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篇)
二、为什么各大机关都管不了省二医?
民事维权途径被违法行为堵死,家属首先想到的就是求助于“为人民服务”的各大国家机关。
结合本案案情,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广东省卫健委应当及时取消省二医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房颤射频消融术”相关的临床应用备案,同时要求省二医立即停止“房颤射频消融术”的临床应用。
也就是说,即使家属不求助于各大机关,负责当地医疗质量安全的卫生行政部门,也应当以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为重,主动对涉案的省二医及其相关医务人员,积极展开调查并进行严厉问责。
但是,截至目前,我没有看到省卫健委依法对省二医作出相应处理的任何证据。这又是为什么呢?
家属说,他们万万没想到,行政维权途径也被彻底堵死了!相比省二医的违法情形,行政违法显得更没有技术含量,“巨人不怕开水烫”的颟顸、荒诞,跃然纸上……请见
1、 维权伊始即被违法怠慢
邱志刚的遗孀李丽敏告知,在邱志刚变成植物人的2023年12月底,她就按照省卫健委的官方指引,让律师用同一份EMS快递,向广东省卫健委的负责人黄飞副主任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投诉信》。因为,李丽敏想搞清楚有关本案的两个关键问题:
(1) 作为内科医生,余天浩有何资格在邱志刚心脏上开刀?
(2) 违反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省二医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2023年12月28日,EMS快递轨迹显示省卫健委签收了李丽敏的材料。但几个月过去了,却毫无回应,严重超过政府信息公开“20个工作日内答复”的法定期限。
直到2024年3月,省卫健委才慢吞吞地就上述两个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为什么省卫健委如此怠慢受难群众呢?省政府的两份《行政复议决定书》给出了截然相反的两个答案。
左右互搏
两份《行政复议决定书》明显矛盾
1
【粤府行复(2024)57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
【粤府行复(2024)56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3
2023年12月28日,EMS快递轨迹显示省卫健委签收了李丽敏的材料。但一个多月过去了,却毫无回应,严重超过了政府信息公开“20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
4
2023年12月28日,EMS快递轨迹显示省卫健委签收了李丽敏的材料。但一个多月过去了,却毫无回应,严重超过了政府信息公开“20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
一方面,广东省政府作出的【粤府行复(2024)57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在结尾处强调:需要指出的是,申请人(李丽敏)通过EMS邮寄的投诉材料,EMS 邮件轨迹记录清楚显示被申请人(省卫健委)已经签收,被申请人以“未在《快递签收记录表》上查询到单号为1206160196706 快递信件的签收记录”为由主张涉案快递信件并未妥投不具说服力,反而证明被申请人在邮件处理上存在漏洞,应规范运作及完善相关流程,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另一方面,省政府作出的【粤府行复(2024)56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却认定:在省卫健委收发室签收邮件的登记本《快递签收记录表》中也未查询到该快递签收记录……无法认定省卫健委已签收案涉快递。
显然,对于同一份EMS快递,省卫健委到底有没有签收?广东省政府经过调查,给出的答案明显矛盾。
于是,李丽敏将省卫健委、省政府起诉到法院,期望法院明镜高悬、明辨是非。结果,广州铁路中院、广东省高院均在没开庭,也没与李丽敏有任何沟通的情况下,就分别作出(2024)粤71行初523号、(2024)粤行终1547号《行政裁定书》,径直驳回起诉。理由是,省政府就邮寄受理环节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对李丽敏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
径直驳回起诉
广东两级法院的《行政裁定书》节选
1
(2024)粤71行初523号《行政裁定书》节选
2
(2024)粤行终1547号《行政裁定书》
看来,对行政机关怠慢受难群众的程序违法行为,省政府“睁只眼、闭只眼”,市法院省高院则放任自流。
那李丽敏的两个有关案件实体的诉求,省卫健委又会如何处理的呢?还能依法公平公正处理吗?
