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澎湃新闻
通过合法手续拍得的矿山,为何成了一个坑人的“矿坑”?
江苏亚邦矿业有限公司(简称“亚邦公司”)相关负责人反映称,2011年,江苏金坛国土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中,明确该出让矿权可采储量为3024.31万吨。亚邦公司竞买后却发现该矿可采储量仅为2293.57万吨,与国土部门当初的出让公告储量相差730.74万吨,导致企业将蒙受上亿元的损失。
买到的矿山储量严重“缩水”,亚邦公司认为被“坑”,要求江苏省常州金坛市国土资源局(现更名“常州市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简称“金坛自规局”)承担赔偿责任,协商遭拒后,双方对簿公堂。
“竞买并非拍卖,该案并不适用拍卖法,更不是‘赌石头’。”亚邦公司在一审败诉后上诉,常州中院二审认定金坛自规局采矿权出让合同所依据的《详查报告》,估算出让资源量存在错误,判决金坛自规局向竞买企业赔偿8828万余元。
二审判决后,金坛自规局开始申诉,江苏高院启动再审,该案延宕七年至今未有结果,企业的损失未得到赔偿,生产经营也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8月1日,亚邦公司一位负责人介绍,该公司于2025年11月4日向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申请撤销《详查报告》储量备案证明、评审意见书及工业指标复函被拒绝之后,已向南京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已于2026年8月4日在南京中院开庭。
5日,金坛自规局一位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证实,目前案件还在再审阶段,该矿两份报告中的储量的确存在700多万吨的差异,但后一份报告是在开采之后勘测的,精度更高,所以出现了数据差异。
一矿两份备案报告,
储量前后相差730万吨
“我们当初对国土部门公告的储量深信不疑,没有想象过会有那么大出入。”亚邦公司一位负责人说。
2011年4月14日,原金坛市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一处开采了30年的玄武岩矿。公告明确“开采资源储量3024.31万吨”。该数据来自江苏省地质矿产局第一地质大队(简称“地质大队”)此前提交的《江苏省金坛市花山建筑用玄武岩矿(-21米以上)详查地质报告》(简称《详查报告》)。
2010年,地质大队受国土资源局委托,对该矿区进行资源储量勘查之后,形成了上述报告。江苏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认为“基本符合要求”,并出具了《评审意见书》。2010年6月3日,原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同意备案。
2011年5月,亚邦公司参与竞买,并以4.45亿元竞得该矿区采矿权。2011年7月5日,亚邦公司与原金坛市国土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4.45亿采矿权价款分10期支付。
2011年8月24日,亚邦公司取得《采矿许可证》,正式成为该矿采矿权人。但亚邦公司在开采过程中发现,可开采的矿石与当初国土资源局公告量存在较大差异。
根据《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的规定,详查勘探工程质量应由勘查投资人或勘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野外验收,不应进行报告编写。
而《详查报告》是由实际承担勘查工作的地质大队自己验收,详查勘探工程验收主体违规,不具备编写详查报告的前提条件。
“同一个单位来核查自己的勘探报告,这在程序上严重违法,也导致了之后矿产储量被大幅虚报”,亚邦公司的负责人介绍。
2013年,亚邦公司向国土资源部门反映该情况,并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就原勘查工作存在的较大误差和疏漏申请补充勘查,要求核实矿区矿产资源储量,获得省厅批示同意。
2014年5月18日,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简称“江苏地调院”)对该矿资源储量进行核实。据地调院后来作出的《江苏省金坛市花山矿区建筑用玄武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简称《核实报告》)估算,设计开采范围内实际可采储量为2293.57万吨,与此前地质大队《详查报告》估算的3024.31万吨比较,相差730.74万吨。
亚邦公司认为,最终核实出来的矿产储量,比此前出让公告中公布的储量缩水24.16%,接近四分之一。而他们为虚高出来的,根本不存在的这730.74万吨矿石付了钱,理应赔偿或从总价款中扣减,却遭到国土部门拒绝。
自此,亚邦公司开始了长达10多年的诉讼维权。
2015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县级金坛市,设立常州市金坛区。2019年,常州市国土资源局金坛分局与规划局合并,现为常州市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6年4月,亚邦公司向金坛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矿实际开采量与出让合同约定相差730.74万吨,并就其中600万吨,向金坛国土资源局主张8828.46万元的赔偿。
但一审法院认为,《详查报告》与《核实报告》都通过了江苏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评审,并在当时的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均合法有效。后一《核实报告》,不是证明前一《详查报告》结果错误的依据。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开采工作的不断深入,矿区的地质工作精度也会发生变化,据此勘查得出的资源储量的精度也将发生变化。因此,金坛自规局当初公示储量、发布挂牌公告完全合规,不存在过错,据此驳回了亚邦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认定储量报告存在错误,
