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6年圣诞前夕,法国勃艮第的萨维尼-苏尔-埃唐发生了一桩震动全村的惨案:一名五岁男孩被发现惨死在户外,一头母猪带着六只小猪围在他身旁,口鼻和皮毛上沾满鲜血,正在啃食男孩的遗体。

村民当场截住了这七头猪,并将它们关了起来。

令人没有想到的是,1457年1月10日,当地法庭开始审理了这起特殊的案件,并且,他们等待这些动物,是一套规格极高、流程完整的司法程序,并不是一场儿戏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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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大部分人第一次听说这种在中世纪审判动物的案例时,总会落入两种刻板印象:要么觉得这是古人愚昧迷信、野蛮残忍的闹剧,要么将其美化成古代版的动物权利萌芽,认为当时的人已经把动物视作平等的法律个体。

该研究结果于2023年8月25日发表在《索菲亚》杂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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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不是村民私下处置的私刑,而是由当地领主正式启动的司法程序:由法官尼古拉·夸罗永主持庭审,领主专属检察官于格南·马丁提起公诉,勃艮第公爵的专职法律顾问到场保障司法合规,还有官方公证人全程记录案卷,九名村民出庭作证。

最终,猪被判了死刑。

而为了执行最终的死刑判决,法庭甚至专门从索恩河畔沙隆镇,请来了执掌高级司法的职业刽子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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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程序的正规,绝不意味着猪被当成了“人”。

在所有留存的原始案卷里,这头母猪连属于自己的名字都没有。

他特意注明,这个名字完全是后世的创作,当年的法庭从未将这头母猪视作有独立人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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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世纪的欧洲城乡,家猪是几乎家家户户都会饲养的家畜:它们耐粗饲,能清理街道上的厨余垃圾和腐烂杂物,养大后又是稳定的肉食来源。

当时的猪普遍采用半散养模式,整日在街巷、田野间游荡觅食,和在外玩耍的孩童接触极其频繁。

杂食的习性加上不受约束的活动范围,让家猪极易酿成幼儿伤亡事件。

在前面提到的案例中,法庭最终只判处母猪死刑,六只小猪却逃过一死。

法官给出的理由很明确:母猪是当场被抓现行,确凿无疑地啃食了男孩遗体;但小猪身上虽沾有血迹,却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它们也食用了。

按照当时的司法逻辑,食用人类是不可饶恕的越界行为,但没有证据就不能株连。

法庭甚至给了小猪的主人巴伊一次机会:只要他愿意做担保,保证以后看管好这些小猪,就可以把它们领回家。

但巴伊为了撇清自身的监管责任,直接拒绝认领,声称自己和这些猪没有关系。

最终法庭判决,六只小猪因主人放弃认领,作为空置财物判归萨维尼领主夫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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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详细了解动物庭审过程时,我们很多人会以为中世纪审判动物是不分青红皂白的滥杀,但结合以上案例,实际上法庭有着清晰的证据意识,会区分不同个体的责任,只是这些规则的出发点,从来都是人类的财产秩序和道德规范,而非动物本身的权益。

把越界的动物送上人类的法庭,不是承认它和人平等,恰恰是在宣告人类规则的普适性,哪怕是低等的动物犯了错,也要由人类的法律来定义对错、施加惩罚。

整个审判从头到尾都是人类主导的仪式,它用一套庄严的司法程序,重新确认了“人是立法者、审判者”的身份。

就连死刑的执行方式都藏着这种边界意识。

勃艮第地区对犯事的猪,普遍采用倒吊处死的刑罚,这和当时人类死刑的执行方式完全不同。

在中世纪的观念里,直立行走是人类理性的象征,头颅朝向天空对应着精神与道德;而动物头朝地面,受本能欲望支配。

倒吊的刑罚,就是用身体姿态的倒置,再次强调被告“非理性、低等造物”的身份,它连获得和人类一样的死亡方式的资格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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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底,中世纪的动物审判,从来都是演给人类看的。

一场公开、合规的审判,能安抚受到惊吓的社区,重建居民对秩序的信心;能警示所有村民看好自家的牲畜和孩子,减少同类悲剧;还能让地方领主展示司法权威,巩固自身的治理合法性。

每一场这样的庭审,都是当时的人处理人兽关系的社会实验室,他们在其中反复确认着一个核心命题:何以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