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朝时期没有出现明显的国野之分,这一现象背后的缘由可能是商朝实行的是一种奴隶制模式,本质是征服与被征服的体系,即在商朝时期,要么是臣服于商王朝部落,要么被商王朝部落彻底击败,变成商王朝部落的奴隶。国人与野人的身份区分,直到西周才正式形成,当时以居住区域作为划分标准,居住在城内的称作国人,居住在城外的称作野人,城内的国人有着对应的赋税标准,国家实行两套治理制度,面向国人一夫授田百亩,推行实物交税制度,城邑之外的野人,则被纳入井田制管理。
那么在没有野人的商王朝,其土地生产制度是怎么样的?早在商汤迁殷之前,史书记载商王朝屡次迁都,能够完成大规模迁徙,意味着商人抵达一处新区域后,必然要处理当地土著部落的关系,或是将土著驱逐,或是把他们转化为本部族的奴隶,即典型的征服模式,商代已经出现城邑,既然有城邑,自然存在城内与城外的居民区分,可商王朝始终没有依照居住区域划分两种不同身份,无非存在两种可能性:第一种,城内、城外之人身份一致;第二种,城内是商本部族人,城外全部都是纯粹的奴隶,只有这两种情形下,才不需要设立身份区分。
西周社会为什么会出现野人这一群体呢?虽然西周划分出国人与野人,但是在国人和野人之外,依旧存在奴隶群体,所以说,西周社会时社会群体可以划分为国人、野人、奴隶三类。西周将城外一部分居民划定为野人,并没有直接把他们贬为奴隶,奴隶大多形成于部落战争,战败部落变成战胜部落的奴隶,野人这一群体的出现意味着,社会中诞生了一批不完全等同于战败部族的人群,而商朝不存在国野区分,说明彼时部族之间的冲突,纯粹就是征服之战。商王朝推行方国制度,依靠部族联盟维系统治,正如史料记载,一些部落选择依附商王部族,比如黄河流域洛阳一带的小型方国,他们在本地修筑城邑,双方形成联盟,存在依附关系,倘若某个部落不愿与商结盟、不肯臣服,最终的结局往往是遭到商王部族的攻伐消灭。
说到底,商朝没有诞生野人阶层的关键在于它的运行模式,商王朝对外对待其他部落只有两种方式:接纳对方融合进来,形成方国;或是出兵将对方击溃消灭,战败部落的民众沦为奴隶。奴隶居住在城外,本部族人居住在城内,城外居住的主要是奴隶,自然不存在国人与野人的区分。在文献上有记录,说到商王朝时期,很多本部落群体是住在城外的,这些住在城外的本部落群体应当是小比例,这些城外本部落群体的存在,一者可能因为城邑内部空间承载能力有限,不少商本部族人不得不前往城外生活,一者可能是管理城外奴隶的需要,大批量群体的奴隶居住在城外,需要有管理奴隶的本部落群体,这些人同属一个部族,身份没有差别,自然不需要区分国人和野人。
西周社会后出现野人群体,这一群体既然不是来自于战败后部落,那么他们很可能来自于原属于商王朝部落的方国群体,西周分封之后,周人占据原本属于这些方国部族的城邑,这些土著的方国部族迫于周人的威势,只能退居城外。西周对这些土著方国部落为什么不采用征服模式呢?或者直接将其变成奴隶呢?商、西周所处的社会环境是不一样的,商王朝的核心统治区域大多集中在殷墟周边,也就是现在淇县、安阳一带,商部族直接掌控的范围有限,之如现今的郑州、新乡、濮阳、焦作等地分布的,大多是和商存在合作关系的方国、部落,依靠联盟维系联系。西周灭商之后,直接将整个黄河流域纳入管控范围,众多由周部族分化出来的周本部族进驻各地,成为原有城邑新的统治者,面对疆域大幅扩张的局面,西周无法继续沿用商朝单纯征伐的模式,只能和各地族群建立兼具附属与合作性质的关系。周人住进城内,本地土著居于城外,同时推行井田制,公田之外由土著方国部族自由耕种,而不是像奴隶那样,全无私有财产。按文献的一种说法,井田制是一井九百亩地,中间的为公田,周边八块为所有权归属国君、大夫,而私有耕种的“私田”,同为一块一百亩,这一亩数与国人一夫百亩类同,说明野人主要是依附,而夫均田亩数可能并不比国人少太多。从这一点来看,野人的地位还是比较高的,野人这么高的地位,或正是源于他们本属于土著方邑部族,随着商王朝的败落,他们要么选择继续依附于周王朝,要么被周王朝征服消灭,变成奴隶。
