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导读:近日,生态环境部为了落实《生态环境监测条例》配套制度、填补专项管理空白,发布了《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对从事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人员、设备、数据质量、信用监督等管理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详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保障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促进生态环境监测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委托开展公共监测、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开展自行监测等监测相关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包括从事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服务和生态环境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技术服务机构基本要求】从事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检测类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从事生态环境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运维类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包括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运行维护人员等,明确岗位职责,并具有相关人员的任职文件和授权文件;
(三)保证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技术能力等与所从事生态环境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以下简称运维服务)相匹配,定期对人员进行培训和能力确认;
(四)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掌握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知识,具备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技术负责人具有从事运维服务相关工作8年以上经历,质量负责人具有从事运维服务相关工作6 年以上经历,且依法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5年内无生态环境监测违法记录;
(五)运行维护人员在本机构从业3个月以上,经培训和能力确认合格后,方可独立从事运维服务相关工作,不得兼任质量负责人;
(六)具有与运维服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仪器设备、备品备件、备用整机或者关键部件;
(七)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条【直接责任】技术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运行维护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记录、运行维护记录、监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备案要求】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法人登记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跨省开展技术服务的,还应当将备案信息同步共享至服务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实现技术服务机构备案信息的统一归集与管理。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基本信息、设施设备、技术能力、技术人员、管理能力等备案信息真实,与实际情况相符。
第六条【备案变更】技术服务机构的名称、法人登记所在地及工作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采样与测试设备、资质认定能力或者运维服务能力、技术人员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七条【备案公示】技术服务机构备案信息及备案编号通过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供公众查询。
技术服务机构需要终止提供监测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后告知原备案部门,其备案信息不再公示。
技术服务机构如已丧失从业资质条件,或法人登记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且长期未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监测服务的,本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不再公示其备案信息。
技术服务机构恢复从业资格,或者备案信息不公示后继续开展监测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备案。
第三章 监测服务管理
第八条【业务范围】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的,应当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业务范围内进行。
(一)检测类机构业务范围包括水(含大气降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土壤和水系沉积物、固体废物、海水、海洋沉积物、生物、生物体残留、噪声、振动、电磁辐射、油气回收等。
(二)运维类机构业务范围包括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固定污染源废水自动监测、固定污染源废气自动监测、噪声自动监测、扬尘自动监测等系统运行维护。
具体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事项清单,由生态环境部制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检测类机构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检测类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依据开展的监测服务,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一)建立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要求;
(二)使用信息管理系统,对监测过程中的数据和信息进行管理;
(三)使用具备定位、授时等功能的仪器设备或者手持式终端记录点位和时间,保证现场测试或者采样过程客观、真实和可追溯。
(四)鼓励在实验区出入口、样品交接间、前处理室等关键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监测活动进行监控,保证监测过程客观、真实。
第十条【运维类机构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运维类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依据开展的监测服务,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一)明确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和运行维护等关键岗位人员的质量责任和职责授权,建立责任追溯机制,制定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措施;
(二)规范设备功能性能核验,建立包含设备档案、运行记录、维护检修记录、校准调整记录、标准物质使用记录等的管理档案,并动态更新;
(三)建立运行维护记录制度,应用信息化手段对设备日常巡检、维护维修、校准核查、质量控制、数据审核等关键环节进行记录和管理;
(四)建立内部自查问题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推送问题的记录、整改、反馈机制,以及定期检查、运行评估、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制度的机制。
第十一条【机构人员】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人员,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技术服务机构从业。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设备与标准物质】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监测设备、标准器具以及有证标准物质。生态环境监测专用仪器设备的组成、结构、功能、性能应当持续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具备防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相关功能。无国家有证标准物质的,应当使用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监测服务过程中的相关数据、报告、记录以及委托合同等材料进行管理并归档留存。保存期限和记录方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运维类机构运维服务期间,档案应当在服务所在地的站点、站房保存,服务期结束后在技术服务机构住所地妥善保存,并将全套资料备份至委托单位保管。
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十四条【信用制度】生态环境部制定全国统一的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包括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流程、等级分类、结果应用等。
第十五条【评价管理】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结果按照信用风险由低到高分为 A 级、B 级、C 级、D 级四个等级。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对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并在评先评优、提供绿色通道等惠企服务、给予财政资金奖补等工作中参考。
第十六条【信用记录】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技术服务机构备案、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等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和动态管理,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七条【信用修复】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满后,技术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失信信息提出修复申请,符合修复条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信用评价结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服务平台】生态环境部应用服务平台,实现全国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备案、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统一归集、查询及共享。通过服务平台对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禁业信息进行公示。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服务平台对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行政处罚、禁业等信息进行动态更新。
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检查方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存在监测数据质量风险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鼓励依托服务平台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非现场检查,对发现问题线索、接到投诉举报,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需现场核实的,应当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启动执法调查。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技术服务机构现场检查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第二十条【问题处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技术服务机构存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但无需追究行政或者刑事法律责任的,可以采用说服教育、提醒敦促、约谈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监测数据失真情形的认定】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监测数据失真:
(一)数据处理错误导致影响评价结果的;
(二)样品采集时间低于标准或规范规定时长 50%,样品保存时间超过标准或规范规定期限 3 倍,样品管理过程中存在样品混淆、未进行前处理、未开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等情形的;
(三)现场监督检查时,自动监测设备经核查比对或者标准物质测试,技术指标测试结果超出相关规范或者标准要求 1 倍的;
(四)中断数据采集、传输,或者对数据进行不合理处理,导致数据的完整性、代表性、真实性不足,影响评价结果的;
(五)其他不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或者标准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认定】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情节严重:
(一)因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2 年内因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受过1次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
(三)实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通过该行为直接获取的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 10 万元以上的;
(四)实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涉及10份以上原始监测记录或者监测报告的;
(五)破坏或者故意删除、修改3台以上不同类型设备或者2台以上同类型设备的监测数据、关键参数、运行和操作日志等,导致监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六)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或者引发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跨部门移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间协作。发现技术服务机构有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生态环境监测计量器具管理或者市场监管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机构法人登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生态环境监测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众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参与技术服务机构活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解释权】本办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 XXXX 年 XX 月 XX日起施行。
-End-
2026年度国内第三方检验检测上市企业TOP10榜单
声明:本公众号原创文章、加工整理文章欢迎转载,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公众号:智慧测联 conlinker)。本文所用视频、图片、文字部分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属原作者所有。如涉及版权问 题,请和我们联系,核实后按国家标准支付稿酬或作删除处理。
加小智微信,进建工检测技术交流群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