金坛自规局要赔偿企业8828万
一审时,金坛自规局辩称采矿权挂牌出让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合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约束,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该局此前对出让中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告知,其法律风险应该由竞买人自己承担。
亚邦公司认为,竞买并非拍卖,该案并不适用拍卖法,更不是“赌石头”。采矿权是很规范的,必须是规范的测量方式预测储量,以此作为定价依据。而《详查报告》的测量方式就不规范,一眼便知。
因此,地调院后来的《核实报告》并未重新在亚邦公司开采的宕口上作新的勘探,而是根据玄武岩矿勘探及储量测量规范要求,在《详查报告》的勘探数据基础上作出的计算测量。
亚邦公司诉讼代理人表示,《核实报告》指出了《详查报告》最重要的错误是把泥土杂物当作矿石,把矿石之间大于2米的"夹石"(烂泥等强风化层)也当作矿石。
亚邦公司上诉之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确认,两份报告均合法有效,而地调院后来作出的《核实报告》,对于挂牌出让矿产资源量的估算是比较准确的预估。
二审判决书指出,地调院后来出具的《核实报告》指出,《详查报告》在资源量估算时,未考虑含矿率,全矿区资源量变化对比、核前矿区资源量为5831.12万吨,核实后为3422.73万吨,总资源量减少了2408.39万吨。
核实后,矿区查明资源量减少幅度为41.3%。同时设计开采资源储量由3024.31万吨减少到2293.57万吨,减少了730.74 万吨,减少幅度为 24.16%。
二审法院认为,《核实报告》和《详查报告》所依据的原始资料(工程、采样化验数据等)一致,它们勘查程度是一致的。两份报告是在相同等级的地质工作程度下作出的。《核实报告》指出了《详查报告》的错误之处。金坛自规局在庭审中也认可《核实报告》的资源量估算可信,是更准确的预估。
因此可以认定,金坛国土部门当初挂牌出让采矿权所依据的《详查报告》内容确有错误,应当以《核实报告》所确认的矿产资源储量估算值为依据。其次,国土局发布挂牌公告时,虽然在交易须知中明确:“不保证矿石品质,受让人自负风险”。但该风险提示范围是矿石品质,并非数量。数量和品质是两个概念。风险提示范围不能扩大解释。
二审法院表示,国土局的采矿权出让合同所依据的《详查报告》,估算出让的资源量上存在错误,导致该局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双方交易数量发生了减少,金坛自规局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9月25日,常州中院二审判决,常州市国土资源局金坛分局赔偿亚邦公司损失8828.46万元。二审明确,该赔偿损失无需金坛自规局向亚邦公司付款,应当以减少合同约定价款的方式来进行结算。
然而,案件并没有因终审判决而结束。
采矿权出让不受合同法的约束?
高院已裁定提审
金坛自规局不服二审判决,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再审。
2019年4月18日,江苏高院受理再审申请。直到6年后的2025年8月6日,江苏高院才裁定提审该案。
常州中院二审判决明确,亚邦公司按35671.54万元与国土部门结算采矿权受让的价款。2018年12月金坛自规局在常州中院另案起诉,要求亚邦公司支付第八期出让价款346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滞纳金等共计上亿元。
亚邦公司在该案提出反诉,要求金坛自规局就剩余130.74万吨储量减少赔偿1923.72万元。
2023年10月11日,常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130.74万吨储量减少对应的1923.72万元损失应由金坛自规局赔偿。金坛自规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2025年12月30日,江苏高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此后该案又被裁定中止审理。
目前,再审案件、中止诉讼案件均未有结果。
亚邦公司一位诉讼代理人称,亚邦公司委托全国权威地质勘查及储量估算专家对《详查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了系列专家论证。认为《详查报告》存在严重不符合规程规范要求的情形。
例如,根据《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的规定,详查勘探工程质量应由勘查投资人或勘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野外验收,不应进行报告编写。然而,《详查报告》却是由实际承担勘查工作的第一地质大队自己验收,详查勘探工程验收主体违规,不具备编写详查报告的前提条件。
亚邦公司认为,《详查报告》在内容编制及程序上均存在诸多违规问题,怀疑 “申请材料不真实或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
据此,亚邦公司于2025年11月4日向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申请,撤销相关储量评审备案证明、评审意见书及工业指标复函,被答复不予撤销,且没有说明任何理由。
8月5日,金坛自规局一位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证实,该矿两份报告中的储量的确存在700多万吨的差异,但后一个报告是在开采之后勘测的,精度更高,所以出现了数据差异。但是该报告也明确,不能作为否认第一份报告的依据。
2026年5月18日,亚邦公司向南京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省厅复函及省政府复议决定书,并请求判令省自然资源厅重新答复。该案已于8月4日在南京中院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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