2、 投诉事项全被违法驳回
2024年3月19日,广东省卫健委书面答复,已将李丽敏对省二医的《投诉信》,转给广州市卫健委处理。
李丽敏对省卫健委将《投诉信》踢皮球给下级机关的做法很不满,毕竟省二医是省卫健委的直属医疗机构,受省卫健委直接领导。让下级市卫健委监督、问责上级省卫健委的直属医院,太过强人所难。
2024年7月1日,广州市卫健委作出《关于李丽敏投诉事项的答复函》(以下简称:《答复函》)。
李丽敏说,《答复函》中根本看不出邱志刚经省二医手术变成植物人的惨状!似乎这一悲剧从未发生过!具体请见。
而更令人气愤的是,面对省二医“手术前未备血”、“先输血、再查血型”等严重违法行为,《答复函》里全部以“踢皮球”的方式,建议通过司法鉴定处理!
对此,李丽敏写了长达38页的《起诉状》、长达21页的《证据清单》,到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市卫健委。
在诉讼过程中,李丽敏惊讶地发现,广州市卫健委根本没亲自调查投诉事项!而是违法转包给事业单位——广州市卫生监督所处理!市卫健委甚至当庭大言不惭地表示:本次调查“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且拒不依法公开委托市卫监所执法的《委托书》,故意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具体请见:)
层层推诿
省卫健委—>市卫健委—>市卫监所
1
省二医是省卫健委的直属医疗机构
2
省卫健委将李丽敏的投诉转给市卫健委
3
市卫健委将李丽敏的投诉转给市卫监所
4
广州市卫监所是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
更令李丽敏诧异的是,广州市卫监所大量伪造证据!其调查人员制作的、对涉案医务人员的全部《询问笔录》,存在大量复制黏贴的情形!而且充满了自相矛盾、不合常理之处!(请见、《广州市卫健委伪造证据的明证!(、、)》)
而这仅是市卫健委违法行政的冰山一角!
但这并不妨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铁路中院接连作出(2024)粤7101行初4326号、(2025)粤71行终1531号《行政判决书》,驳回李丽敏的全部诉讼请求!
偷换概念
广州两级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节选
1
(2024)粤7101行初4326号《行政判决书》节选
2
(2025)粤71行终1531号《行政判决书》节选
在李丽敏看来,原审是以“偷换概念”的方式枉法裁判——原审将“市卫健委(实际上是市卫监所)做了一些调查动作”等同于“市卫健委依法履行了调查职责”。由此令原审判决陷入“三大悖论”——
悖论一:对封存病历视而不见,却以复制黏贴的伪证定案。悖论二:用“并无不当”一词,代替全部司法审查。对于李丽敏起诉的数十项行政违法事实,原审完全照搬《答复函》的结论,并以13 + 2 个“并无不当”收尾,令《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的司法审查权形同虚设。同时,原审以“直属机构”一词遮蔽案涉“调查主体严重违法的基本事实”,以“医疗技术范畴”一词偷换“省二医严重违法的基本事实”,踢皮球给缺乏程序正义的医疗技术司法鉴定。悖论三:判决存在大量遗漏,申请全部石沉大海。原审法院对李丽敏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对《询问笔录》进行笔迹鉴定的申请,既不批准,亦不驳回,更无任何说理。另外,判决书通篇没有记录庭审质证、发问的过程,令双方当事人法庭诉辩意见的动态过程,完全不能在原审判决书中得到体现,这导致判决书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缺乏最起码的释法说理。
但产生上述错判的根本原因,李丽敏认为,是广州市卫健委根本管不了省二医,而广州市两级法院也不想管。在行政诉讼中,市卫健委的相关领导也出席了庭审。庭审结束后,该领导对家属表达了慰问,但明确表示,他们根本管不了省二医,因为这是省卫健委的直属医院,作为下级只能“打打招呼”,提醒其注意社会影响。“打狗都要看主人”,何况是直属领导机关的直属医院呢?对此,二审法院也向家属强调过。
家属无奈地说,自广东省卫健委将李丽敏的投诉踢皮球给市卫健委处理开始,就注定了这样的结局!
但李丽敏已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提交了29页的《再审申请书》、6页的《再审申请相关材料清单》。广东省高院已受理,合议庭成员是黄伟明、严崇哲、李婉鸣三位法官。再审尚未定谳,希望有所改观。
再审错案
偷换概念与三大悖论
1
李丽敏《再审申请书》目录
2
广东省高院受理通知书
3、没手术资格也能在患者心脏上开刀?
