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国会于8月4日通过了《道路交通法杂项修正案》二读,明确规定“驾驶时手持手机”为违法行为。当天的辩论持续超过五小时,共有26名议员和1名官委议员参与。议员们在辩论中要求对使用固定支架设备的限制进行进一步说明,并探讨新规对依赖手机接单和导航的私召车司机的影响。
修法内容指出,驾驶者在驾驶时手持手机,即便未实际使用,也属违法行为。此前,只有在车辆行驶时,驾驶者手持设备并用于通话或发短信等通信功能才违法。新加坡内政部第二部长沈颖在开场发言中指出,以前必须证明驾驶者正在使用设备的某项功能,这只能通过警员现场目睹来执法。
她指出,这种执法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沈颖表示:“不再需要证明驾驶者正在操作设备。移动通信设备与其他日常物品不同,通常用于通信或获取信息。”
“这些活动需要驾驶者的视觉和认知注意力,分散对驾驶的关注。手持设备还会增加分心风险,因为驾驶者需要手持和支撑设备,削弱对车辆的控制能力。”
多名议员在当天的发言中重点关注了使用支架设备的问题,以及公众提交的证据如何用于执法。三巴旺集选区人民行动党议员玛丽亚姆·贾法尔询问,针对公众提交的视频资料,将设置哪些核查机制。裕廊东—武吉巴督集选区议员何大卫则询问,交警是否会公布提交证据所需的最低信息要求及标准。
不少议员指出,固定在支架上的设备同样可能令驾驶者分心。后港单选区工人党议员陈德明表示,不应低估数字化分心的增加,包括支架手机、可穿戴设备、大型车载信息娱乐系统和数字仪表盘等。
他询问,多个支架设备是否会显著加剧驾驶分心。他说:“更严厉的处罚固然必要,但如果现代车辆驾驶舱设计本身成为分心来源,仅靠执法不能彻底解决问题。”
“如果只在分心驾驶后处罚,而不审视车辆设计是否导致分心,那处理的只是表象,不是根源。”他询问,政府是否会与陆路交通管理局合作,为预装车载信息娱乐系统制定标准;以及是否会研究,在行驶中自动限制某些复杂触屏操作或应用功能的必要性。
盛港集选区工人党议员何廷儒也表达了类似担忧。她询问,如果驾驶者通过车载系统打字、浏览社交媒体或视频通话,这些行为适用什么规则。
三巴旺西单选区人民行动党议员潘丽珊担心,修法可能为“明显滥用支架设备”提供正当性。义顺集选区议员李慧英举例称,澳大利亚昆士兰州已对某些驾照类别持有人使用支架手机作出限制。她还询问,涉及手机使用的交通事故情况。
多名发言者也谈到,新法可能对依赖手机谋生和导航的私召车司机带来影响。职工界的惹兰勿刹集选区议员万里扎尔询问,政府是否会开展宣传活动,确保平台劳动者及时了解新规。
同时担任全国德士协会顾问的李慧英则询问,政府是否会直接与出租车公司和网约车平台合作,推广免手持导航和语音助手工具。
淡滨尼集选区议员陈诗琳表示,政府可以与平台合作,减少驾驶者与设备互动的需要。她说:“这可以包括更简洁的界面、语音导航、减少非必要通知,以及给予司机足够长的响应时间,让他们在安全时再回应派单。司机不应因优先安全而受罚。”
针对议员的疑问,沈颖回应:“法案规定,只要车辆在行驶,手持移动设备就是被禁止的,没有例外。”她补充,即便设备从支架上掉落,驾驶者也应先停车再取回。
她说:“认为行驶中哪怕只是一秒钟捡起设备是安全的,这种想法本身就很危险。推动驾驶者心态和习惯的改变,减少道路分心行为,是修法的重要目的。”
对于支架设备和车载娱乐系统可能增加分心的问题,沈颖表示,政府没有将行驶中使用支架设备定为犯罪,是因为这些设备有正当用途,如导航。
不过,她指出,现行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已可针对使用固定屏幕的行为执法。她说,是否违法要视个案而定。如果驾驶者使用支架设备分心到影响驾驶,就可能构成疏忽或危险驾驶。
她还表示,《道路交通机动车辆构造与使用规则》已规定,危及安全或分心的可视设备安装是违法的。她说:“我们会持续观察道路交通情况。如有需要,不排除调整对支架设备或屏幕的处理方式。”
在回应李慧英关于手机驾驶事故的提问时,沈颖表示,证明手机驾驶导致事故存在证据困难。她说:“驾驶者通常不会承认事故时在用设备。”
“很多时候也没有客观视频证据证明驾驶者在事故时使用手机。”“但这不意味着手机驾驶不危险,也不意味着这种行为不普遍。”
她指出,驾驶时使用手机的违法行为正上升,案件从2024年的3014起增至2025年的4214起,增幅40%。她说:“必须果断打击这种不良驾驶行为,不能等到更多事故或死亡后才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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