在西周国、野制度之下,西周实行国人实物税制与井田制,那么在商王朝的征服体系之下,商朝实行怎样的土地制度?后世村落形态和上古聚落一脉传承,并且村落制度延续两三千年未曾发生大的变化。由此可以推测,商朝乃至西周,基层都属于村落形态。比如,商朝城内人口趋于饱和之后,商王朝部落派遣一部分族人前往新区域长期定居开垦,以及分配一定比例的奴隶跟随外出族人一同生活,协助组织生产、耕种周边土地,可以大致将这种形式理解为村落制,土地制度以村落为中心,由一支规模适当的族人在村落周边范围内组织农业共同生产。所以,商朝的农业生产模式,依托族邑就是村落展开,当现有耕地无法承载持续繁衍的部族人口,商王就会组织一支支宗族支脉前往陌生区域拓荒,开垦更多耕地,以此保障部族持续繁衍壮大。倘若现有土地不足以养活部族民众,向外开垦新耕地就成了必然选择,
商王朝部落可能即发起带有国家性质的对外战争,以此获得更多的新耕地,以保证耕地面积可以始终匹配于部落的生存需要。
这套部族向外拓殖的模式,也被后来的西周继承,西周建立之后推行分封制,黄河流域原先的诸多方国,不得不臣服于周天子。在那个征服与被征服并存的时代,各地部落只有两条出路:效仿商代方国选择依附,或是遭到攻伐覆灭,为了避免被消灭,众多部族只能选择臣服。周天子凭借强大实力推行分封,将本部族人分派到各方国旧有的城邑定居,周人占据城池,原本的方国居民被迫迁往城外,国人与野人的划分就此诞生。
分封之初,黄河流域这些西周新分的诸侯国实力应当整体偏弱,我们可以从官制的角度对此有一定了解,西周刚刚开始分封诸侯之时,王畿之内已经形成成熟完整的官制,而刚刚分封出去的卫国、齐国、鲁、晋等国,立国初期并不具备成熟的官僚体系。
西周建立之初,王畿内部已经形成一套高度成熟、体系完备的中央六官体系:司徒掌管土地民政,司马掌管军事军政,司空掌管工程建设,宗伯掌管礼乐祭祀,司寇掌管刑狱司法,冢宰总领朝政。王畿之内分工清晰、权责明确,拥有完整的行政规则与治理能力,能够支撑中央统筹天下秩序,管控土地与人口,推行统一制度。
为什么新分封的诸侯国,立国初期无法建立成熟官制?根据史书记录,司徒、司空、冢宰这类完善的官职体系,大致到春秋早中期才陆续出现。从春秋中后期史料能够看到,鲁国、齐国、卫国、郑国已均拥有体系清晰的各类官职。分封初期难以搭建完善官制,背后有其原因,西周王畿率先形成成熟官制,一部分原因是要为诸侯确立礼法规范,同时需要处理王室与众多诸侯国之间繁杂的往来事务。用现代的例子类比,一家小型初创公司,通常不需要设立财务部、市场部、行政部或其它职能部门;但随着公司发展壮大、管理范围不断拓宽,就一定会搭建成熟制度,维持管理秩序。正是因为西周分封了数量众多的诸侯国,周天子才需要组建一套直属自身的管理班子与职能部门,方便管控各地诸侯。
