上的期间,故本案的事故应当认定为属于保险范围内;
最后,从发病时间看,猝死发生在驾驶的延续状态中。现场视频显示,李某在下车后短短1分钟便因身体不适出现蹲在车前无法站立等情形,随即迅速倒地不起,最终猝死。法院据此认为,李某的实际发病时间属于“在驾驶本车的过程中”。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的继承人支付保险理赔款60万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案件现已生效。
本案涉及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问题,核心争议在于对“在驾驶本车的过程中”这一非保险术语的解释。
一
格式条款存有要异议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保险公司抗辩,李某发病时车辆处于停止状态,不属于“在驾驶本车的过程中”。法院认为,突发疾病的发生是一个连续的生理过程,而非瞬间事件。李某停车后极短时间内即倒地猝死,依据生活常理和医学常识,足以认定其发病始于驾驶状态。若仅因倒地在车外就割裂过程的整体性,不仅违背客观事实,也背离了保险合同作为保障性合同的设立初衷。民法典也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理解有异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据此,法院的认定符合合同约定的实质条件。
二
新业态用工模式下,“工作过程”应作符合劳动实际的整体认定
网约车司机的工作具有连续性、机动性的特点。充电、等待订单等行为并非驾驶工作的“中断”,而是维持运营的“必要环节”。若将“驾驶车辆过程”仅限定在司机乘坐于驾驶座上的那段时间,便割裂了其劳动的整体性。本案中法院通过肯定“充电即运营延续”的事实逻辑,明确一个价值判断:劳动者的保障应覆盖其整个工作过程,而不应被驾驶座的方寸空间所局限。
三
商业保险条款的解释,应与国家职业伤害保障政策的价值取向相衔接
当前,《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已在全国推行,明确将平台从业人员在执行订单任务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在四十八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纳入保障范围。本案虽为商业保险合同纠纷,但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价值取向上与上述政策完全一致。合议庭在解释合同条款时,主动参照该政策的基本精神进行说理,旨在弥合商业保险条款与新业态用工实践之间的缝隙,共同织密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网。
法官提示
➤对新业态从业者及家属:主动了解平台是否参加职业伤害保障,仔细阅读商业保险条款;遇条款含糊之处,不必轻信口头拒赔;意外发生后,务必留存接单记录、行驶轨迹、监控录像、抢救记录等证据。
➤对平台及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做到用语统一、前后一致,对“驾驶过程中”“工作期间”等核心术语作出清晰界定,从源头减少争议。
无论用工形态如何变化,劳动的价值不会变,劳动者的尊严不容打折,权益保障不能缺位——这是司法应有的立场。
图文:上海闵行法院
编辑:曹菁以(实习)、石思嘉
审核:刘垦博 何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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