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女游客反映在贵州遵义桐梓县水银河大峡谷景区女浴室遭陌生男子闯入,引发网络热。

据《红星新闻》报道,游客周女士(化姓)于7月21日与4名同行人员在该景区漂流,结束后进入公共女浴室洗浴时,一名陌生男子突然闯入。周女士回忆,当时她正在抹沐浴露,抬头发现男子已进入浴室,她和同行女士立即大声尖叫并呵斥其离开。事后周女士报警,警方调取监控后反馈称,该男子在浴室内停留约11秒,系“走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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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女士在景区漂流。图/红星新闻

周女士认为,景区女浴室入口仅有半截门帘,“女更衣室”等标识设置在墙面下方、不够醒目,且浴室内部缺少独立隔断或遮挡设施,隐私保护不足。她表示,事发后自己受到较大心理影响,希望景区退还同行5人的门票及观光车票、出具书面道歉、整改浴室设施,并向当时受影响的两名女士分别赔偿1000元。

对此,桐梓县文旅部门回应称,已收到周女士投诉并介入处理,督促景区对浴室标识进行整改,目前景区已将相关标识字体放大,同时表示,文旅部门已为双方搭建调解平台,但无权要求景区支付赔偿。

8月4日,周女士在后续报道中表示她已与景区及桐梓当地文旅部门友好协商完毕,相关赔偿款项已全额到账,景区已致歉并进行整改,纠纷已解决。

8月5日,九派新闻就此事所涉法律问题采访了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

【1】涉事男子可能需同时承担治安处罚责任及民事侵权责任

赵良善认为,陌生男子闯入景区女浴室的行为,同时可能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且构成民事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规定,非法侵入他人私密空间、侵犯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进入他人私密空间,该男子未经允许闯入女浴室,客观上侵害多名女性私密隐私,需同时承担治安处罚责任及民事侵权责任。

赵良善表示,即便男子主观确为“走错路”,也不影响民事侵权责任的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认定以客观损害结果和主观过失为标准,‘走错路’属于明显疏忽大意的重大过失,并非法定免责事由。只要客观实施了闯入女浴室、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造成受害人心理受损的结果,就必须承担侵权责任,仅法院可根据其无故意恶意的情节,酌情减轻部分赔偿责任,而非免责。”

赵良善告诉记者,涉事景区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绝对不能以“男子走错路”为由免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次事件直接侵权主体为闯入男子,应承担主要责任;景区设施、管理存在漏洞,是事件发生的重要诱因,结合同类司法判例,景区一般承担30%—40%的补充赔偿责任,“路人走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

【2】景区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定情形,存在明显过错

赵良善指出,景区作为经营性公共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与隐私保护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负有保障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及私密权益的义务,具体包含清晰分区标识、封闭私密洗浴空间、设置防护隔断、安排专人巡查值守、防范无关人员闯入等义务。涉事景区存在浴室标识不清、无物理隔断、无专人看守的多重疏漏,完全符合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定情形,存在明显过错。

他解释道,周女士的诉求合法合规、合理有据。其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服务存在重大瑕疵,消费者有权主张退费,虽已完成漂流项目,但景区配套服务严重违约,退票诉求合法;其二,受害人隐私权、人格权益受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有权要求侵权方及过错景区书面道歉、整改隐患;其三,两名女士因侵权出现失眠、精神焦虑等损害,各自主张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合理,符合人身精神损害的司法裁判标准。

最后,赵良善建议,消费者遭遇同类私密空间侵权事件,可依法分步完整维权。首先,在第一时间报警,固定监控录像、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核心证据,由公安机关对闯入者作出治安认定;其次,留存就医记录、失眠用药凭证、沟通记录等损害证据;再者,向12315、文旅监管部门投诉,要求景区整改设施、协商赔偿、退票道歉;最后,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将闯入男子、景区列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主张退费、书面道歉、精神损害赔偿,依法维护自身人格权与消费权益。

来源:九派新闻 B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