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0日,西安市长安区210国道秦岭分水岭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摩托车在弯道处逆行超车,与对向车道行驶的一辆摩托车相撞,致对向行驶的摩托车驾驶员不幸身亡,逆行摩托车骑手受伤。
8月5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家属处获悉,逆行超车的杨某某被交警部门认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时他的驾驶证处于记满12分被扣留的状态,且其驾驶的宝马摩托车交强险已脱保。
▲何某生前照片
事故认定:
肇事者负全部责任,遇难者无责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长安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2026年5月10日16时14分许,杨某某驾驶陕AS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G210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327km+440m处,超越前方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由南向北何某驾驶的陕AS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两人受伤、两车受损,何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司法鉴定意见显示,两人血样均未检出乙醇,毛发中甲基苯丙胺、吗啡、氯胺酮均为阴性。车辆检验鉴定意见指出,杨某某驾驶的宝马摩托车左前部与何某驾驶的常光牌摩托车左前部发生过碰撞,宝马摩托车存在排气管改装现象,间接视野装置(后视镜)技术状况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条款。事发时,杨某某的行驶速度经鉴定约为78km/h。
▲车祸现场照片 图源网络
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且超车过程中观察不周、单手操作妨碍安全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何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认定书同时载明,杨某某所驾宝马摩托车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事发时车辆处于“逾期未检验”状态,交强险已过期。值得注意的是,事发当天18时45分,车辆所有人贺某才为该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补投了交强险。
事故发生后,遇难者何某的家属委托代理人向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提出复核申请,请求撤销原事故认定,重新认定责任。
家属在复核申请中提出,杨某某存在结伴危险骑行、蛇形走位回头瞭望等行为,认为与其同行的右侧摩托车骑手与肇事者“共同实施违法骑行行为,主观过错互通”,应承担连带责任。家属同时主张,杨某某“驾照被扣,车辆脱审”,“人无驾驶资格,车无上路资格”。家属还认为此事不应按交通事故定性,而应“按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性”。
2026年6月18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复核结论,认为原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决定予以维持。
租车行此前称交车时“一切正常”
拒透露保险状态
事发后的5月14日,红星新闻记者调查发现,肇事宝马摩托车并非杨某某本人所有,而是从一家摩托车租赁行租得。
当天记者前往涉事“燃点租车”走访时,工作人员表示,杨某某前来租车时,确实拿着“驾照”前来租车,但是租车行是无法辨别当时“驾照”的真伪。
随后,记者与涉事租车行老板取得联系,电话中老板告诉记者,杨某某于4月3日从该车行租走涉事宝马摩托车。关于“驾照”问题,对方在电话中表示,杨某某租车时提供了纸质版驾驶证,“他过来租车的时候,开着车过来的,也给我提供了相应的驾照”。
该租车行老板承认,车行“没有鉴别能力”,无法核实驾照分数是否被扣完,“人家出示驾照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关于车辆保险问题,上述租车行老板强调“4月3日租走的时候一切都是正常的”,但对记者反复追问的“事发当天5月10日保险到底还在不在险”这一核心问题,始终未正面回答。事后交警部门的调查显示,事发时车辆交强险已过保。
“我给警方该提供的证据我都提供过了,我这边没有办法告诉你这么多事情”。该老板在通话中表示,因事后遭受网络辱骂和恐吓,其选择“冷处理”此事,不愿向媒体公开澄清相关误会。
死者妻子:
肇事者方至今未露面,未获得赔偿
事故已过去近三个月,何某的妻子王女士8月5日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截至目前,肇事方没有任何人主动联系过家属,更没有一分钱的赔偿。
“因为他们连交强险都没有,我们安葬有困难,最后经过交警协调,租车行拿了5万元安葬费,其余什么都没有,肇事者一方至今都没有露面。”王女士告诉记者,丈夫是家里的顶梁柱,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一个年幼的女儿。事故发生后,婆婆因承受不了打击病倒了好长一段时间,女儿的性格也发生了明显变化,“现在连门都不出,性格突然间都变了。”
王女士说,她咨询过律师,律师告诉她主要责任在肇事者杨某某身上,但租车行将车租给驾照处于吊扣状态的人,也可能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关于后续赔偿问题,王女士表示并不乐观,“对方一点啥态度都没有”,而且她了解到杨某某可能没有赔偿能力。
▲何某生前照片
“我希望公平公正,我不想人没了,最后人财两空,他还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王女士告诉记者,她不奢求太多钱财上的东西,但希望肇事者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他不是光把人撞了,他不知道自己没有上路资格吗?他就不应该上路,我希望给他该判的判上。”
5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尝试拨打杨某某的电话,提示已为空号,但记者查询后发现该号码目前仍然绑定有微信账号。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相关材料显示,杨某某交通肇事案,已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目前已移交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律师分析:
家属可将肇事者、租车行、车辆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斐然表示,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建议家属可优先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赔偿,将肇事者、租车行、车辆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其中租车行与车主因交强险脱保,需先在18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按过错分担。
需要注意的是,肇事者杨某某是首要责任主体,他既是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也是直接侵权人,需对全部损害承担核心赔偿责任。他在驾照被扣期间驾驶、超速逆行、驾驶非法改装且安全设施不全车辆等多项违法情节,均属量刑从重情节。
本案事发时车辆交强险已脱保,车主贺某作为法定投保义务人、租车行作为实际管理人,需与肇事者杨某某一同在18万元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部分不划分过错比例,优先全额赔付。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再区分过错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林斐然建议,在当前审查起诉阶段即可向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案件起诉至法院后由刑庭合并审理。家属无需缴纳诉讼费,审理周期与刑事案件同步推进,效率更高。赔偿通常会支持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与误工费、车辆财产损失等全部物质损失,不过弊端是较难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但交通事故类案件也有一定窗口,建议作为首选策略。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赵良善认为:家属应当扩大追责被告范围,将肇事骑手杨某某、涉事摩托车租赁行一并追责。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租车行作为专业经营主体,负有核验驾驶人驾驶证状态、确保车辆投保交强险、车辆安全设施合格的义务。本案中,车辆交强险过期、后视镜等安全设施不合格,杨某某驾驶证已经被扣留,租车行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属于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比例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车辆投保义务人未购买交强险,家属可主张租车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赵良善建议,判决生效后,如果肇事者拒不履行,家属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法院查询、冻结、划扣杨某某以及租车行名下存款、车辆等全部财产;若暂时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会终本,未来发现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家属还可向交警部门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本案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符合基金垫付丧葬费的条件,以缓解丧葬开支压力。同时,积极跟进刑事办案,杨某某驾驶证扣留期间驾车、超速逆行致人死亡,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家属可以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意见,要求依法从严量刑;在刑事和解谈判中,将民事赔偿谅解作为重要筹码,促使肇事方及其家属履行赔偿义务。
红星新闻记者 钟梦哲
编辑 郭宇 审核 高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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