2024年3月29日,广东省卫健委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如上所述:省卫健委“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在邱志刚心脏上开刀的内科医生余天浩的手术资格信息。
手术资格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1
2
李丽敏以及邱志刚的其他家属对于这一结果感到很困惑。如上所述,
根据《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 年版)》,独立开展心脏射频消融手术的医生,需要从事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工作不少于五年,累计独立完成操作不少于二百例,还得在符合条件的培训基地接受至少六个月的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根据《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参考目录》第八条,案涉的射频消融术属于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根据国家卫健委颁布的《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谓“四级手术”是指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资源消耗多或涉及重大伦理风险的手术。
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卫健委颁布的多项规范性文件(如:粤卫规〔2017〕5号、粤卫通告〔2019〕8号、粤卫规〔2019〕10 号、粤卫规〔2019〕15号、粤卫办医函〔2023〕28号),案涉的心脏射频消融手术是高风险的医疗技术,还属于广东省限制类医疗技术,在至少每两年开展一次的医疗质量评估工作中,省卫健委依法应当获取省二医开展该手术的医疗质量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应当包括对“人员要求”的调研和论证。
因此,省卫健委怎能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中说,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开展案涉手术的内科医生余天浩的手术资格信息呢?
当时,李丽敏和其他家属还未意识到,省卫健委的这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已能直接证明余天浩医生没有案涉心脏手术的手术资格的事实,余天浩在邱志刚心脏上开刀属于严重违法的行为。因为他们不敢想象,在省级三甲医院会出现如此荒诞的一幕。
于是,李丽敏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反复请求省卫健委依法公开余天浩医生开展案涉心脏手术的手术资格信息,实际上就是请求省卫健委依法履行卫生行政监督职责。
但广东省政府作出【粤府行复(2024)8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驳回,其中内容却违反省政府在该决定书中引用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一、三十六、三十七、四十条规定。
断章取义
行政复议,矛盾重重
1
【粤府行复(2024)8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节选
2
【粤府行复(2024)57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节选
3
李丽敏按照省卫健委的官方指引,用同一份EMS快递,向广东省卫健委的负责人黄飞副主任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投诉信》。2023年12月28日,EMS快递轨迹显示省卫健委签收了李丽敏的材料。
4
李丽敏按照省卫健委的官方指引,用同一份EMS快递,向广东省卫健委的负责人黄飞副主任快递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投诉信》。2023年12月28日,EMS快递轨迹显示省卫健委签收了李丽敏的材料。
除了违法,《行政复议决定书》还有违常理。李丽敏认为,850号决定书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进行断章取义的理解,认为她申请公开的信息是“由医疗机构承担主体责任,未要求省卫健委制作或保存。”
李丽敏大惑不解地问:从常识角度看,开车要有驾驶资格,这可以在车管所查到;做律师要有律师执业资格,这可以在律协和司法局查到。那为什么一个内科医生在患者心脏上开刀,给其所在医院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备案开展这项心脏手术的行政机关,却查不到这个医生是否有手术资格呢?!
按照【粤府行复(2024)8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逻辑:一个省二医上班的司机在工作中开车把行人撞成了植物人,家属向车管所查询该司机有无驾驶资格,难道车管所可以这样答复:“该肇事司机有没有驾驶资格,由该司机所在的省二医承担主体责任,未要求车管所制作或保存”?
这不是睁眼说瞎话吗?!
