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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研究》2026年第4期要目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1.《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法理逻辑与现实功能

李娜、王启梁(3)

2.《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人权意义

常安(20)

【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3.反思法学的知识生产:使命、议程与秩序类型

宋亚辉(34)

【创新型国家与知识产权法】(中宣部哲学社会科学期刊重点专栏)

4.数字政府中正当程序的底层逻辑与重塑路径

彭涛(52)

5.物联网产品网络安全缺陷的产品责任与公法规制

李钊(67)

6.人工智能时代网络平台的版权安全保障义务

杨依楠(82)

【网络与信息法】

7.数据窝赃行为的刑法规制

江海洋(97)

8.数据跨境治理的充分性认定制度

——基于欧盟范式的批判性审视与中国因应

汤诤(112)

【法学论坛】

9.清代轻罪立法的价值取向及实践策略

谢晶(127)

10.第三人介入型侵权责任承担的类型化

李金镂(142)

11.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中的财产权保障

孟现玉(156)

12.非解散清算中的董事破产申请义务

杨治朋(169)

【法学交叉学科研究】

13.“刑民交叉”的学理重释与程序调处

郭晶(184)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1.《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法理逻辑与现实功能

作者:李娜、王启梁(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在法治领域的体现,充分彰显了中国治理之道和治理智慧。这一基本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工作实现了从政治实践向全面法治化的重要跨越。同时,该法是对中国社会变迁与国际环境变化的时代回应,也是对中国社会结构转变、生产方式改变、人民生活方式变化而引发的民族事务治理新需求的时代回应。该法的重大现实功能在于:作为新时代处理各民族之间共同性与差异性关系的纲领性法律文件,集中体现和发展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多民族国家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中国智慧;通过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维护中华民族整体利益,夯实国家建设的基础;作为一部回应时代巨变、适应社会变迁的建设性法律,提供了以法治方式建设社会、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中国治理方案。

关键词:《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中华民族共同体;国家建设;社会建设

2.《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人权意义

作者:常安(西北政法大学法治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准确把握《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人权意义,须明确四个理论前提:厘清话语表述背后的历史语境,明晰权利与治理的关系逻辑,理解制度的时代性与连续性,以及发挥人权话语的沟通功能。该法重申了民族平等的宪法理念,对少数民族的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发展权等作出详细规定,系统回应了我国各族人民权益保障的时代之问。我国秉持“共同团结进步”式权利保护模式,为解决少数民族权利保护与国家民族整合之间的平衡等全球性宪法难题贡献了中国法治智慧。我国“共同团结进步”式权利保护模式的特点包括:注重权利保护与共同体整合互促互进,主张共同团结进步而非对抗,重视权利保护的民主性与普惠性,强调积极权利并关注权利能力的培育,夯实权利保障的基础设施,以共同现代化作为权利保护的动力机制,注重权利保障的实效并强化国家责任。

关键词:《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人权;少数民族权利保护

【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3.反思法学的知识生产:使命、议程与秩序类型

作者:宋亚辉(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的使命不只是追求应用价值,还在于探寻法的运行规律,追求对法律现象的科学理解。但法学的人文学科属性也意味着其深嵌于社会环境之中,在不同国家的法治发展进程中承担着不同的使命。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学在我国主要以响应国家需求、追求应用价值为使命,学术议程的设置呈现出“刺激-响应”的基本规律,而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的理性化、科学化程度相对不足。随着2011年我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国家法治建设中心任务的调整带动了学术议程的转换,即从服务立法转向服务法律实施。学者在服务立法工作中主要扮演制度“建构者”角色,在服务法律实施工作中主要扮演法的“阐释者”角色,阐释的对象有望从“文本之法”拓展至“行动之法”。这一视角转换打开了学术视野,无论是关注规范还是事实,抑或二者的互动过程,都在“阐释者”的视野之内。研究方向的多元化有助于兼顾追求应用和追求理解的双重使命,在科学使命的引领下,法学知识生产有望从响应外部刺激迈向一种内生秩序。

关键词:学术使命;学术议程;建构者;阐释者;法学知识生产

【创新型国家与知识产权法】(中宣部哲学社会科学期刊重点专栏)

4.数字政府中正当程序的底层逻辑与重塑路径

作者:彭涛(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字政府的运行依赖于人工智能技术,而人工智能在世界运行规律、认知模式和决策模式上都与传统政府存在根本差异。这些差异意味着,传统正当程序虽然能够约束政府权力,却难以约束数字政府中的算法权力。人工智能在三个层面影响传统正当程序。一是人工智能基于相关关系运行算法,传统正当程序以因果关系审查权力正当性,这一冲突弱化了审查效果;二是人工智能对社会整体结构、人类价值判断和社会网络的认知出现化约错误,数字政府据此容易作出错误决策;三是人工智能的决策包含难以解释的“暗知识”,弱化政府决策的理性程度。重塑正当程序的路径包括:首先,要审查三种类型的相关关系,以减少相关规律对程序正当性的弱化;其次,在涉及社会事实的决策中排除自动化决策,以减少认知错误对决策正当性的弱化;最后,扩张正当程序的规制范围,设置数字政府的三种强制性算法解释义务,减少人工智能对公共权力行使及决策正当性的影响。

