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宣威1999年“山村小卖部抢劫杀人案”的被害人亲属徐皎月,近日收到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书面通知:她提交的刑事申诉已于2026年1月27日受理,“目前案件正在我院办理程序中,办理结果会及时向您反馈”。这起沉寂许久的案件,再次进入检察监督环节。
徐文素生前照片
入室行凶、连刺三十余刀,一审死刑二审改为死缓
案件发生在27年前。1999年10月25日凌晨,20岁的无业男子代贤峰与浦绍丙、肖本义商量后,来到宣威市乐丰乡新德村徐文素和姐姐徐皎月共同打理的小卖部。代贤峰敲窗提出赊一条香烟,被19岁的徐文素拒绝后,立即用水果刀刺中她的颈部。徐文素挣脱,代贤峰翻窗进入店内,持刀持续追刺,在她面部、颈部、背部留下三十处锐器伤,最终徐文素因失血性休克和双肺开放性气胸死亡。代贤峰抢走数条香烟后与同伙逃逸。
案发后,代贤峰的哥哥代利峰向乐丰派出所举报弟弟下落,并于1999年11月1日带领公安人员在昆明将代贤峰抓获。同案两人仍在逃。
2000年7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代贤峰犯抢劫罪。判决认可因亲属举报并带领抓获,以自首论处,但强调其作案手段特别残忍,致伤创口多达三十处,不宜从轻,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代贤峰不服,提起上诉。
2000年9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代贤峰犯罪后果严重,作案手段极其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尚属不是应当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撤销死刑判决,改判代贤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0年9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代贤峰犯罪后果严重,手段极其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尚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二审判决书写明:“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据此撤销死刑判决,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家属十年不知改判,申诉称程序违法、量刑畸轻
被害人一家对审判过程全然不知。据徐皎月陈述,一审、二审全程没有通知家属到庭,没有告知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也没有送达。闭塞的山村里,家人仅从派出所一名工勤人员的随口转述中,误以为代贤峰已被执行死刑。直到2010年,他们才偶然得知代贤峰被改判死缓、即将出狱。徐皎月赶赴法院调取判决书,父亲徐兴能无法接受,蹒跚走到荒草丛生的女儿坟前,痛哭许久。
此后,家属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核心主张是:代贤峰并非主动投案,第一次供述称自己先提出抢劫,第二次又改称受胁迫,自首不能成立;原审程序严重违法,侵害了被害方诉权;对手段如此恶劣的抢劫杀人犯改判死缓,量刑畸轻。2012年4月,云南高院驳回申诉,认为代贤峰由亲属带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首认定合法,二审改判死缓并无不当;被害人家属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律文书不属必须送达范围。
2012年4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
家属随即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2016年8月,省检察院答复确认,原办案公检法机关未依法告知被害方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确属程序瑕疵,但因家属后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获得救济,视为瑕疵已得到补正;同时认为否定自首的理由不成立。该答复还披露,在逃的浦绍丙、肖玉(原判书记为肖本义)分别于2011年、2012年被抓获,2012年7月二人均因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6年8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答复,认定代贤峰被胁迫杀人的说法未被两审法院采信,家属否定自首的理由不成立;在本案刑事诉讼程序中,原办案公检法机关未依法告知被害方享有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确属程序瑕疵。
主犯已出狱多年,省检今年再次受理申诉
代贤峰服刑期间经过减刑,2014年刑满出狱。有村民称,当天其家人燃放鞭炮、宴请亲友庆祝。徐皎月多次到代家寻找,都未见到人。2022年,父亲徐兴能抱憾离世。十多年来,徐皎月始终没有放弃申诉。
转机出现在202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由云南省检察院重新办理。4月,省检察院电话通知徐皎月,并预约当面听取意见。6月9日,徐皎月收到书面答复,确认该院已于当年1月27日受理申诉,告知中写道:“目前案件正在我院办理程序中,办理结果会及时向您反馈”。她期盼此次复查能够启动纠错程序,以公正的结果告慰妹妹徐文素。
今年6月9日,徐皎月收到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部书面答复函,明确该院已于2026年1月27日受理本次刑事申诉。
记者曾尝试联系代贤峰亲属,对方以“不知道”挂断电话。新德村村干部表示,代贤峰早已不在村里居住,刑满释放已十多年,“出狱后曾返乡露面,去年在宣威火车站见过他”。
来源丨澎湃新闻 大河报 D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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