对于如此明显的错漏,李丽敏由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广州铁路运输中院、广东省高院却均在没开庭,也没与李丽敏有任何沟通的情况下,就分别作出(2024)粤71行初510号、(2024)粤行终1548号《行政裁定书》,径直驳回起诉。
径直驳回起诉
广东两级法院《行政裁定书》
1
(2024)粤71行初510号《行政裁定书》
2
(2024)粤行终1548号《行政裁定书》
驳回起诉的理由,更令李丽敏无法想象,请见行政裁定书里的原文,摘要编辑如下:
法院认为,李丽敏要求公开余天浩医生符合从事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工作相关从业资格限制条件的证明材料……属于对个别医生是否具有开展相关手术资质的信访咨询事项, 该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畴。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对李丽敏的合法权益明显均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李丽敏就其医疗纠纷可另途径寻求救济。
难道行政机关不公开主刀医生的手术资格信息,还不会对经手术而变成植物人的邱志刚一家产生实际影响?!万一主刀医生只是个兽医,难道对手术患者及其家属也不产生实际影响?!李丽敏想不通。具体请见李丽敏的微信文章、
此时李丽敏才意识到,不是省卫健委不公开余天浩医生的手术资格,而是余天浩医生根本就没有手术资格!由于省二医是省卫健委的直属医院,又是广东省医学会的副会长单位,位高权重,所以省卫健委才怠于调查其手术资格,更不会认定省二医违法。既然省卫健委不想管,那其他国家机关自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官官相护,大家当无事发生过……
因此,李丽敏按照广东两级法院行政裁定的指引,开始通过信访投诉的方式,控告省二医放任没有手术资格的内科医生余天浩在患者邱志刚的心脏上开刀,导致邱志刚变成植物人。
但令她没想到的是,信访的道路更是令人扼腕。
2025年12月18日,李丽敏向各大机关提交了《关于“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内科医生违法开展心脏手术致患者变植物人直至死亡”的悲愤控告!》
2026年1月26日,李丽敏收到市卫健委的穗卫群(2026] 48号《告知书》;同年2月26日,李丽敏又收到省卫健委的[2025]6420号《告知书》。李丽敏发现,这两份《告知书》明显矛盾。
相互矛盾
省市卫健委的两份《告知书》
1
广州市卫健委的穗卫群(2026] 48号《告知书》
2
广东省卫健委的[2025]6420号《告知书》
3
广东省卫健委的[2025]6420号《告知书》
广州市卫健委说了实话,对于省二医的余天浩医生有没有资格做案涉的心脏手术,他们管不了。但省卫健委却没说实话,居然认为,“有关医生手术资质”的问题,已在省政府、市卫健委的诸多公文答复中,特别是省高院的司法文书中,早已明确了。
广东两级法院不是已通过(2024)粤71行初510号、(2024)粤行终1548号《行政裁定书》的方式,裁定李丽敏的此项诉求是“信访咨询事项、不归法院管辖”而径直驳回起诉了吗?怎么亲历诉讼的省卫健委,会认为法院已明确此项诉求呢?
而且省卫健委的这份告知书里提及的“广州市卫健委作出的《答复函》(穗卫群[2024] 404号)、广东省政府作出的两份《行政复议决定书》(粤府行复[2024] 569、570号)、广东省高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2024] 粤行终1547号)”,均未提及“医生手术资质”;而有提及“医生手术资质”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粤府行复[2024] 850号),省卫健委却遗漏了。这证明:广东省卫健委在材料都没搞清楚的情况下,就胡乱作出[2025]6420号《告知书》搪塞李丽敏!
于是,想不通的李丽敏针对省卫健委的[2025]6420号《告知书》,向各大国家机关提交了《关于两委“严重危及公共医疗安全”的举报信》,举报“广东省卫健委”违法行政,严重危害公共医疗安全!她举证证明:
省卫健委的[2025]6420号《告知书》毫无事实依据且明显不合常理,与市卫健委的《告知书》明显矛盾!省卫健委正在将其“玩忽职守、危害医疗质量安全”的严重违法情形,向上甩锅给广东省政府!向外甩锅给广东省高院!向下甩锅给广州市卫健委!
2026年4月17日,李丽敏收到省卫健委针对上述《举报信》的[2026]1603号《告知书》。
知法犯法
省卫健委的[2026]1603号《告知书》
1
2
但是,李丽敏对省卫健委的[2026]1603号《告知书》依然疑问重重:
对于案涉的“心脏射频消融术”,省卫健委一方面承认该技术为广东省限制类技术,一方面又只告知“按照该规定管理”。那根据省卫健委引用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条,省卫健委要严格管理,为何在《告知书》里对此只字不提?
如何依法严格管理呢?根据省卫健委引用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七、十一、十四、二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省卫健委有“备案、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要以“限制类技术”为主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日常监测与定期评估……若限制类技术在医疗机构应用过程中出现重大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或者伦理问题,或者发生与技术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应当立即停止该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取消该医疗机构相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在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予以注明,并逐级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全国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逐例报送限制类技术开展情况数据信息。
在省卫健委未获取省二医的内科医生余天浩在患者心脏上开刀的法定手术资格材料的情况下,在该内科医生却在邱志刚心脏上开刀且在术中发生胸腔大出血、出血2小时后才抢救、“先输血、再查血型”、术后邱志刚变成植物人这一严重不良后果且是重大医疗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为何《告知书》里对其法定的“备案、监督管理”等职责,也只字不提呢?