关键词:人工智能;数字政府;正当程序;算法权力;算法解释

5.物联网产品网络安全缺陷的产品责任与公法规制

作者:李钊(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物联网产品因网络安全缺陷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时,生产者责任恰落在《网络安全法》的行政监管义务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责任之间,受害人难以索赔。这一问题源于传统产品责任制度所暗含的“完成性”预设,即产品在交付时属性固定,生产者责任以交付为限。物联网产品的“生成性”瓦解了这种预设。生产者在交付产品后,仍能通过网络连接持续塑造产品的功能与安全状态,对产品的控制力并未随其交付而消失。因此,对物联网产品的产品安全规制应在时间上延及全生命周期,在内容上自物理结构延及网络领域。网络安全是产品应当具备的安全品质,包含信息机密、系统完整与功能可用三项规范要求,可据此认定产品缺陷、设定公法义务。其中,网络安全缺陷致人身损害或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依产品责任制度追究损害赔偿责任,以功能主义标准界定产品范围,并限缩免责事由。持续维护产品网络安全能力的供给性责任则不以损害为前提,而应由公法经全生命周期义务与基于风险分级的合规机制予以确立。

关键词:物联网产品;网络安全;生成性;产品责任

6.人工智能时代网络平台的版权安全保障义务

作者:杨依楠(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通过在推荐、搜索、创作辅助等环节部署人工智能,网络平台正经历数智时代的技术转型与服务升级。人工智能驱动的网络平台服务易产生为侵权内容分配更高流量权重、诱发用户浏览侵权内容意图等问题,传统的被动注意义务规范已无法满足版权侵权治理的需要。为网络平台设定版权安全保障义务更契合技术中立思想下的利益平衡原则,可以较好地兼顾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与版权保护,且具备充分的规范依据。网络平台版权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多重来源,可依据所部署人工智能的种类及潜在风险,为网络平台灵活配置情境识别与行为引导、算法评估与修正、版权过滤以及作品数据收集等具体义务。在义务边界认定方面,应在保留侵权事实明显性标准的同时,结合人机协同的治理模式变化灵活调整认定标准。应通过优化举证规则、厘清法律责任等途径,构建面向人工智能时代的网络平台版权注意义务体系。

关键词:人工智能;网络平台;版权;安全保障义务;注意义务

【网络与信息法】

7.数据窝赃行为的刑法规制

作者:江海洋(山东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刑法目前对非个人数据的保护主要限于前端非法获取环节;对于非法获取后的非个人数据窝赃行为,则主要尝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暂时性规制。数据窝赃行为侵害的法益并非权利人控制数据访问的形式数据秘密,而是数据所蕴含信息内容的实质数据秘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保护法益与数据窝赃行为的不法本质并不契合,数据窝赃行为也不满足前者的构成要件。有必要采取立法论路径,增设数据窝赃罪以系统规制此类行为。增设数据窝赃罪不仅具有目的正当性,也能够通过比例原则之适当性、必要性与均衡性的检验。该罪构成要件的设置需要注意:本罪对象为非公开非个人数据,且应对“物之同一性”作实质解释,只要求窝赃数据蕴含的信息内容直接来源于前端非法获取行为所获非个人数据即可;行为方式包括“为自己或他人获取”“提供给他人”“传播”三类;在对数据分类分级的基础上,应设置多维度的罪量要素。本罪法益非绝对不可克减,如基于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正当事由,可对行为予以出罪。

关键词:数据窝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形式数据秘密;实质数据秘密

8.数据跨境治理的充分性认定制度

——基于欧盟范式的批判性审视与中国因应

作者:汤诤(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数据跨境治理中的充分性认定制度,已从《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所确立的技术性数据保护工具演变为全球数字治理领域的重要制度范式和权力博弈载体。该制度虽然以保障数据出境安全、促进数据跨境自由流动为初衷,但是其充分性标准的模糊性及评估程序的非公开性,导致该制度在实践中被高度政治化,沦为制度输出国延伸数字主权、塑造他国数据规则的单边政策工具。这种政治化操作不仅可能导致新型数字贸易壁垒,与有关国际经贸规则产生冲突,而且可能对发展中国家的制度自主权构成挑战,固化南北国家间的数据鸿沟进而侵蚀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并通过其“俱乐部效应”加剧全球数据治理体系的碎片化。面对这一格局,中国不宜简单模仿或寻求加入欧盟主导的制度体系,而应在深刻把握自身数据跨境治理底层逻辑的基础上,通过制度竞合与替代路径实现规则对接,最终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包容的全球数据跨境治理秩序。

