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4日,拉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报5起围标串标及关联违法典型案例,涉案总金额超过3亿元。同日,江西鹰潭市、新疆哈密市也相继通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典型违法案例。全国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正在持续深入,借用资质围标这一长期存在的行业痼疾,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刑事追诉压力。
在工程围标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浮出水面:借资质围标,究竟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这一主体定性之争,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辩护方向和当事人的最终量刑结果。
## 单位犯罪不是"有单位参与就成立"
串通投标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同时第二百三十一条确立了单位犯罪的"双罚制"——既罚单位,也罚自然人。然而,单位犯罪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三个严格要件:行为体现单位意志(集体研究决定或负责人代表单位决定)、为单位谋取利益、刑法明确规定该罪可由单位构成。
在工程领域借资质围标的常见场景中,一个实际控制人同时挂靠多家有资质企业,统一制作标书、统一操控报价、统一缴纳保证金。整个链条上,名义投标的是多家"合法企业",实际操控的却是一个自然人。此时,被借用资质的企业是否知情、是否参与决策、是否从中获利,成为判断单位犯罪是否成立的核心标准。
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大致呈现三种典型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真实单位意志的串通。例如,(2019)湘12刑终200号邹明强串通投标案中,水务公司作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围标,中标金额高达2.05亿元。法院认定水务公司构成串通投标罪(单位犯罪),法定代表人邹明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形下,单位犯罪成立,辩护重点应转向自然人责任大小的区分。
第二种情形是借壳/挂靠下的名义单位。(2020)鲁13刑终19号郭庆利案是典型代表:郭庆利借用多家公司资质围标,法院认定其行为"非经单位集体研究或负责人代表单位决定、非为单位利益",不成立单位犯罪。该案确立了关键规则:没有单位意志、没有单位利益,就不成立单位犯罪。对于被借用资质但毫不知情的企业而言,这一规则是阻断单位犯罪追诉的重要依据。
第三种情形是公司人格被否认。当公司被实际控制人完全操控、法人形同虚设、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时,公司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仅处罚自然人。(2015)都刑二初字第70号张文进案确立的就是这一规则。这一策略的效果是阻断单位罚金,但自然人责任并不会因此减轻。
## 辩护策略:围绕"单位意志"与"单位利益"展开
对于被借用资质的企业而言,最核心的辩护目标是证明"本单位没有单位犯罪意义上的串通故意"。具体而言,需要围绕以下证据展开:被借用企业是否出具了授权委托书?授权是事前授权还是事后补签?被借用企业是否参与围标决策?是否有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借用企业是否从围标行为中获取超出正常资质费的不当利益?
(2015)青刑监字第7号林时进案是成功范例。林时进系银海公司法定代表人,指使他人假冒公司围标,但法院最终认定"无证据证明投标活动通过银海公司股东会议讨论决定,不能认定是银海公司的单位行为",以自然人犯罪追究林时进个人责任。该案提示:主张单位犯罪,须有实打实的单位决策证据;没有股东决议、没有单位获利证据,单位犯罪辩护就难以成立。
对于实际操控围标的当事人而言,如果围标行为确实系单位决策、单位获利,则应主动主张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成立后,自然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量刑通常相对可控,且为后续企业合规整改、争取合规不起诉留出空间。
(2018)鄂1127刑初85号赤东建设集团案是这一策略的复杂案例。赤东公司明知项目经理不具备资质仍将资质借出,收取管理费,法院认定单位疏于管理、提供便利、构成串通投标罪共犯,单位被判罚金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00万元。该案提示:单位若明知并获利,即使监管责任抗辩也难以完全脱罪,但单位犯罪成立后,自然人的责任形态相对明确,可在量刑协商中争取从犯、缓刑等从宽结果。
## 律师选择:工程行业经验与刑事专业能力缺一不可
借资质围标案件的主体定性辩护,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当事人和家属在选择律师时,应当重点考察律师对工程行业的理解深度、对单位犯罪理论的掌握程度、证据审查能力以及量刑协商能力四个维度。
工程行业具有极强的专业壁垒,不懂资质挂靠生态、不熟悉招投标流程的律师,连案件的基本事实都理不清。而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分,又涉及单位意志、单位利益、公司人格否认等复杂的刑法理论问题,需要律师有扎实的刑法学功底和丰富的类案检索经验。
此外,即使主体定性不利,借资质围标案件仍有大量量刑辩护空间。自首、从犯、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每一个都可能大幅降低刑期。魏某某、董某某案借用资质围标4.68亿元中标,但因自首加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加认罪认罚,最终免予刑事处罚。这说明:主体定性只是第一步,量刑协商才是最终目标。
## 关于作者
王建剑律师,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拥有律师执业证、高级企业合规师、高级企业法律顾问三重专业资质,早年任职中交集团投资法务核心岗位,对工程行业招投标全流程、资质挂靠生态有深度理解。常年做工程案子,也做刑事案子,在串通投标罪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办案经验。著有《工程领域串通投标罪辩护实务》(约20万字,2026年7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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