《告知书》里说,根据《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手术权限的授权由医疗机构管理。那是否就豁免了省卫健委对“心脏射频消融术”相关主刀医生的手术资格信息的“备案、监督管理”职责呢?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从法律角度看,根据《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第五、十一、十三、二十、二十四、二十六、三十条,省卫健委应当对案涉的广东省限制类技术——“心脏射频消融术”进行监督管理。
从常识角度看,没有“监督”的“授权”不是“授权”,而是无视医疗质量安全、无视限制类医疗技术高风险的“放任、纵容”!当省卫健委说:“内科医生开展限制类心脏手术,依法由医院授权,至于该医生有没有手术资格,与我无关!”这相当于省二医的司机在开车时把行人撞成植物人后,车管所告知:“司机开车依法由省二医授权,至于司机有没有驾照,与我无关!”
考虑省卫健委是向省二医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机关,那省卫健委的《告知书》岂能以“手术权限的授权由医疗机构管理”,就无视自己那么多的法定监管职责?
李丽敏认为,省卫健委的[2026] 1603号《告知书》意图将“限制类手术”法定的备案、监管职责推得干干净净!——《告知书》隐瞒了省卫健委对限制类手术“备案、监督管理”的法定义务!这是典型的以偏概全理解法律、选择性适用法律——相当于著名电视剧《人民的名义》里经常“学外语”的市中院院长陈清泉那句臭名昭著的名言——“法律条文的解释权,在我这!”
2026年4月27日,针对[2026]1603号《告知书》,李丽敏又向各大国家机关快递了《推诿的告知,悲愤的控诉!》,控诉省卫健委!李丽敏认为,如上所述,在[2025] 6420号《告知书》中,省卫健委将其“玩忽职守、危害医疗质量安全”的责任,向上甩锅给广东省政府!向外甩锅给广东省高院!向下甩锅给广州市卫健委!如今,在[2026] 1603号《告知书》中,省卫健委又将这一责任,向内甩锅给省二医!
李丽敏控诉的省卫健委,令我想起《人民的名义》里的季昌明,他在饭圈里的外号叫“不粘锅”。
不久,李丽敏继续领教了省卫健委炉火纯青的“不粘锅”技术。
2026年5、6月间,李丽敏陆续收到省卫健委的[2026]2012、2311号《告知书》,内容大同小异,全没有实质性答复、复制黏贴的同义反复。
同义反复
[2026] 2012、2311号《告知书》
1
2
李丽敏彻底懵了!她没想到省卫健委会对铁证如山的控诉视而不见!会如此没有实事求是的精神!
省卫健委在[2026] 2311、2012号《告知书》说,李丽敏针对[2026]1603《告知书》的控诉——《推诿的告知,悲愤的控诉!》,其已在[2026]1603号、[2025]6420号《告知书》中答复过了。
这符合事实吗?显然这完全不是事实!且在时间上充满逻辑错乱!证明省卫健委根本没把李丽敏的血泪控诉放在眼里。
而且[2026] 2311、2012号《告知书》里对李丽敏的指引,完全无视了李丽敏的行政诉讼途径被彻底堵死的事实!与广东两级法院以“李丽敏的诉求属信访咨询事项”为由径直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完全相悖!
该指引还完全无视了李丽敏的民事诉讼途径也被彻底堵死的事实!即:省二医曾恶意起诉植物人邱志刚一家、导致李丽敏不敢也无法对省二医提起医疗损害诉讼的事实!请见《》
于是,哀莫大于心死的李丽敏,于2026年6月底,针对[2026] 2311、2012号《告知书》,再次向各大机关快递了新的材料《关于“治死患者、逼疯家属”的泣血控诉!》,控诉省二医治死患者、省卫健委逼疯家属。
结果到了7月底,李丽敏又收到省卫健委的[2026] 3646号《告知书》,这次她彻底傻眼了。
李丽敏没想到,各大机关依然把她对省卫健委控诉转给省卫健委处理;而省卫健委的[2026] 3646号《告知书》也不再回应她的控诉,而仍旧径直复制之前《告知书》的内容,完全无视民事、行政之维权途径,已被彻底堵死的事实!对于受难群众合理合法的信访投诉,省卫健委以及各大机关均已彻底躺平。
此时,邱志刚家属才意识到,几乎所有的维权途径,均已被省二医和各大机关堵死了。
三、邱志刚家属下一步该怎么办?
