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仕敏)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有关情况。《若干规定》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若干规定》共16条,主要对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的原则、有关方面职责、宣传引导、游泳场所建设、场景式教学、预防和救护、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范。

《若干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联动机制,定期研究部署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组织开展对危险水域的排查整治,将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将其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加强辖区内各类水域的隐患排查整治、巡查管理、先期处置等工作,明确巡查责任人,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配置应急救生物品,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相关工作。

《若干规定》明确了中小学校的职责边界。其中,规定中小学校应当对中小学生进行预防溺水知识教育,因地制宜开展游泳技能和自救技能教育,培养学生预防溺水安全意识,提高学生辨别危险水域、熟习水性的能力和自救能力;出现中小学生未按时到校、学校提早或者延迟放学等特殊情形时,及时与中小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联系。

《中国教育报》2026年08月05日 第01版

作者:记者 周仕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