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秦鹏博
北方工业大学 韩硕
2026年的全国两会上,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构建成为代表委员积极建言献策的焦点。在众多讨论和提案中,“生育力保存”成为热门词汇。将生育力评估纳入常规体检、推动部分生育力保存技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深入讨论。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试管婴儿技术已实现规模化临床应用,切实帮助不孕不育家庭实现生育诉求。但与此同时,近年来,冷冻胚胎权属与返还纠纷案件也时常出现,反映了冷冻胚胎处置的现实堵点,造成当事人取回胚胎难、医疗机构合规处置难、人民法院案件审理难与判决执行难的多重实践困境。笔者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展开分析。
冷冻胚胎归属问题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其归属。关于法律属性问题,理论界目前存在三种学说,即主体说、折中说、客体说。
第一种,主体说。该观点将冷冻胚胎视为法律上的人,认为生命始于卵子和精子的结合,这样能最大限度保障冷冻胚胎所享有的法律权益。该观点存在的缺陷在于,冷冻胚胎的生物学性质是细胞,成为自然人,还要经过受孕、分娩等一系列过程。目前法律规定中的胎儿尚不具备自然人主体地位,将冷冻胚胎等同或者超越胎儿权利保护,缺乏充分的科学依据,与现有的法律体系不相适应。
第二种,折中说。该学说代表为中介说,即突破“人—物”二分立法体系,认为冷冻胚胎是主客体之间的特殊存在,从而建立起“人—中介—物”的三级体系。然而,该种观点违背了我国目前“人—物”二分立法体系,在法秩序统一性视角下,可能会导致立法、司法体系的混乱。
第三种,客体说。该观点认为冷冻胚胎属于民法上的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理由是当人身体的一部分脱离身体后,就不再属于人身,而成为外界独立之物,当然得以成为民法上的物。该观点符合民法上关于物的定义,亦是在现有法律规定框架内的解释,是三种学说中具有现实法律基础的观点。但需要指出的是,不能简单地将冷冻胚胎等同于民法上的一般物。一方面,冷冻胚胎具有发育成自然人的可能性,承载着人类基因;另一方面,其寄托了夫妻双方的特有基因编码及深厚情感,一旦灭失,无法替代。
确认了冷冻胚胎在民法上物的属性,理论界还存在冷冻胚胎属于人格物还是伦理物的争议。一部分学者认为,冷冻胚胎承载着情感价值,其应属于与特定纪念品同性质的人格物。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物分为伦理物、特殊物和普通物,其中伦理物居于最高地位。冷冻胚胎作为具有人格属性的伦理物,具有生命伦理,不同于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品,其处分应受严格限制。考虑到冷冻胚胎发展为人的潜能,更应当在生命意义范畴进行定义,显然伦理物的划分更符合冷冻胚胎的特点,也更能全方位对冷冻胚胎进行保护。
冷冻胚胎处置问题受到学界广泛关注,是在2014年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纠纷案——无锡冷冻胚胎继承案的审理中,距今已有十余年。十余年间,学界与社会大众对冷冻胚胎的所有权和处置权进行了广泛讨论。根据学界对于“脱离人体的器官、组织”的普遍观点,体外的精子与卵子作为特殊的“物”,归属于供体所有,供体可以决定是否将其配对并孕育成为胚胎。考虑到精卵子的供体为受术夫妻,分别归受术夫妻所有,冷冻胚胎的结合也由双方的意志所决定。因此,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夫妻双方有权共同决定冷冻胚胎的处置。
冷冻胚胎作为特殊物,归属于接受辅助生殖医疗技术的患者,在学理认定、法律认定及司法实践中并无争议。以原告吴某、廖某诉成都某妇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某妇科医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为例,吴某与廖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9月2日,吴某、廖某签署了《成都某妇科医院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知情同意书》《胚胎冷冻保存知情同意书》,载明:医院胚胎冷冻保存首次保存期为1年,胚胎保存费为每年720元。目前冷冻胚胎保存建议不超过5年。后经手术,成都某妇科医院冷冻保存吴某、廖某的10枚胚胎。成都某妇科医院两次移植均未成功,吴某、廖某要求成都某妇科医院返还冷冻胚胎,想在其他医院进行胚胎移植。
成都某妇科医院拒绝返还冷冻胚胎,认为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廖某、吴某并非保存胚胎的合法主体,医院返还胚胎需向有保存条件的医疗机构返还,而不能直接返还给个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应当区别看待行政规章的限制和冷冻胚胎的处分权问题。《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该文件的适用范围限于各类医疗机构。《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中对胚胎的采集、保藏是胚胎后续处理问题,并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相关权利,也不能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胚胎移植之前作为特殊之物,它的处置权应当受其权利人支配,并非医疗机构作为民事主体所干涉的范畴,成都某妇科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应当按照廖某、吴某的请求向其返还冷冻胚胎。