“省二医以恶意诉讼的方式证明,民事维权途径已被彻底堵死;各大机关也以相互推诿的方式证明,行政维权途径也已被彻底堵死。那我们家属下一步该怎么办呢?”李丽敏及其他邱志刚家属哭诉着问我。
我本想用这样的经典名言——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我们的同志在困难的时候,要看到成绩,要看到光明,要提高我们的勇气。——安慰家属,但话到嘴边,却感觉如鲠在喉,令我艰于呼吸视听。
我沉默良久,沉痛地问:去过医调委吗?有没有和省二医调解过?
“谈到调解,我们就气不打一处来!”家属继续诉苦,“省二医没把邱志刚和我们当人看!只把我们当牛马!”
原来,被各大机关相互推诿搪塞,早就令家属身心俱疲,导致他们越来越不敢奢求将违法责任人绳之以法,只求与省二医调解结案,以保障植物人邱志刚能得到周全平稳的姑息治疗(当时邱志刚尚未过世)、保障李丽敏和邱志刚的女儿能得到一点像样的赔偿。
于是,在李丽敏起诉市卫健委行政诉讼的二审阶段,家属请求法院主持调解,并第二次调低诉求金额。
家属申请调解,是在患者变成植物人后半年,当时家属依法提出776万余元的诉求。但医调委在没给出任何依据、没有任何说理的情况下,便告知家属,医调委的医学专家们已决定,省二医仅需承担最多40%的责任,家属若要调解结案,就必须接受这一结果。言外之意,若达成调解,植物人邱志刚60%的巨额医疗费都要由家属自行承担,而且还不能用医保支付。
家属显然无法答应这样的苛刻条件,便继续控告。于是便发生省二医恶意起诉植物人邱志刚一家、逼迫家属进入司法鉴定程序的闹剧。
后经多方协调,省二医撤回恶意诉讼,并支付了邱志刚姑息治疗的医疗费。医患双方便又回到调解中来。
此时,家属考虑后续还需省二医全额支付邱志刚的医疗费,便将诉请的调解金额大幅下调,仅依法要求涉案医院支付269万余元的低额赔偿。
这点钱的绝大部分,仅够填补“邱志刚因飞来横祸、突然变成植物人,导致其在生意中无法履约、公司无法经营而欠下的”各种债务,以及维持其身患残疾的遗孀李丽敏,未来几十年在广州生活的最低水准。
在省二医撤诉3个月后,邱志刚病情突然恶化、不幸于2025年9月11日撒手人寰!家属不知这是不是巧合?
邱志刚临终时,家属眼见他皮肤如纸屑般剥落、臀部多处压疮糜烂、痛得他僵硬的表情时时抽搐、不断把嘴唇咬破……不禁心如刀绞!
但是,家属却不得不在邱志刚离世后,依法调低调解诉求的金额,仅计得法定的赔偿数额207万元!
家属想不通,为何法律会有“人一走、茶就凉”的严苛规定?!中华民族自古有“死者为大”的传统,为何依法算出的赔偿数额却在植物人邱志刚去世后大幅下滑呢?
家属不得不一而再、再而三地大幅压低赔偿数额,但省二医却完全不予理会!居然当庭提出30万元补偿的调解方案,且不给出任何理由!
对于严重违法诊疗导致患者变成植物人直至死亡的惨剧,省二医只字不提,毫无愧疚之心!
同时,省二医当庭强调,若家属同意调解,那其支付的、植物人姑息治疗期间所产生的176万余元的医疗费用,就既往不咎了。似乎,家属若不同意按其方案调解,省二医还要再次恶意起诉死者家属一样!