也正是这套发展规律,让分封出去的诸侯国在历经两三百年,进入春秋阶段之后迎来改变,随着人口不断繁衍,持续征伐周边部落,吞并小国、占领各处城邑。以卫国为例,卫国在朝歌一带立国,掌控当地原有城邑,作为这片区域新的统治族群,本地土著依附于卫国部族生活,人口繁衍速度自然远超本地土著,势力持续向外扩张。卫国一方面吸引周边原本独立的土著部落主动归附,另一方面动用武力征服不肯归顺的部族,占领对方城邑。占领新领地之后,卫国效仿西周初年周天子的分封模式,分封宗族子弟担任大夫,前往新占领的城邑进行管理。
以史书记载来看,楚国扩张路径对此有更强的说服力,早期楚人立足江汉平原之后,周边散布着大量大大小小的部族、方国,也就是史书所称的“群蛮”“百濮”,还有不少商代遗留下来、没有归附周王室的小国。随着卫国吞并的周边部族越来越多,每征服一处土著部落,就会分封一名宗族子弟担任大夫,这些被征服的土著部落民众,原本并不在卫国早期国人和野人的体系之内。随着卫国自封的大夫数量持续增加,归附与征服得来的部落,慢慢纳入相应大夫管辖范围,比如等到卫国拥有一二十名自封大夫之后,客观上就需要搭建和西周王室相类似的职能部门,用来管理散布各地的大夫与所属城邑。这也是春秋中后期,各大诸侯国普遍建立完善行政管理制度的根基所在。
为什么西周春期后期,国人与野人身份会逐步消亡呢?其实商朝的发展历程已经暗含答案,城内居住的国人,是部族原生群体,也就是后世所说统治阶层,最低层级也是士。他们掌握区域内各类资源,人口繁衍速度很快,快速繁衍,很快就会出现城邑容纳不下现有国人的矛盾。面对这种困境,商朝采取的办法,就是拆分宗族支脉,离开老城前往城外或是全新区域定居,这些新开辟的居住地当时可能只是小型村落,并没有修筑城邑。周武王击败商朝之后,那些早年迁出商都的商部族族人,无奈沦为新统治者的附庸,成为野人的另一来源。
西周面临和商朝一样的处境,国人人口不断增长,城池容量有限,大规模扩建城池难度很大,向外迁出部分族人,是唯一可行的选择。值得留意的一点,国野界限最先在大夫的采邑开始瓦解,而不是国君直接管辖的都城,大夫前往封地之后,同样会占领原有部落的城邑,延续城内、城外的居住格局,划分出国人与野人。
大夫刚刚抵达新领地的时候,能够带领的本部国人数量十分有限。立国初期,无论是国都还是大夫的采邑,都不存在人口过剩的压力。国人和野人界限率先在大夫采邑消融,核心在于国君和大夫拥有不对等的扩张权限。诸侯国国君掌控整个封国,拥有对外发动战争、开拓疆土的最高权力。国都国人不断繁衍,人口压力上升之后,国君可以持续对外征服土著小国,占领新城邑,再拆分国人支脉,分封子弟作为大夫前往治理。依靠持续向外分封,每一次分封,都从城内国人群体带出一个或几个支脉族群,由是国都内部的人口压力不断得到疏导。只要对外扩张能够持续推进,城内国人拥挤的矛盾就能持续向外转移,所以很长一段时间里,国都能够严格维持国野分隔,国人和野人身份界限保留最久。
大夫面临的处境截然不同,受封之时,领地范围已经由国君划定,没有自主对外征伐、兼并外部城邑的合法权力,只能治理国君授予的这片土地,向外开拓的通道被限制。跟随大夫前来殖民的原生国人繁衍几代之后,有限的城邑与土地很快达到承载上限,国君可以向外开辟新土地分流人口,大夫却没有这样的途径。摆在大夫面前唯一可行的方案,便是效仿上古商族向外拓殖的模式,将部分国人支脉迁出城内,安置到封邑郊外开辟聚居点。
长此以往,越来越多出身国人族群的居民定居城外,地理上和原本世代居于郊野的野人杂处共存。立国数十年之后,最初征服者与土著之间相互戒备、彼此陌生的隔阂慢慢消散,长期混居带来持续交流融合。原本依靠“居住城内=国人、居住郊外=野人”建立起来的身份划分标准彻底被冲击:一部分国人主动搬到野外生活,他们地理位置上属于“野”,血缘族群上却属于国人。空间边界和族群身份不再一一对应,再加上土地开发、生产发展需要整合全部劳动力。于是在大夫采邑之内,国人与野人在居住、劳作当中不断交融,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鸿沟最先淡化。等到大量大夫领地内部国野界限模糊形成普遍现象,这种变化逐步向上影响诸侯国国都,最终整个天下持续数百年的国野二元体制走向全面崩溃。
