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背景:名人离世,商标抢注产业链习惯性伺机行动
伴随谢贤离世消息全网传播,商标囤积群体早已形成固定套路:公众人物逝世带来巨大流量窗口期,抢注者会集中提交商标申请,瞄准三大核心标识:
本名:谢贤;
大众熟知艺名 / 绰号:四哥(《千王之王》走红后流传数十年,辨识度极高);
经典角色、影视剧名称:罗四海、龙四、《千王之王》《万水千山总是情》等标识。
结合过往大量知名艺人离世后的行业规律,短期内大量含 “谢贤”“四哥” 文字的商标申请大概率集中出现,覆盖餐饮、服饰、文创、酒水、零售、自媒体第 35 类等热门行业。不少抢注人计划拿到商标后,兜售给想要蹭港星情怀开店、开发周边产品的商家。
很多经营者存在重大误区:人物离世,名字就可以随意注册商标。结合现行《商标法》、李小龙、徐悲鸿、金庸等大量同类判例,该认知完全不成立。
二、核心法律规则:已故知名艺人姓名、绰号依旧受多重法律保护
1、死者人格利益延续保护(《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
自然人死亡后,姓名、肖像等人格利益不直接消灭,近亲属(子女谢霆锋等)有权依法维权;姓名附带的商业商品化权益,可由继承人承接。未经许可将 “谢贤”“四哥” 注册商标用于商业经营,极易误导公众,让人误以为品牌获得家属官方授权,属于攀附名人商誉。
2、两条商标法维权路径
路径 1: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在先商品化权益
“谢贤”“四哥” 经过数十年影视传播,已经和谢贤本人形成唯一稳定对应关系,具备极高商业价值,属于受保护的在先权益。家属可以针对初审公告商标提起异议;商标注册成功后,5 年内提起无效宣告。
路径 2:《商标法》第十条绝对禁用条款(带有欺骗性 / 不良影响)
无任何授权情况下注册已故知名艺人姓名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服务与谢贤及其家人存在合作、授权关系,属于带有欺骗性标志。该条款属于绝对理由,极端情况下,即便超过五年,国知局也可依职权主动清理违规商标。
3、重点区分:本名、绰号、影视角色名称保护边界
“谢贤” 本名:保护力度最强,大量司法案例证实,未经授权抢注已故知名演员本名商标,异议、无效成功率极高;
绰号 “四哥”:存在一定争议。“四哥” 属于通用称谓,但在大众认知语境下,提起港圈 “四哥” 优先指向谢贤。维权关键在于搜集海量媒体报道、影视资料,证明 “四哥” 已经形成稳定唯一指向;
影视角色名称(罗四海、龙四)、影视剧名称《千王之王》
区分两层逻辑:
《千王之王》属于影视剧作品名,单纯角色名不享有著作权,但长期广泛传播形成知名度后,可以主张商品化权益。风险点在于:同名影视剧、同名角色较多,维权举证难度远高于本名。如果想要守住这类 IP,必须提前监测布局。
三、同类名人姓名商标抢注经典参考案例
李小龙商标系列案
李小龙逝世多年,长期不断出现各类 “李小龙”“李小龍” 文字、近似肖像商标抢注。大量抢注商标最终被宣告无效。典型案件中,餐饮企业使用近似李小龙形象注册图形商标,经过多轮诉讼,法院认定极易误导公众,34 件商标全部无效。同时大量 “李小龙” 文字商标,因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获得家属授权,被商标局在审查阶段直接驳回。
“悲鸿” 商标无效案
有人注册文字商标 “悲鸿”,完整使用徐悲鸿笔名。法院审理认为,徐悲鸿是国内知名艺术大师,未经许可注册该商标,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最终依法宣告商标无效。该案确立规则:文化领域已故知名公众人物姓名、笔名,不能随意抢注商用。
