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个案例:一位孕妇在楼道里骑平衡车,拐角处迎面撞上邻居,自己摔倒在地,最终流产。事后家属找上门,要求邻居赔偿“损失”。理由很直接:“是你撞了她,她才流产的。”乍一听,似乎有点道理;可冷静想一想,被撞的人到底做了什么错事?
答案很简单:什么都没做错。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有过错。被撞的人只是正常走路,没有闯红灯、没有推搡、没有违规,甚至连大声喧哗都没有。他不可能预见楼道拐角会突然冲出一辆平衡车,更不可能提前躲开。一个没有过错的人,凭什么为别人的莽撞买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写得明白:“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反过来讲,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本案中,过错的一方是谁?显然是孕妇。楼道是公共通行区域,狭窄且视线受阻,在这样的地方骑行平衡车,本身就是将自身和他人置于危险之中。平衡车速度不慢,拐角盲区本就容易发生碰撞,孕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这种风险却没有避免,属于典型的“自陷风险”。
或许有人会问:那被撞的人算不算“撞”了她?从物理上讲,确实发生了身体接触,但接触不等于侵权。法律语境下,“撞”如果源于正常行走,没有违反注意义务,那只是意外,不是过错。不能因为有人受伤了,就强行找一个人来“负责”。如果按照这个逻辑,以后在楼道里走路都要自带雷达,否则被谁撞了倒赔钱,岂不荒唐?
还有人说,那能不能适用“公平责任”,让邻居分担一部分损失?这里必须澄清:公平责任是在双方都无过错时可用的兜底条款。比如两个人都没有任何过失,却发生了损害,法院可能根据经济状况分担损失。但本案中孕妇有重大过错,就排除了公平责任的适用。让无过错的邻居为有过错的孕妇分担损失,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更值得警惕的是“谁弱谁有理”的思维惯性。孕妇失去胎儿,确实令人痛心,值得同情。但同情不能代替规则。假如这次判邻居赔了,以后大家就会产生一种错觉:只要在公共场合受了伤,不管原因是什么,一定要找个“倒霉蛋”索赔。这样下去,法律不再保护无辜的人,而是鼓励碰瓷和讹诈。真正应当承担责任的,是那位无视安全规则的孕妇自己——她的“不小心”不仅害了自己,也差点害了别人。
楼道骑平衡车,从来不是“个人自由”,而是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很多小区都有明文禁止,可惜总有人心存侥幸,直到悲剧发生才追悔莫及。被撞的邻居没有任何赔偿义务,反而应该感谢法律的公正。如果非要有人为这场悲剧买单,那只能是自己种下的苦果自己吞。
法律的温度,不是倾向于流泪的一方,而是站在公平与规则这一边。被撞的人不需要赔,这才是法律该有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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