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点
1.区分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公款支付的宴请。前者强调的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后者强调的是“挥霍浪费公款”,两者竞合时定后者。
2.区分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公款支付的宴请,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前者没有真实公务行为,后者有实质性公务行为。
3.对公款支付的费用,应责令其退赔;对个人支付的费用,能够准确认定被审查人所对应的宴请费用的,应予以收缴;如果因缺少书证、记忆不清无法准确认定被审查人应当支付的违规吃喝费用数额,但被审查人自行估算、主动上交的,实践中可按案登记上交处理。
几种党员干部违规吃喝行为
的区分和处置
(视频制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2024年1月24日;解说词由纪法思享公众号整理)
女:老沈,你上次讲到党员干部违规吃喝行为常见情形包括:
1.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行为;
2.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公款支付的宴请;
3.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行为。
实践中,怎么区分这些违纪行为呢?
男:(一)区分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与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公款支付的宴请。前者强调的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侵害的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后者强调的是对公共财物的管理和使用,属于挥霍浪费公款的行为。前者不区分花费的是公款还是私款,只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就构成该违纪行为。如果党员干部接受的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公款宴请,则构成竞合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应择一重处,因后者处分档次重于前者,应以违规组织、参加公款支付的宴请定性处理。
(二)区分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公款支付的宴请,和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前者强调的是对公共财物的管理和使用,防止挥霍浪费、假公济私。后者强调的是公务接待活动中的违规行为,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务接待活动,约束公务接待中的挥霍浪费行为和奢靡之风。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真实公务行为。
如果相关接待活动都是真实的,只是存在接待不规范、报销凭证不齐全等问题,应适用后者定性处理。如果没有实质性公务行为,公务接待材料系伪造,用以掩盖公款吃喝的真相,则适用前者定性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党员干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并在会所里违规吃喝的,可作为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的具体情节,不再另行认定。
女:对违规吃喝的涉案人员和涉案财物怎么处置呢?
关于涉案人员,对接受或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公款支付的宴请,要注意区分不同人员在宴请中扮演的角色、所起的作用,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给予纪律处分等方式精准处理。特别是对组局者中有利益勾兑、权钱交易、说情打招呼等情形的,参与者中属于站台背书、说情打招呼,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私营企业主吃请,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等情形且情节较重的,必须从严处理。
对“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行为,要注意不仅要追究接待方的责任,还应视具体情节轻重追究被接待方的责任。
关于涉案财物,根据《纪律处分条例》和纪检监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有关规定,对被审查人以及有关涉案单位和人员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应予以收缴;其中属于有关单位或个人合法财产的,责令退赔。
所以,对违规吃喝类案件涉案款物的处置,要区分违规吃喝费用是公款支付还是个人支付:
对公款支付的费用,应准确认定参加宴请者所应负担的费用,并依规依纪责令其退赔相关费用;
对个人支付的费用,能够准确认定被审查人所对应的宴请费用的,则应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收缴。
如果因缺少书证、记忆不清无法准确认定被审查人应当支付的违规吃喝费用数额,但被审查人自行估算、主动上交的,实践中可按案登记上交处理。
女:内容太丰富了,不过情形这么复杂,那要对这些违规吃喝类案件进行取证是不是很难。
男:掌握办法就不难。下次我专门给你讲一讲对违规吃喝类案件如何取证。
女:太好了,很期待。
信息来源:本文来源于“纪法思享”,由人事工作者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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