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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古城保护管理局关于2026年火把节期间禁止事项的通告

为持续强化大理古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消防安全管控,防范销售、燃放火把、烟花爆竹、孔明灯、明火篝火等易燃易爆物品引发火灾安全事故,规范古城市容秩序与节庆活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2026年火把节期间大理古城全域禁燃、禁售、规范节庆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范围

大理古城墙遗址四至范围内(洪武路以西,一塔路以北,大凤路以东,中和路以南)。

二、禁止事项

(一)严禁任何单位、商户、社会组织、居民及游客,以任何理由在古城范围内商铺、街巷、广场、公园、绿化带、临河区域售卖火把、烟花爆竹、孔明灯、易燃祭祀明火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私自加工、捆绑火把沿街兜售。

(二)禁止在古城墙体、古树名木、文物建筑、古民居(院落)周边点明火、烧纸、燃放明火祈福,严防文物古建火灾风险。

(三)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审批擅自在古城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组织大规模人群聚集火把节庆活动;禁止私设篝火堆、聚众明火狂欢,超规模聚集将予以现场劝离、清场。

(四)严禁在节庆期间随地丢弃火把灰烬、燃放垃圾,乱堆柴禾、杂物,占道摆摊售卖节庆易燃物品;禁止随地焚烧杂物、破坏古城路面、绿植、古建筑构件等损害市容环境、历史风貌的不文明行为。

(五)古城内餐饮、民宿及各类文旅经营商户须严格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禁在店外堆放柴禾、易燃可燃物品,严禁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及消火栓,严禁违规露天使用明火开展加工经营活动。

三、责任追究

凡是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范围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燃烧火把或者有其他容易引发火灾行为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未成年人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责任。

倡导广大市民、游客共同参与监督,自觉劝阻违规售卖、燃放明火、违规聚众等行为,合力守护古城文物与消防安全。

特此通告

大理市古城保护管理局

2026年8月4日

编辑:陈琳玲

值周:胡亚玲 张辉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八)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九)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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