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辈签署赠与合同将自己名下房产等
贵重财物无偿赠送给特定晚辈
赠与合同中约定赠与行为不可撤销
在此情形下
长辈是否还可以
行使撤销赠与的权利?
上海二中院今日披露了一起案件
奶奶无偿赠与房屋3/5产权
并备注该赠与行为不可撤销
孙子要求分得400余万元
王某是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的母亲及吴某丁的奶奶。系争房屋是私房,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各占1/10产权,王某占有3/5产权。2019年6月,王某与吴某丁签署《赠与协议》,约定王某将所持的系争房屋3/5产权份额无偿赠与吴某丁,并备注该赠与行为不可撤销,如系争房屋被征收,王某的产权份额所得的利益也均归受赠人吴某丁所有。2023年7月,系争房屋被征收,征收前由王某、吴某乙居住,征收补偿利益合计600余万元。
征收后,吴某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分割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主张吴某丁按《赠与协议》分得400余万元。
一审判当遵守赠与协议
孙子取得征收补偿款370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原则上由全体权利人按照产权份额比例进行分割,由王某享有3/5产权份额,吴某丁及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各享有1/10产权份额。根据吴某丁与王某于2019年6月签署的《赠与协议》,王某将其在系争房屋的3/5产权份额无偿赠与给吴某丁,并备注该赠与行为不可撤销,若系争房屋被征收,王某在系争房屋占有的产权份额对应的征收补偿利益归吴某丁所有。
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应当遵守。王某并未举证证明其未能完全理解并认可赠与协议相关的文字内容及其背后的法律含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应当知晓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故一审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中,由吴某丁取得征收补偿款370余万元,由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各取得征收补偿款60余万元,王某基于吴某丁自愿从接受赠与的财产中拿出60万元供王某养老之用,取得征收补偿款60万元。
一审判决后,王某、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不服,上诉至上海二中院。
二审准许撤销赠与
奶奶取得征收补偿款370余万元
上海二中院认为,王某与吴某丁于2019年6月自愿签订赠与协议,协议已经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依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赠与协议虽然约定赠与不可撤销,但阻却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情形是法定的,原则上不由当事人随意变更适用。
王某订立赠与协议时已属耄耋之年,对其要求不应过于严苛,而且王某、吴某丁二人是具有信赖关系的祖孙,因此应由吴某丁举证证明其已向王某释明赠与行为不可撤销的法律含义,在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难以认定赠与行为不可撤销这句话是王某在充分理解的前提下,所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了更好保障长辈合法权益,鉴于目前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赠与人王某要求撤销赠与,应予准许。
在此情形下,系争房屋为私房,征收利益由权利人按照产权份额进行分割,结合系争房屋的居住、贡献情况等因素酌情认定,因此判决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每人可取得征收补偿款60万元,王某取得征收补偿款370余万元。
此前也有类似案例
上海一老人倾其所有卖房赠孙
儿子却翻脸不认人?
法院判决赠与撤销
王阿婆与王老伯于1991年结婚,双方均属再婚。王老伯与前妻育有一子王先生,王阿婆则无亲生子女。婚后,二人共同购置一套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并长期在此居住。
2022年6月7日,两位老人以28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并于当月底搬至王先生家中生活。同月16日,王阿婆与王老伯亲笔书写《房屋财产赠予说明》,声明他们“因年岁已高,需要儿子照顾,所以把房子卖掉自愿搬到儿子家由儿子照顾日常生活;因孙子小王结婚需要,自愿将名下房产卖出,将全部房款及装修补偿费用赠予孙子小王”。老人将钱款交给王先生后,王先生分三笔将全部售房款转至小王账户。
然而,在与儿子共同生活期间,王阿婆与王先生之间摩擦渐生。2024年4月,王阿婆搬离儿子家,自行租房居住。独自生活近一年后,王阿婆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022年6月16日签订的《房屋财产赠予说明》,判令王先生与小王共同返还售房款中属于她的140万元份额,并确认该笔款项归其个人所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财产赠予说明》应视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现王阿婆搬离王先生名下房屋独自租房居住,王先生已无法依约履行义务,王阿婆有权行使撤销权,判决撤销《房屋财产赠予说明》。考虑到王先生与王阿婆共同生活期间的付出,一审法院判决王先生、小王返还王阿婆135万元。
王先生与小王不服,上诉至上海二中院。
二审合议庭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阿婆是否有权要求返还相应售房款。根据法律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最终,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分析
现实生活中,不乏长辈因疼爱晚辈,将自己名下房产等贵重财物无偿赠送给特定晚辈的情况。尽管有些赠与合同中约定赠与行为不可撤销,但仍需结合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赠与人意思是否自由等案件具体情况予以慎重认定。
法院应审慎核查长辈赠与意思、撤销赠与意思是否真实有效。关于任意撤销权是否可通过合同约定排除,需要回归到任意撤销权的立法初衷进行考量。 此外,需要仔细分析赠与合同的文本内容和签署过程,“赠与合同不可撤销”等文字表述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理解门槛。最后,长辈作出赠与意思表示时可能确为偏爱某个晚辈,但如果该名晚辈签署赠与合同后,忽略了最起码的孝道甚至作出有损长辈利益之行为时,长辈通常不会再愿意继续履行赠与合同。
最后提醒
处理家庭大额财产时
还是要多一分谨慎
多一分清晰地沟通
远比事后对簿公堂
更能维护亲情与权益
新民晚报(xmwb1929)综合上海二中院、此前报道
编辑:高飞
编审:陈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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