结合前述典型案例可见,司法层面对于冷冻胚胎民事权利的归属已形成统一认知,但实践中胚胎返还执行难题依旧突出,根源在于胚胎移交、保管环节存在多重现实风险。
冷冻胚胎返还中的风险问题
笔者以“冷冻胚胎”和“返还”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裁判文书53份。其中,4份判决驳回原告返还胚胎诉请,49份判决支持原告返还胚胎诉请。在4份驳回诉请文书中,2份依据合同约定驳回原告诉请,2份依据现有辅助生殖技术监管政策驳回原告诉请。49份支持返还判决中,均释明原告取得冷冻胚胎后不能用于代孕、买卖等违法行为。其中,1份判决支持被告向原告指定的具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资质的医疗机构交付冷冻胚胎;11份判决建议向规定资质的医疗机构交付冷冻胚胎;37份判决支持被告直接向原告个人交付胚胎而未作提示。
在检索到的全部裁判文书中,均提及胚胎返还后可能产生的代孕、买卖等道德风险,并告诫原告不能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在我国的立法背景下,保障个人民事权利返还胚胎与避免使冷冻胚胎陷入脱离监管境地需要吸收既往经验。医疗机构和人民法院均持续关注冷冻胚胎返还后的道德风险问题。
以原告金某、王某与被告上海某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为例。二原告为夫妻关系,于2020年5月开始在被告处就诊,并在被告处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交纳了冷冻胚胎保管费用。其在被告处保存有4枚胚胎、1枚囊胚,保存期限至2024年6月。后原告欲换一家医院重新进行人工受孕,要求取回被告保管的上述胚胎等,但遭被告拒绝,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冷冻胚胎系含有遗传物质的特殊物,虽脱离于人体,但从生物属性上看仍属于人体的一部分,而不同于物权法意义上的“物”,故不能仅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规范涉冷冻胚胎的处置等问题。换言之,虽然原告依法对涉案胚胎享有监管和处置的权利,但这并不等同于原告有权享有直接占有支配的排他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等;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冷冻胚胎的利用和相关辅助生殖医疗技术的实施,涉及生命伦理,具有明显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属性。因此,在人类辅助生殖医疗服务领域,对个体处置冷冻胚胎的权利进行必要限制,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原告要求返还胚胎,突破了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边界,不利于维护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法院难以支持。法院根据原告在被告处两次签署的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文件,认为原告在充分享有知情同意权的基础上,对涉案胚胎的保管和去向均作出了明确约定,原告亦明确承诺不得将冷冻胚胎转移出被告处。现原告要求返还涉案胚胎,亦缺乏合同依据。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我国医疗机构尚缺乏统一的指导性合同范本,各医疗机构服务合同内容差异较大,缺乏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退出机制条款。在检索到的裁判文书中,仅在该起案件中,医院与患者签署的《配子、受精卵、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对涉案胚胎的保管和去向作出了明确约定,原告亦明确承诺不得将冷冻胚胎转移出被告处,法院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请。其他案件的涉案合同均未明确退出机制,仅就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签署了合同,未就胚胎的保管和去向单独另行签署合同,造成审判中可能存在原被告主张缺乏明确合同依据的情况。
此外,对于冷冻胚胎如何交付,在实践中亦存在一定困难。冷冻胚胎保存、运输需要特定的技术条件和专业设备装置,当治疗需要时再解冻复苏。因此,冷冻胚胎交付区别于一般物的“手到手”交付。在法院判决返还的情况下,因交付形式的特殊性,如果医疗机构在执行程序中坚持向具备规定资质的医疗机构交付,法院执行部门无法采取常规的查封、扣押等方式予以执行,易引发执行不能的困境。即便采用跨机构移交路径,现阶段仍缺少标准化的院间流转配套机制,筛选符合接收资质的医疗机构存在较大难度,胚胎跨院移交对统一的胚胎保全技术标准、完备的全流程监管体系均提出了严苛要求,客观上增加了执行落地的难度。
