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 荆
近日,朱女士婚外冷冻胚胎案持续引发全网热议,这起案件揭露出了辅助生殖行业的审核漏洞、婚姻中配偶权利保护的两大痛点。
朱女士身患癌症,意外发现丈夫与第三者伪造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在正规医院完成取精取卵、培育冷冻胚胎。她手持真实结婚证前往医院,要求销毁这份依托虚假证件诞生的婚外胚胎,却遭到医院直接拒绝。医院还给出了更讽刺的答复:只要朱女士和丈夫办理离婚,丈夫与第三者补办真实结婚证,这批封存胚胎就能正常移植孕育子女。
一张假证,畅通无阻;一本真证,寸步难行。这起案件不仅让人深思:当技术可以创造生命,制度却保护不了婚姻,我们到底在守护什么?针对此热点事件,两高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婚姻继承部主任张荆律师进行了解读。
01
什么样的医院才有资格开展胚胎培育?
不是任何医院都能开展辅助生殖技术,国家对此设置了极高的准入门槛。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4号)、《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审批的补充规定》,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必须符合严格的资质要求。
第一,机构资质门槛。必须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省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机构必须设有妇产科和男科临床,具备妇产科住院开腹手术的技术和条件,必须具备胚胎冷冻、保存、复苏的技术和条件。
第二,人员配置门槛。生殖医学机构的在编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2人,其中临床医师不得少于6人(包括男科执业医师1人),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护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上述人员须接受卫生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生殖医学专业技术培训。临床负责人须由从事生殖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妇产科执业医师担任。
第三,审批程序门槛。申请开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申请开展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卫生部审批。批准证书每2年校验一次,校验不合格的,收回其批准证书。
第四,技术能力门槛。申请开展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的机构,需至少实施夫精或供精人工授精技术满1年。申请开展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技术的机构,应具备产前诊断技术服务资质,且至少实施常规体外受精技术满5年。
这些门槛的存在,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就意识到,辅助生殖技术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是福音,用不好就是伦理灾难。这些规定也很详细,大家感兴趣可以自行搜索。
02
去医院做试管,到底要过几道关?
每一个进入辅助生殖流程的夫妇,也必须经过严格的身份核验程序。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明确规定,机构必须预先认真查验不育夫妇的身份证、结婚证和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条例规定的生育证明原件,并保留其复印件备案。涉外婚姻夫妇及外籍人员应出示护照及婚姻证明并保留复印件备案。
2019年,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加强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要求严格执行患者身份查对制度和配子、合子、胚胎核查制度,配子、合子和胚胎的处理、转移、保存、使用等关键环节应当由2人以上同时现场核对。
2023年,国家卫健委、中央政法委等14部门联合印发《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活动工作方案》,明确要求辅助生殖机构配备身份证读卡器、生物识别系统等设施,并在取精、取卵和胚胎移植等关键环节核查身份,防范利用虚假身份信息违规应用辅助生殖技术。
但这里存在一个问题。上述所有措施,核验的都是“人”,即确认来就诊的人就是证件上的人,但是核验不了“关系”,也就是无法据此确认这两个人是不是真正的合法夫妻。身份证读卡器能读出证件真伪,生物识别系统能比对指纹和脸像,但在婚姻关系的核验上,医院仍然只能进行形式审查。面对一张伪造的结婚证,医院客观上既无权限、也无技术手段去民政部门联网核验其真伪。
这意味着,一张伪造的结婚证,就能让两个并非夫妻的人,以夫妻名义堂而皇之地走进胚胎实验室。
技术可以识别出个人的生物特征,却识别不出一段婚姻的真假。
03
配偶权:婚姻里那道看不见的护身符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绝不是一句空洞的道德口号。它背后是一套法律权利体系,我们称之为配偶权。
配偶权,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由夫妻双方专属享有的身份权利。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忠实义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有不得与婚外第三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不得与第三人建立生育层面亲密关系的义务。本案中丈夫与第三者伪造结婚证、共同培育胚胎,这将原本专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育决定权让渡给第三人,是对忠实义务的违背。
2.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置权。婚姻存续期间男方用于取精、胚胎培育、冷冻保管的医疗费,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未经原配同意,私自处分婚内财产用于婚外第三者生育,原配有权主张返还全部医疗开支。
3.身份权益与人格尊严。配偶权还包含身份上的排他性与社会评价利益。丈夫与第三者在医院以夫妻名义建档、接受辅助生殖服务,这种外观,不仅侵害了朱女士作为合法配偶的身份尊严,更在社会层面造成了对其婚姻状态的否定性评价。
4.相互扶养与扶助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朱女士身患癌症,本应在婚姻中获得最大的支持与照料,却遭遇丈夫的背叛与侵权,其精神痛苦与生存困境叠加。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侵害不是一次性的,而是持续性、不可逆的。
04
医院为什么不销毁?
