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合规经营的提醒告知书

全区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销售行为,督促经营者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广大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4号)等文件要求,现就网络食品销售合规经营有关事项提醒告知如下:

一、把好“准入关”,依法取得经营资质

从事网络食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完成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并在许可或备案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严禁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不得超范围经营、无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应当确保备案信息真实、完整,并开展销售活动后按规定时限报备更新。

二、把好“公示关”,信息透明公开

在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信息(或提供有效链接)。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的,应当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涉及广告审查的,还应当同步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食品页面信息(名称、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信息等)应当与实物标签内容一致,不得遗漏、篡改或模糊处理。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更新。

三、把好“宣传关”,杜绝虚假误导

食品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普通食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功能或治疗作用;不得使用“纯天然““零添加““无副作用“等无依据的绝对化表述;不得伪造产品检验报告、荣誉证书、用户评价等信息误导消费者。对食品产地、原料、工艺、品质等描述应当有据可查,严禁夸大宣传。

四、把好“进货关”,落实索证索票

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不得采购、销售来源不明、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变质或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

五、把好“管理关”,落实主体责任

入网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结合自身经营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定期对库存食品、宣传内容、仓储配送等环节开展自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风险隐患。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或监管部门整改通知的,应当第一时间核查处置,留存相关记录,并主动报告整改情况。

各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立即对照上述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共同维护网络食品市场秩序。

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4日

潮安区融媒体中心

本期编辑:邱咏

执行编辑:郑荣

编 审:刘俊雄

来 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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