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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行业动态

8月4日,交通运输部官网公布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日前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防汛防台风指南(试行)》文件,适用于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城市有轨电车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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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官网 文件全文地址:https://xxgk.mot.gov.cn/jigou/ysfws/202608/t20260804_4211040.html

核心原则

指南明确工作原则为底线思维、极限思维,主动防御、快速响应,要求打足安全余量,切实做到"应停尽停、应关尽关、应撤尽撤",坚决杜绝冒险运营。

四级预警分级响应

指南建立暴雨、台风四级预警分级响应机制,不同预警等级对应不同管控要求:

蓝色预警期间,加强值班值守和巡查,对高风险出入口、车站采取关停措施,巡查频次不低于每3小时一次。

黄色预警期间,在蓝色预警基础上进一步收紧,巡查频次提升至每2小时一次,控制中心视情采取列车降级、限速、扣停等措施。

橙色预警期间,对高风险区段、线路及时采取停运措施,巡查频次提升至每1小时一次,运营单位负责人带班值守。

红色预警期间,对线路、线网及时果断采取停运措施,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带班值守。

分级关停决策权

指南明确了一线人员的应急处置决策权限,这是此次指南的重要内容之一:

关闭出入口或车站,可由值班站长决策;区段停运,可由控制中心行车调度员决策;线路或线网停运,可由控制中心值班主任决策。

关停触发条件方面,指南逐一列明了出入口、车站、区段、线路、线网五个层级的具体情形。以区段停运为例,轨行区积水接近或超过轨面、地面高架区段风力达9级及以上等,均可触发停运决策。台风天气下,风力达8级时需研判运行条件,确需继续运行的列车速度不超过25公里/小时;达9级及以上时控制中心应组织停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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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恢复要求

预警解除后,须经安全检查、系统功能测试验证或安全评估确认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方可载客运营。

以下内容为文件节选-附件1,其他内容请参考文件官方全文。

强降雨相关风险辨识重点部位和隐患排查重点内容

一、风险辨识重点部位

聚焦淹水倒灌、结构渗漏水、结构垮塌、设施设备功能失效等情况,关注以下重点部位:

1.上一年度汛期结束至今新投入运营线路(含延伸线)的车站、车辆基地、独立变电所和区间。

2.地势低洼车站及出入口;车站及区间风井风亭;运营线路未开通车站及出入口;车站换乘通道;地下车站出入口及地面、高架车站等屋面排水设施。

3.车站室外无障碍电梯、自动扶梯;车站下沉式广场、车辆基地下立交通道。

4.地面(含高架)至地下的开口过渡段;隧道区间低洼点(集水泵房);上跨下穿江、湖、河等水域的区段。

5.车站建设运营接口部位、区间与在建工程的接口部位、结建项目的连通道,以及与外部商业体、地下车库、地下通道的连通口、合建口。

6.有地下空间区域的独立变电所、控制中心。

7.电缆管廊(道)、吊装井等孔洞。

8.有基坑、钻探等作业的可能存在积水导致倒灌运营线路的保护区在建项目。

9.区间、车站、车辆基地、独立变电所等部位设置的挡水墙、挡水板、排水沟、集水井、废水泵、区间泵、应急泵等挡水排水设施设备,车站、车辆基地与市政管网连通排水管路。

二、隐患排查重点内容

1.排查车站出入口、风亭等口部平台抬高、挡水墙等阻隔措施是否满足防汛要求。

具体要求:出入口、风亭、直通地面的无障碍电梯出入口等具有高出室外地面的平台抬高或地势低洼处砌筑挡水墙等。地下车站出入口、直通地面的无障碍电梯出入口的平台抬高应高出室外地面300mm~450mm,并应满足当地防淹要求,当无法满足时,应设防淹闸槽,槽高可根据当地最高积水位确定。风亭口部底边缘距地面的高度应满足防淹要求,高度不应小于1m,易积水区域应提高高度标准。

2.排查车站通道是否满足防汛要求。

具体要求:(1)地下车站出入口楼扶梯下方具有集水井(高/低水位监测)、排水泵(启停状态监测)和截水沟,根据需要设置防淹门。(2)出入口通道设有人防门的,可通过装饰装修墙改造便于人防门快速开关,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兼顾挡水功能。(3)车站与商场、地下停车场等设施的连接通道上应具有截水沟、集水井、排水泵或其他防淹隔断设施。(4)车站出入口、风亭、直通地面的无障碍电梯出入口,以及车站与商场、地下停车场等设施的连接通道上应具有视频监视。

3.排查车辆基地周界是否结合近年来地势和近年来积水情况具备挡墙或其他挡水设施;排查出入段线处是否具有集水井(高/低水位监测)、排水泵(启停状态监测)和截水沟;排查出入口、地面(含高架)至地下的开口过渡段、车辆检修库和运用库是否具有视频监视。

4.排查独立变电所墙体孔洞是否具有封堵措施,电缆沟是否具有自流或强制排水措施;屋顶是否有通畅的排水设施,防水功能是否正常。

5.排查通信、信号、供电、电(扶)梯等专业室外机柜、设备的防水等级是否满足防汛要求,是否及时采取设置遮挡、增设排水设施或其他防水措施。建(构)筑物和相关设备的防雷接地措施是否有效。

6.排查排水管道是否与市政管网连通,是否具有防倒灌措施防范管网水倒灌。

7.排查车站、车辆基地、独立变电所和控制中心各口部标高及离地高度与周边道路、建筑的关系是否有较大变化;车站、车辆基地、独立变电所邻近的江、湖、河、水库等水域的水位是否发生较大变化。

8.排查车站、隧道区间、独立变电所、车辆基地等的建(构)筑物是否存在墙体开裂、排水设施堵塞、穿墙管道或建设预留孔洞未封堵、结构严重渗漏水等情况。

9.排查轨道线路相关部位排水设施状况是否良好;挡水墙、护坡是否紧固,是否存在坡面变形、坡体变形和防护加固工程结构变形等情况;线路路基、边坡、挡水墙等功能状况是否良好。

具体要求:(1)地面(含高架)至地下的开口过渡段、区间地势最低处应具有截水沟(排水沟)、集水井(高/低水位监测)和排水泵(启停状态监测)。(2)地下区间风井具有高出室外地面的平台抬高或挡水墙,地面(含高架)至地下的开口过渡段具有挡水墙。(3)地面(含高架)至地下的开口过渡段、隧道出入洞口具有视频监视。(4)地面、高架区间沿线边坡应采取加固、加装挡墙等防护设施。

10.排查运营单位管辖的户外用电设备(标识柱、路灯、广告灯箱等)漏电保护装置是否失效,用电设备开关是否有操作指引或明显标识。

11.排查新线与既有线接口、预留出入口、在建合建口、商业预留空间等接口部位的防汛能力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已设置挡水墙、挡水板、防汛沙袋等;施工情况是否变化。

12.排查站点和线路周边保护区范围内施工情况,研判施工对道路排水能力和道路高程变化对站点的影响;及时掌握施工进度,施工单位及市政排水管理部门联系方式是否有效、施工工地排水管道是否堵塞;施工是否存在可能导致漫堤、管涌引发站点进水的情况。

既有运营线路不具备上述功能的,应及时做好改造;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充分研判既有风险管控措施是否满足安全要求,必要时制定强化管控措施。

素材来源:综合自交通运输部官网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