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案发时取证不全面、定罪证据不充分、证据体系不完整,穷尽手段仍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应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处理。8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六十三批指导性案例,其中,谭某义故意杀人、强奸再审抗诉案受到关注。2022年,该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按照“疑罪从无”原则,谭某义由死缓改判无罪。

女孩借宿后一家三口被害,谭某义被认定为凶手

案情显示,1993年7月17日下午,谭某旺、王某英、谭某娜一家三口被发现在家中遇害。被害人谭某旺殁年58岁,王某英殁年55岁,谭某娜是谭某旺、王某英的女儿,殁年15岁。因7月16日晚谭某娜在谭某义家借宿,谭某义被公安机关列为重大嫌疑人。

原生效裁判认定,1993年7月16日22时许,谭某义回家上厕所时,见到当晚在其家借宿的谭某娜正在如厕,顿起歹意,将其强奸。因怕事情败露,谭某义便产生杀害谭某娜父母之念。7月17日凌晨1时许,谭某义偷偷起床,携带作案工具,潜入谭某旺家,采用镰刀砍、钝器砸等手段将正在睡觉的谭某旺、王某英杀死,将砍断的镰刀头及镰刀把丢弃在现场,后返回家中。谭某义害怕谭某娜得知父母死亡后怀疑自己,便于当日早晨尾随起床返家的谭某娜,在谭某旺家堂屋内从后面用双手卡住谭某娜颈部致其死亡,后用绳子缠绕在谭某娜颈部,将尸体吊于房梁,绳子另一端拴在牲口槽的桩子上。作案后,谭某义用铁锨铲取谭某旺家厨房的草木灰掩盖现场血迹,锁上堂屋门后逃离现场。

1999年3月4日,河南省周口地区(现周口市)检察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对谭某义提起公诉。1999年12月14日,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谭某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谭某义提出上诉。2000年5月1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谭某义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2年1月1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认为,谭某义强奸谭某娜后为灭口而将谭某旺、王某英和谭某娜先后杀死的基本事实清楚,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谭某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谭某义再次上诉。2003年7月3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谭某义入狱服刑后,其本人及家属曾多次信访、申诉。2017年5月25日,谭某义家属委托律师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复查发现证据存疑,最高检提出抗诉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申诉后,经审查认为,谭某义申诉理由具有一定合理性,原生效裁判有错误可能。2018年11月15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复查。复查后认为,原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不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在案证据不能认定谭某义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2020年6月18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全面核实原案证据,实地查看案发现场,提讯谭某义,询问相关证人,向原案承办人了解办案情况,听取申诉代理律师和谭某义家属意见,实地查看案发现场。对讯问笔录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确认谭某义有罪供述签名非本人书写。综合全案证据,认为谭某义有罪供述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主要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意见正确。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2022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谭某义实施故意杀人、强奸行为,原判确有错误,应予纠正。首先,本案欠缺客观性证据。一是尸体检验报告显示,因检验时尸体已出现腐败,无法分辨谭某娜处女膜系新鲜或陈旧性破裂。在案证据也没有谭某娜内裤、阴部擦拭物的提取及送检记录,没有客观证据证明谭某义实施强奸行为。二是现场提取的凶器镰刀把上的两枚血指纹可检出特征点过少,不具备鉴定条件;谭某义家门板上留有4处血迹,均检出A、B两种血型物质成分,且没有提取笔录,提取程序不规范,鉴定意见不具有唯一指向性。

其次,谭某义的有罪供述系“先证后供”,存在供证矛盾,且未经本人签字确认,真实性、合法性存疑,客观证据不能确定谭某义与案件存在关联,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未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202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22年11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022年12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全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原有罪判决,宣告谭某义无罪。谭某义自1993年7月21日被警方刑事拘留至2022年10月20日被释放,失去自由超过29年。

■案件指导意义

最高检:对客观性证据缺乏的案件,应着重审查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该案的指导意义有三个:

一是对客观性证据缺乏,以被告人有罪供述作为主要定案依据的案件,应着重审查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根据全案证据综合考量是否予以采信。对被告人提出遭受刑讯逼供、笔录不是本人签名等问题或线索的,应及时开展讯问合法性审查,着重审查讯问笔录是否全部移送、讯问录音录像是否依法制作、是否同步完整、是否与讯问笔录内容一致,必要时对签名笔迹进行司法鉴定,判断是否存在非法取证行为。对有罪供述真实性存疑的,着重审查有罪供述是否稳定、主要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是否与在案证据相矛盾、矛盾能否得到合理解释或排除、是否符合生活常识、逻辑和经验法则,综合判断供述内容是否真实可信。

二是充分考虑有罪供述“先供后证”“先证后供”的不同特点,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对于“先供后证”的有罪供述,可以重点审查是否根据有罪供述提取到隐蔽性很强、案外人难以知晓的作案工具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供述的作案方式与死因鉴定等鉴定意见是否吻合,排除非法取证可能的,可以采信。对于“先证后供”的有罪供述,如存在随着案件侦破进程与现场勘查情况、相关客观性证据渐趋一致的情况,可以将供述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作为审查重点,注重审查供述的稳定性、一致性以及与在案证据的印证和矛盾关系,综合判断是否予以采信。

三是对案发时取证不全面、证据体系不完整、穷尽手段仍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处理。对于有部分证据指向犯罪嫌疑人,但据以定案的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合法性和真实性存疑,无罪辩解及其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无法排除,缺乏客观性证据锁定犯罪嫌疑人,案发时部分证据未及时规范提取,无法补充到新证据,全案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不能定案。

新京报记者 陈璐

编辑 张磊 校对 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