加强制度探索破解现实困境
2023年6月1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4部委联合印发《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活动工作方案》,要求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建立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医疗机构主体责任。该工作方案的实施,促使医疗机构向患者返还冷冻胚胎更为审慎。
我国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管理的立法,沿用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该部门规章划定了技术实施标准、诊疗操作规范与伦理基本准则,为行业规范化运行奠定基础。但是,该规范施行至今已有20余年,伴随着辅助生殖医疗技术迭代、群众生育需求多元发展,现有规则对冷冻胚胎跨机构流转、司法执行交付等新型纠纷缺少细化指引。与此同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等均属于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相对有限,规制力度与适用范围存在客观局限。针对冷冻胚胎保管、返还、处置等高频争议事项,亟须更高层级立法出台更为系统且细化的规则,实现纠纷处置于法有据、监管措施务实可行。
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冷冻胚胎返还执行难题,笔者认为,在现行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内探索配套处置路径,具备现实必要性与实践价值,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
第一,妥善处理不同群体诉求,以保护所有权、生育权和有序闭环监管为基准,分类统一涉“返还胚胎”案件裁判规则。第一种情形,当事人要求返还胚胎目的是继续用于胚胎移植生育的,或自身丧失自然生育能力、仅申请变更胚胎保管机构,且能够提供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具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执业资质的医疗机构承接胚胎接收、冷冻保管服务的,法院可依法支持其返还诉请。第二种情形,当事人诉求返还胚胎用于胚胎移植生育,或仅作个人情感寄托保管,但无法提供、拒绝由合规资质医疗机构承接胚胎存储转运的,鉴于冷冻胚胎需专业低温储运条件,个人不具备标准化保存、管护能力,脱离医疗机构监管存在非法处置、胚胎损毁灭失等伦理与法律风险,法院可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二,在裁判中探索引入履行辅助人制度,化解执行难,实现闭环监管。“履行辅助人”是民法中的概念,指债务人为完成给付义务委托、指定协助履行事务的第三方主体,自然人、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机构均可作为履行辅助人。依据合同相对性与《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三人履行规则,履行辅助人仅承担事务协助义务,若履行行为存在瑕疵,仍由原债务人(保管胚胎的医疗机构)向债权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结合冷冻胚胎交付的技术特殊性,对判令医疗机构返还胚胎的案件,可在判项中增设履行辅助人执行路径:明确由原告指定、经卫生健康部门核准具备辅助生殖资质的医疗机构作为履行辅助人,专门承接案涉冷冻胚胎的转运、接收与标准化冷冻保存。该模式一方面依托专业医疗机构解决胚胎运输、存储所需低温设备与专业技术难题,规避胚胎毁损风险;另一方面全程依托具备行政监管资质的机构完成移交,实现胚胎流转全程可追溯,构建完整监管闭环,有效破解常规查封、扣押强制措施不适用于胚胎特殊交付场景的执行堵点。
第三,依托卫生行政部门综合治理机制,完善行业流转配套机制。一是出台统一的冷冻胚胎保管服务示范合同文本,对胚胎存储期限、保管费用、跨院移交条件、司法返还流程、权责划分等内容予以标准化明确,从源头减少保管合同纠纷。二是统筹建立医疗机构间冷冻胚胎规范化流转工作机制,统一胚胎移交技术标准、文书手续、转运操作流程,打通院际胚胎交接渠道,降低群众变更保管机构的时间、沟通成本,减少衍生诉讼;三是健全常态化监管协同机制,打通卫生健康行政监管与司法执行衔接通道,同步提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化服务水平,从制度层面扫清群众合理行使生育权的制度障碍,助力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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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6年第13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95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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