当庭调解在家属的唏嘘声中落幕。庭后,广州铁路中院二审朱琳法官电话告知,省二医考虑将调解金额提高到70万元人民币,让家属考虑。
家属表示难以接受,并继续投诉省二医违法诊疗,侵害患者健康权、生命权。
于是,广州铁路中院不久便作出(2025)粤71行终1531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原审驳回李丽敏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当然,这可能也是个巧合。
省二医的这番骚操作,令家属不禁想到鲁迅《灯下漫笔》里的典故:
假如有一种暴力,“将人不当人”,不但不当人,还不及牛马,不算什么东西;待到人们羡慕牛马,发生“乱离人,不及太平犬”的叹息的时候,然后给与他略等于牛马的价格,有如元朝定律,打死别人的奴隶,赔一头牛,则人们便要心悦诚服,恭颂太平的盛世。为什么呢?因为他虽不算人,究竟已等于牛马了。——《灯下漫笔》鲁迅
鲁迅由此感叹:我们极容易变成奴隶,而且变了之后,还万分喜欢。但家属却一点也欢喜不起来!因为,省二医提出的70万人民币“补偿”,不但无法清偿植物人邱志刚生前欠下的债务、而且完全无法填平家属所遭受的巨大损失和痛苦!如此低的数额,远不如当今一匹马或一头牛的价格啊!不信?请看:
排名第二的日本和牛价格也要45万元人民币!远高于省二医当庭提出的30万元调解数额
摘要:香港赛马会国际马匹拍卖/马主事务支持执行经理表示,今年(2025)的一些马匹价格偏低,可能与两年前有所不同,这是市场使然,但绝对相信它们极具价值。数据显示,昨晚拍卖会的平均拍卖价为300.6万港元,中位价为260万港元。
这匹编号12拍卖马被马主廖振恒先生以500万港元买走
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有国际视野的家属将本案医疗损害的证据和相关材料,输入MiniMax人工智能APP(该人工智能被摩根士丹利定位为:全球AI基础模型领导者),询问:若本案发生在台湾、香港、澳门、日本、新加坡,省二医需要赔偿多少钱?
人工智能告知:
若本案发生在台湾、香港、澳门、日本、新加坡,省二医除了支付 176 万余元人民币的医疗费外,分别还要支付赔偿金(人民币):480 万元、2328 万元、1244 万元、453 万元、1398 万元!即使以购买力平价换算,也还需支付赔偿金(人民币):568 万元、1591 万元、1099 万元、368 万元、155 万元!
那为何身处人民当家做主的伟大祖国,作为人民医院的省二医,却在庭审期间,轻佻地以“先30万,后70万”的极低数额,戏弄甚至侮辱死者及其家属呢?
省二医是在2025年末参与当庭调解的。而我们国家在这一年隆重纪念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
家属悲愤地问:法西斯被消灭80年后,对于一个惨遭非法暴力而在壮年变成植物人并由此不幸离世的中国人,为何我们经过两年多的维权后,省二医不但毫无歉意,反而会以一个“既不如日本牛、也不如香港马”的价格,作为与受害者家属讨价还价的筹码?!是谁给了省二医践踏国人生命的底气?!
家属的话令我再次陷入了沉思。作为法律人、作为律师,我已想不出解决方案来回应家属的诉求了。
当违法行为得不到正视和纠正,那和违法人员谈调解,就是在缘木求鱼甚至自取其辱。这个案件折射出的,不仅仅是邱志刚及其家属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更反映出国家机关对公共医疗安全的严重缺位,以及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权、健康权的系统性漠视。
邱志刚及其家属的悲剧,不仅是其个人的悲剧,更是有关我们每个人的悲剧。若法律实践产生的结果,是对个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缺乏最起码的保障,那所有人的健康与生命,就普遍存在被践踏、被无视的巨大风险!说得更严重一点,这是在践踏我们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信用,危害我们祖国的国家安全!
作为一个被违法限制律师执业自由而毫无办法的法律人,“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的我,能为邱志刚、能为我们每个人的健康权、生命权,做些什么呢?
我想,我能做的就是把邱志刚一家的遭遇记录下来,希望广大群众能为她们集思广益,为她们找到出路。
正如鲁迅先生所言:“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
(全文完)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