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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被告人刘某因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人社部门责令整改仍拒不履行,最终被依法判处刑罚。

基本案情

刘某实际经营管理一项民生服务类经营项目,自行负责项目日常运营、人员招聘管理及员工薪资发放等核心工作,是项目实际控制人和实际经营者。经营期间,刘某先后招聘多名工作人员在岗履职,约定月工资标准为1600元至2100元不等。

2023年年底起,因前期投资过大、经营管理不善,项目出现经营困难,刘某开始长期拖欠在岗员工劳动报酬,多名劳动者薪资被持续拖欠无法正常领取。2024年9月,多名被欠薪员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维权。人社部门受理投诉后,依法开展调查核实,查清刘某拖欠多名员工薪资的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人社部门依法向刘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明确责令其限期结清全部拖欠员工工资。面对法定整改要求,刘某并未积极筹措资金、履行薪资支付义务,反而采取资产处置方式规避责任,于2024年10月将其实际经营的项目无偿转让给近亲属,刻意转移、处置经营资产,逃避履行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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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司法统计,被告人刘某累计拖欠8名劳动者2023年至2024年期间劳动报酬共计40897元。案件查办及审理过程中,刘某仅向劳动者支付部分工资,剩余31115元薪资长期未结清。期间,刘某虽与部分劳动者协商达成分期付款约定,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但并未全额清偿欠薪,亦未获得全部被害人谅解。

2025年6月11日,被告人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审理

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资金流水及收入记录,被告人刘某在涉案期间年收入可观,具备相应资金支配和支付能力,并非完全丧失履行能力。但其将经营所得资金多用于其他投资周转,未优先保障劳动者工资发放,在人社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后,仍长期拒不结清拖欠薪资,欠薪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虽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部分支付劳动报酬、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综合全案情节,其案发后长达一年多时间内,欠薪清偿比例低,大部分劳动者薪资仍处于被拖欠状态,尚未取得全部被害人谅解。对于恶意欠薪案件,缓刑适用应当从严把握,综合考量履行情况、谅解情况及危害后果,本案不宜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刘某限期支付七名被害人剩余拖欠工资共计31115元,并明确各被害人具体欠薪金额。

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刘某经营项目欠薪4万余元,收到人社部门整改指令后,竟将项目无偿转给亲属转移资产,有能力支付却拒不结清。法院认定其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同时责令付清余款。法律明确规定,恶意欠薪经政府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的,可追刑责。

法官提醒

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及实际经营者的法定底线,绝非民事“私事”。有支付能力却转移资产、无偿转让项目规避义务,经人社部门责令仍不结清,即触刑律,面临拘役、罚金及继续偿付的法律后果。经营者须优先保障工资,切勿存侥幸。劳动者遇欠薪应保存合同、考勤、工资记录,要及时向劳动监察投诉或申请仲裁,用法律武器维权。

转自 | 广西高院

【2026年第11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