金庸作品名称抢注案
市场主体批量抢注《笑傲江湖》《鹿鼎记》、角色名 “令狐冲” 商标。最高法明确:高知名度作品名称、经典角色名称拥有在先商品化权益,未经授权注册属于不正当抢注,多件商标被宣告无效。
学者容庚姓名抢注案
第三方注册 “容庚云案”“容庚文观” 系列商标,包含已故古文字学家容庚姓名。国知局裁定,商标易误导公众认为商品与学者存在关联,带有欺骗性,全部宣告无效。
海外名人抢注判例:奥黛丽・赫本、迈克尔・杰克逊
不少商家注册 “奥黛丽・赫本”“MICHAEL JACKSON” 商标布局服饰、美妆行业。大量商标在异议阶段被驳回。即便权利人已经离世,遗产管理人依旧可以依据商品化权益、不良影响条款发起维权,阻止商标确权。
四、抢注群体常用套路拆解,提前规避陷阱
拆分多类别批量申请
一次性注册 25 类服装、43 类餐饮、33 类酒水、16 类文创、35 类广告销售,覆盖适合开发情怀周边的赛道;
变体文字规避审查
增加偏旁、调整字体、搭配图形,注册 “谢贤记”“四哥茶餐厅” 等组合商标,企图规避近似审查;
短期囤积等待高价转让
抢注者本身没有实体产业,不打算真实使用商标,等待想开网红港风餐厅、文创店铺的商家上门高价收购;
利用信息差制造威慑
部分抢注人拿到受理通知书就对外宣称商标已经到手,向线下商家发函索要授权费。
重要提醒:商标受理通知书≠注册证!仅仅收到受理通知,不代表商标合法有效。
五、两类主体必须重视的重大风险
风险一:谢贤家属、相关版权方
短期重点监测 3 个月初审公告商标。商标一旦进入公告期,仅有 3 个月异议窗口期;错过窗口期,后续提起无效宣告,举证、时间、资金成本成倍上升。越早介入拦截,维权成本越低。
风险二:想要打造港风情怀门店、文创产品的经营者
不少餐饮、文创商家看到热点,计划使用 “谢贤”“四哥” 作为店名、品牌名,这里存在双重风险:
即便你没有主动抢注,一旦抢先被第三方注册,后续无法正常使用;
就算暂时没人注册,直接使用已故名人名字作为品牌,家属随时可以发起不正当竞争诉讼,面临改名、赔偿。
✅ 合规方案:不要直接使用名人本名、专属绰号作为核心商标;原创名称搭配港风元素设计,从根源规避人格权纠纷。
六、大众四大高频认知误区纠正
误区 1:人去世了,名字没有权利,可以随便注册
纠正:人格利益持续受法律保护,商品化权益由继承人继承,大量判例驳回已故名人姓名恶意抢注。
误区 2:只是影视剧角色名,谁都能拿来注册商标
纠正:高辨识度经典角色长期传播形成商品化权益,恶意抢注同样存在被无效风险;但相比本名,举证难度更大。
误区 3:抢到受理通知书,商标就是我的
纠正:受理仅代表材料收审,初审、实审阶段很可能直接驳回;侥幸公告后,权利人依旧可以异议拦截。
误区 4:小众行业注册没人管,不会被追责
纠正:名人 IP 维权具备持续性,当下没收到文书,不代表几年后不会被提起无效。
七、总结
李小龙、徐悲鸿、金庸等一系列案例反复印证同一个现实:每当知名公众人物离世,商标抢注产业链就会伺机批量占位,利用情怀热点囤积商标牟利。已故名人的姓名、绰号、经典影视 IP 并非无主资源,法律依旧划定清晰保护边界,盲目抢注最终大概率被驳回或宣告无效,前期投入全部付诸东流。
无论是艺人经纪团队、版权方想要监测拦截恶意抢注,还是实体商家起名排查 IP 侵权风险、商标异议与无效宣告应诉,一站式知识产权解决方案就找标夫子团队。标夫子团队长期深耕文娱 IP 商标保护,实时监测名人相关商标申请动态,抓住公告黄金窗口期提起异议;面对存量恶意抢注商标组织完整证据链发起无效宣告;同时为餐饮、文创行业品牌起名做前置风险筛查,避开名人姓名、影视 IP 侵权雷区,合法合规打造自有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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