关键词:数据跨境治理;充分性认定制度;数字主权;非歧视原则

【法学论坛】

9.清代轻罪立法的价值取向及实践策略

作者:谢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与现行《刑法》中的轻罪类似,《大清律例》中的轻罪亦可分为“绝对的轻罪”与“相对的轻罪”。但古今的立法价值取向有所不同,当代考量法益的侵害程度,《大清律例》则关注对礼之违背程度。《大清律例》“绝对的轻罪”针对的都是在当时被认为较为严重的违礼行为,“相对的轻罪”无起刑点,两种轻罪在轻重犯罪分层治理的模式下,或经官方司法程序分流,或听由民间自行处置,出罪或出刑的比例极高。《大清律例》应对实践中新增的轻罪行为的策略是设置数个兜底条款,如不应为、坐赃、违制、违令等律。从价值取向和实践策略两个方面来看,《大清律例》的轻罪立法体现出与当代刑法谦抑性原则的暗合,非但未陷入“泛刑化”泥潭,反而直接促进了“犯罪分层治理”模式的形成与运行,有效避免了精细化立法的弊病。

关键词:大清律例;轻罪立法;立法价值;增设新罪

10.第三人介入型侵权责任承担的类型化

作者:李金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侵权法上,第三人介入侵权行为所引发的责任承担问题非常复杂。涉及第三人行为的规范条款呈现出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以及按份责任等多种责任形态并存的格局,整体上缺乏贯通性的评价标准。在第三人介入时,外部责任承担不应仅考察第三人的行为是否切断因果关系,而应与不同的归责原则深度嵌合。无过错归责情形中的第三人介入,通常属于法定危险活动应予吸收的制度性风险,被诉者不应因第三人介入而减免责任,两者对外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在过错归责情形中,第三人行为是否阻却归责,取决于该行为是否属于被诉者法定防范义务的范围。第三人与被诉者之间的内部责任分配,不仅应以原因力与过错程度为考虑因素,还应在考量风险控制能力、利益归属等因素的基础上划分终局责任。

关键词:第三人介入;无过错归责;过错归责;风险范围

11.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中的财产权保障

作者:孟现玉(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关系中,养老保险给付请求权和期待权具有财产权性质。在人口老龄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养老保险待遇需适时调整,以维持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现阶段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存在调整机制不明确、具体保障水平不清和调整范围缺乏制度约束等问题。根据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理论,财产权保障分为主观权利保障与客观法保障。对于前者,养老保险给付权利的不同部分具有不同的功能面向,调整空间有所不同。对于后者,国家应建构有助于权利实现的法律制度并配置相应的组织和程序条件。在具体调整规则上,为提升调整机制的明确性,应厘清待遇调整的主体与程序,建立养老金自动调整机制,在调整过程中应保障养老保险待遇的收入替代功能。同时,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范围应注意征收和比例原则的限制。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财产权;请求权;期待权;比例原则

12.非解散清算中的董事破产申请义务

作者:杨治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公司法》与《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实现了解散清算中董事破产清算申请义务的衔接,但该申请以债权公平清偿为目标。由于公司财务困境节点难以界定,加之董事信义义务对象的多元化,因此非解散清算中董事破产申请义务还应当平衡各方利益。这也使得非解散清算中董事破产申请应坚持挽救企业再生和公平清偿债权的双重目标。在选择具体破产程序前,董事不仅应充分掌握公司财务状况来实现董事破产申请在推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各方当事人进行债务协商和共同参与破产程序的功能,还要区分董事破产申请义务履行与破产申请流程,将董事破产申请义务的范畴限定在制定破产方案并提请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在非解散清算中,当董事违反破产申请义务时,可类推适用《公司法》第238条的规定,在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对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要注意董事勤勉履职抗辩的合理适用。

关键词:非解散清算;破产申请义务;董事信义义务;勤勉履职

【法学交叉学科研究】

13.“刑民交叉”的学理重释与程序调处

作者:郭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诉讼实践中常见的“刑民交叉”争议,存在诸多理论和制度疑难亟待解决。“法律关系交叉说”“法律事实交叉说”的解释力不足,“法律程序交叉说”更为合理但较为粗疏。基于诉讼行为理论可重塑“刑民交叉”概念为:潜在或显在的刑事、民事诉讼行为冲突,呈现为事实认定、法律评价、行为效果三层矛盾。刑民冲突根源于刑民诉讼的比较优势,刑诉查证力度更强,民诉参诉者范围更广。为有效治理冲突,须松解“刑事优先”束缚,兼顾刑民互济不断联、容忍矛盾不强求、本诉勤勉不懈怠、充分裁量不僵化等理念。调处方案可提炼为本诉对他诉的分离不等、分离等待和合并处理三种模式,其各有利弊而须动态权衡选择。此外,刑民冲突不仅局限于裁判冲突,而且涉及保全冲突和执行冲突,三者的冲突样态和调处机理各有特点。

关键词:刑民交叉;先决关系;三审合一;刑民冲突

《法商研究》杂志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类核心刊物,双月刊,系中国百强报刊、中文社会科学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RCCSE中国权威学术期刊(A+)、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高校精品社科期刊。我刊设置有“法治热点问题”“法学争鸣”“法学论坛”“法律适用”“网络与信息法”“创新型国家与知识产权法”等栏目,并适时增设其他新的栏目。《法商研究》杂志立足于“探求法意、传承学术”的办刊理念。为构建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法学理论提供高端前沿平台。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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