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2025)沪0106刑初1XX号
案情简介
黄某(化名)因涉嫌一起性侵案件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以较重罪名提请批准逮捕。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院维持了较重的罪名指控并提起公诉,量刑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
承办团队:马明鹿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马明鹿律师,上海申创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硕士学位,执业多年,专注强制猥亵罪类刑事辩护。团队要求所有主办律师,每个案件均亲自会见、亲自阅卷、亲自撰写法律意见书、亲自出庭辩护。团队配备协办律师与律师助理协助完成法律检索、案卷梳理、裁判要旨跟踪等基础工作,保障案件准备充分、论证扎实。团队成员多具有硕士以上学历,为案件办理提供扎实的专业支撑。
黄某家属在案件移送法院后委托主办律师介入。主办律师经阅卷后发现,案件的证据体系和事实情况与指控罪名的构成要件之间存在值得审查的差距: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的部分,更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特征。
辩护策略
主办律师在审判阶段介入后,将辩护重心放在罪名定性的审查上。
第一步:指控罪名构成要件的逐项审查
主办律师首先对指控罪名的构成要件进行了逐项拆解,然后结合全案证据逐一对照。重点审查了以下问题:现有证据能否充分证明指控罪名所要求的特定行为方式,客观证据(如监控录像、通讯记录、电子数据等)与言词证据之间是否吻合,言词证据的核心内容是否存在前后不一致之处。
审查发现,案件中的客观证据相对有限,直接证据主要依赖言词陈述。而对方陈述中关于行为性质的描述,与客观证据所反映的实际情况存在出入。主办律师认为,现有证据体系不足以支撑较重罪名的指控标准,但可以对应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步:罪名变更的法律论证
主办律师在此基础上撰写了详细的定性辩护意见,核心论点围绕构成要件的差异化认定展开。
论证从三个层面递进:第一,刑法对不同罪名规定了不同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幅度,罪名的认定必须严格以证据为基础,不得降低证据标准。第二,指控罪名(较重罪名)的构成要件对行为方式和主观意图有更高要求,本案现有证据难以达到该罪名的证明标准。第三,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认定该罪更符合案件实际情况和证据体系。
主办律师在辩护意见中引用了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性侵类犯罪构成要件区分的规定,并提交了类案检索报告作为参考。主办律师长期跟踪上海地区强制猥亵罪类案件的裁判尺度变化,对上海各级法院在证据采信上的实际做法有系统积累,这一点在论证罪名定性的方向上提供了重要支撑。
第三步:缓刑适用条件的系统论证
在完成罪名变更论证后,主办律师同步准备了缓刑适用条件的论证材料。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缓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主办律师围绕这四个条件逐一准备了证据和论证:黄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家庭关系稳定,有固定工作和住所,所在社区对其评价良好。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主办律师关于罪名定性的辩护意见,将指控的较重罪名变更为强制猥亵罪。在量刑方面,综合考量坦白、赔偿、谅解、初犯等从轻情节,以及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法院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相比原指控罪名对应的量刑幅度,黄某的刑期获得大幅降档,且因适用缓刑,无需实际入狱服刑。
律师点评
本案是马明鹿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在审判阶段通过罪名定性辩护实现量刑大幅降档、最终适用缓刑的典型案件。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对强制猥亵罪辩护中的罪名定性审查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罪名定性是效果最突出的辩护方向之一
在刑事辩护中,量刑辩护和罪名定性辩护的效果存在层级差异。量刑辩护是在既定罪名框架下争取从轻处罚,减让幅度受法定刑幅度的限制;而罪名定性辩护一旦成立,直接改变法定刑的基准线,量刑的降幅可能非常明显。本案中,罪名变更后法定刑起点的变化,是后续缓刑得以适用的前提条件。
当然,罪名定性辩护的适用条件比量刑辩护更为严格,需要在证据体系中发现构成要件层面的实质性差距。不是每个案件都有罪名变更的空间,但辩护人在接手案件后,将罪名定性审查作为第一项工作来做,是值得坚持的办案习惯。
构成要件的差异化对照是核心方法
实务中,不同性侵类罪名之间在构成要件上存在交叉和递进关系。辩护人在审查时,可以参考以下方法:将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逐项列表对照,标注出差异点(行为方式、主观意图、结果要求等),然后将全案证据填入对照表中,看证据所能证明的层级对应哪个罪名的标准。
这种方法的好处是直观、系统,能让法庭在有限的审限内快速理解两个罪名之间的差异以及本案证据的具体落点。主办律师在本案中使用的正是这种方法,最终获得了法庭的认同。
罪名变更与认罪认罚的协调
本案中黄某认罪认罚,认罪的对象是强制猥亵罪,不涉及原指控的较重罪名。这种情形在实务中需要特别注意:当事人认罪认罚的罪名与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不一致时,不能简单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需要先通过辩护推动罪名变更,再在变更后的罪名框架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否则可能出现认罪认罚的实体基础与程序适用脱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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