很多人不理解,既然结婚证是伪造的,医院直接销毁胚胎不就行了吗?
事情没有这么简单。
这里必须提及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例——2014年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沈杰与刘曦夫妇在南京市鼓楼医院采用人工辅助生育技术培育了四枚胚胎。在预定移植手术的前一天,夫妻二人因车祸双双离世。双方父母因胚胎处置权发生争议,诉至法院。一审驳回了父母的诉讼请求,但二审改判,支持双方父母共同享有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
二审法院的观点是,冷冻胚胎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
这一判决确立了我国司法实践对冷冻胚胎的基本定性。它不是普通物品,不能随意处分;它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但承载着人格利益和伦理价值。
回到朱女士的案子。正是因为胚胎的这种特殊物属性,医院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困境。擅自销毁可能面临精子、卵子提供者(丈夫和第三者)的高额侵权赔偿。毕竟,在现行司法共识下,胚胎的处置权归生物学意义上的提供者所有。而继续保存,又是对合法配偶朱女士的持续伤害。因此医院选择了封存,也是一种自保的选择。
我曾经办过一起案件,男方也是婚内出轨与第三者做胚胎培育,但那家私立医院根本没有从事人工胚胎培育的资质。我当时实地走访,全程录音,据此发函施压,医院最终销毁了胚胎。不过朱女士这个案件医院是有正规资质的,原配的维权之路反而更加艰难。
05
破局之路
这里分享一下我的观点,朱女士可以以丈夫侵害其配偶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将医院和第三者列为第三人。
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合意伪造结婚证、培育体外胚胎,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严重侵害合法妻子的身份权益与情感利益,给妻子造成持续性、不可逆的重度精神痛苦。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第九百九十五条关于人格权保护的规定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丈夫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等民事责任。
在侵权之诉中,可以同时主张确认丈夫与医院之间的辅助生殖服务合同无效。丈夫以伪造的结婚证与医院订立辅助生殖服务合同,属于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更为关键的是,该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丈夫与第三者并非合法夫妻,不具备接受辅助生殖服务的主体资格,合同自始无效。
同时,该合同亦违反公序良俗。以伪造证件骗取医疗服务、破坏他人合法婚姻关系、在婚外培育胚胎,这些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一旦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医院基于该合同对胚胎进行冷冻保存、后续移植的依据就不存在了。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的配偶权为基础提起诉讼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并未达成共识。但本案有望成为推动配偶权做为一权实质的权利进入诉讼视野。
06
修补漏洞,才能守护生命与婚姻
朱女士的个案,反映出了许多通病。
医院没有权限去民政部门核验结婚证真伪,民政部门的婚姻信息也不向医疗机构开放。这种部门间的信息壁垒,给别有用心的人留下了巨大空间。因此应当推动医疗部门和民政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让医院在做辅助生殖建档时有义务、有权利核实婚姻状况,实现跨部门的数据联通。
目前在支付宝的小程序中,可由本人实名进行核验结婚证信息的真伪。但这个政务平台可查询的信息,是否已完全充分宣传到各机关部门,在本案中,很显然医院既未意识到风险,更不了解该查询渠道。
同时,医院的知情同意应当覆盖更多风险,应当提前约定当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委托人人身状况发生变化、一方撤回同意、身份材料被发现造假等情况时,胚胎应当如何保存和处置。这样才能避免医院陷入两难境地,像朱女士这样的当事人也不至于求助无门。
技术可以创造生命,但需要制度才能守住底线、守护尊严。
律师介绍
张荆
两高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
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婚姻继承部主任
张荆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实务导师,中华女子学院校外导师,微博千万大V,北京市政府特邀建议人。20年专注婚姻家庭关系法律服务,为上万人提供过咨询服务,2000多件代理案例,擅长解决疑难复杂婚家关系、财产分割、抚养探视等业务,特别擅长疑难复杂离婚纠纷,以及离婚创伤愈合、婚姻关系经营、婚姻质量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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