很多人存在一个常见认知:井田制是商鞅变法才废除的。事实上在商鞅之前,中原各诸侯国早已陆续瓦解井田,推行新的土地赋税制度。税制变革背后,正是国野界限消融、国人大量迁居城外带来的必然结果。
西周原生的井田制度,是和国野体系深度绑定的一套制度安排。最初规则清晰:城内国人拥有完整政治权利,分配一夫百亩私田,实行国中什一使自赋,以什一实物税、兵役为核心义务;郊外野人集中居住,耕作网格化井田,核心义务是集体无偿耕种公田,以劳役地租完成贡赋。这套模式成立的基础是人群边界清晰:国人居于城邑,野人固定分布在郊野井田区域,两类人群居住地严格分开。
大夫采邑大量原生国人支脉不断迁出城邑,定居到郊外旷野开垦土地,这就造成一个矛盾,这批人血缘身份依旧是国人,却生活在“野”的地域,不能简单套用野人“耕种井田、服劳役”的旧规则,而只能采用单夫百亩的实物税制,以保证所有本部落群体维持一样的制度模式。随着城外国人群体的继续扩大,整个大夫采邑内,按实物税制的社会生产模式越来越普遍,旧制度难以兼容新现实。统治者无法继续依靠公田劳役获取粮食,只能转变征税方式:放弃井田劳役模式,普遍参照国人国中什一使自赋的方式,一夫百亩,采取按亩计税征收实物赋税,不再维持原有区分国野的井田模式。
再者关于先秦时期,“贵族”这个概念,其实这个名词很容易误导后人,至少春秋之前,甲骨文、金文铭文之中,并没有出现“贵族”这个词汇。放在商王朝早期的环境来看,商部族本质上是一个巨大的利益共同体,身处同一个部落共同体之内,很难生硬划分出清晰固化的社会阶级。群体当中只会产生首领、头领,作为各个支脉的管理者统筹族群生产、协调战事。
所以这个阶段很难形成后世概念里,高高凌驾于普通族人之上的贵族阶层。在那个依靠征伐其他部落获取生存资源的时代,西周初年刚刚建立的各个诸侯国也是同样的情形。诸侯带领的本部族群规模很小,想要站稳脚跟、持续生存,内部必须维持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一旦在族群内部强行建立森严的阶级、持续压迫同族成员,很容易造成整个群体分崩离析。如果头领不断压榨本部族人,族人便会对其失去信心,族群凝聚力直接瓦解。
这就意味着,早期部族内部只有岗位、职位上的分工,难以出现壁垒分明的阶级划分。正如史书记载,只要是国人,就拥有议政的权力,国家遭遇重大危机、迁都、确立君主这类大事,都需要征询国人意见。由此能够看出,这一时期只诞生了承担管理职能的首领与各类岗位,整个部族整体处在一种保留原始民主遗存、相对平等的状态。甚至,在整个中国历史进程里,我们都没诞生出贵族这个群体,只是诞生了这个似是而非的概念而已,并且属于一种形而上学的概念,从后世来看,看似是贵族,而在当时来看,这一角色划分在社会上并不明显,有贵人,而贵族或不那么明显。
从商代无国野之别,到西周建立国野体系,再到春秋身份界限消融、井田逐步瓦解,一系列制度变迁的核心动因,是人口增长带来的土地压力与持续不断的族群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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