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等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6年7月1日起,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5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参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二、2026年7月1日起,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调整为36800元,最低限额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由市公积金中心统一调整。
三、单位可在5%-12%之间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必须相同。
四、单位因经营困难,需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持缓缴申请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可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部分。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缓缴期限届满,需继续缓缴的,应提前1个月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五、2026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时间为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各缴存单位应于2026年9月底之前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对2026年7月至调整办理当月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机关事业单位执行还需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六、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江阴市、宜兴市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办法参照本通知执行。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8月5日
2026年度基数调整
一、制定通知的背景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执行时间为当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中心制定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对我市2026年度(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政策解读如下: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确定及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考行业内的普遍做法,采用无锡市统计局公布的2025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我市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36800元,最低限额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由市公积金中心自每年7月1日起统一调整。
2026年7月1日起,按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锡人社发〔2024〕4号)的最低工资标准2490元执行;2027年7月1日起按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锡人社发〔2026〕2号)的最低工资标准2660元执行。
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的规定,确定2026年度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额时一律见角、分进元。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浮动区间
2026年度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12%。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必须相同。
(三)关于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因经营困难(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发生严重亏损及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需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持缓缴申请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部分。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缓缴期限届满,需继续缓缴的,应提前1个月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四)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缴存比例调整及执行时间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必须每年核定一次。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均自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止。
按照前述规定,2026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时间为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2026年9月底之前完成基数调整。对2026年7月至调整办理当月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机关事业单位执行还需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五)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方式
1.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的单位,可直接在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2.未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的单位,可登录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wuxi.gov.cn/gjj/),在公积金办理指引—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页面下载“无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基数调整表”,并按规定填报后至缴存银行公积金专柜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来源:无锡公积金
编辑:张静
校对:王雪静
责编:杨珍
点赞+转发
分享小伙伴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