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建材公司与被告何X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多次采购后却拖欠货款。原告催讨无果委托律师起诉,虽被告失联,但凭借关键证据获法院支持,成功追回货款及利息。本案揭示了无正式合同交易中保留证据的重要性,以及律师在维护权益时的关键作用。
2020年到2021年期间,被告何X多次从原告某建材公司采购水泥支撑等建筑材料,双方交易方式传统,原告自制记账单记录供货情况。供货完成后,经核对,被告尚欠货款30051元未付。
2021年9月16日,原告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向被告何X催讨上述欠款,被告未予支付。12月31日,被告何X通过微信回复原告员工,明确承诺“年前肯定全部结掉”。然而,承诺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履行付款义务。此后,原告通过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持续催要,但被告长期失联,拒不支付剩余货款。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武威律师及郝X律师代理提起诉讼。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法院依法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公告期满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关键证据包括:自制记账单2张、微信聊天记录(含2021年12月31日被告承诺“年前肯定全部结掉”的内容)、通话录音以及原告陈述。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被告尚欠30.051元货款以及被告曾作出付款承诺但逾期未付的事实。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何X欠原告某建材公司货款30051元的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在卷佐证,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关于利息,原告主张自2022年2月1日起按照LPR的1.5倍计算,于法有据。法院经核算,LPR的1.5倍对应年利率为5.7%,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何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宿迁XX公司30051元及利息(以30.051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5.7%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同时,案件受理费692元、公告费(以实际缴纳金额为准),均由被告何X负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判决生效后原告已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没有正式合同、对账单的交易,务必保留送货记录、微信沟通记录等原始证据。即使债务人失联,只要债权人能提供债务人自认欠款或承诺付款的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法院仍然可以依法定案。本案从立案到判决,尽管涉及公告送达,周期较长,但因证据扎实,最终获得全面胜诉。在这场诉讼中,武威律师从碎片化微信记录中锁定被告“年前全部结掉”的自认承诺,弥补自制记账单证明力不足的缺陷,精准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主张LPR的1.5倍上限利息,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合法赔偿。在被告失联、公告送达的困难情况下,高效完成缺席审判准备,推动法院全面支持货款及五年期利息,有力维护了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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