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郭红波是河北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2026年5月25日深夜,他在电话中向当事人武丽娜索要财物并进行低俗言语骚扰被实名举报。
录音证据显示,他以帮助协调案件为由索要钱财,并称“我缺钱,给我送点钱”,同时反复骚扰称“你长得漂亮,院长看上你了”。
8月4日邯郸中院通报确认录音属实,已对其停职处理。
按有关媒体披露的情况,我来划一下时间轴。
2
2012年和2013年,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一公司”)与河北文汇达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汇达公司”)签订施工协议,约定邯一公司承包建设文汇达公司东厂区办公楼、研发楼及钢结构厂房。
此后,郑会民作为实际施工人,以“包工包料”形式参与项目施工,组织人员并垫付全部材料款及农民工工资。
现在维权的武丽娜,当时和郑会民是夫妻关系。两人现已离婚,但仍由武丽娜在追讨相关钱款。
3
邯郸临漳县法院曾判决文汇达公司分别向邯一公司、郑会民偿还工程款966万元和500万元。
2019年,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维持原判。
2019年8月,郑会民和邯一公司向临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案涉厂房早在2014年已被丛台区法院首封。2014年查封后,厂房却一直对外出租,产生了500万元租金。按照法律规定,这些租金属于查封财产的法定孳息,应当扣押用于清偿债务。
2025年12月,临漳县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郑会民有权在500万元范围内、邯一公司有权在966万元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6年3月,两份民事调解书进一步确认:文汇达公司需向郑会民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27.75万元、工程尾款50万元及相关费用105.5万元;向邯一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98.8万元、工程尾款90.57万元及相关费用155万元。两份调解书均明确载明:“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6年7月17日,丛台区法院出具通知书【(2025)冀0403执恢445号】,认定郑会民、邯一公司共同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债权总额为1466万元,足以覆盖厂房、建筑物对应流拍价1732万余元;但案涉土地使用权对应流拍价380万余元不属于其优先受偿范围,要求其补缴该款项。郑会民、邯一公司均表示不认可。以物抵债与优先受偿权是两种法律关系。
4
2026年5月25日,邯郸市委书记公开接访日。
42岁的武丽娜准备前往反映一个持续了整整七年的问题。
她没有走进接访现场。丛台区法院执行局局长郭红波通过电话进行“拦截”,口头承诺帮她“协调解决全部纠纷”,劝说其放弃信访。
武丽娜出于信任,暂时停止反映问题。
5
2026年5月25日当天深夜,郭红波主动致电武丽娜——以帮她协调案件为由索要财物,称自己“缺钱”,让她“送点钱”。
索贿未果后,郭红波反复拨打电话进行低俗骚扰,数次夸赞武丽娜“长得漂亮”,并称:“院长喜欢你,我可以从中促成,你自己把握机会”。
武丽娜对记者说:“我清楚对方手握公权力,害怕,不敢反驳、不敢挂断电话。”
6
2025年6月24日,她应法院约访到场提交举报材料后,被多名法院工作人员围堵、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三天。
第三日深夜,十余名男性工作人员对她实施暴力殴打,当众撕扯、扒掉她的上衣肆意羞辱,身体多处受伤,当晚被送往邯郸市第一医院救治。
当时武丽娜的表哥在现场录像,部分视频被强制删除。
事后,法院为打压其维权行为,对她处以15日司法拘留,关押至第5天提前释放后,工作人员以此要挟,逼迫她签署不再信访、不再举报的保证书。
7
2026年7月23日,武丽娜向邯郸市纪委监委举报郭红波。邯郸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受理举报,表示10个工作日内联系武丽娜提交材料。
8
7月28日,丛台区法院二楼接待室约谈武丽娜做笔录,笔录内容涉及禁止网络发声,并对武丽娜作出警示。
工作人员还问过武丽娜举报郭红波索贿之事。
武丽娜称,该问题早已向院长反映,但院领导置若罔闻。
9
8月3日,记者联系到丛台区法院执行局局长郭红波,问及当事人举报其索贿、性骚扰一事。他说:“那是诬陷我。”记者提到录音,他匆忙挂断了电话。
10
2026年8月3日21:40新黄河APP率先刊登:《女当事人遭河北邯郸丛台区法院执行局长低俗骚扰并索贿:“我一把手挺爱你的,你把握好”“给我送点钱”》。
11
8月4日08:57,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通报称,经初步核查,录音确系郭红波本人,院党组已对其作出停职处理,并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从媒体首次报道到官方通报,不到12小时。
12
但这条舆情发酵的时间线,远比这12小时要长——从5月25日的深夜电话,到7月23日的纪委举报,再到8月3日的媒体曝光,两个多月的“潜伏期”。
13
这似乎不合情理。
但仔细想来,又多少有些合理,因为人在屋檐下谁敢不低头。
2026年8月5日星期三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