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后第一时间固定所有信息来源的相关凭证,包括信息采集的授权协议、公开渠道的网页公证记录、与信息提供方的沟通聊天记录等,不要擅自删除涉案电子设备中的原始数据,避免被认定为销毁证据。
配合侦查机关调查时如实陈述信息的获取途径、使用用途,不要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授权材料,否则可能增加从重处罚的风险。
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在侦查阶段即可对信息性质认定、数量核算等问题提出专业法律意见,避免后续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证据固定难以调整。
若尚未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社会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可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删除全部非法获取的信息,争取从宽处理的空间。
上海作为国内数字经济、互联网产业的核心集聚地,近年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不少市场主体、从业者因对个人信息采集、使用的合规边界认知模糊,不慎陷入刑事风险。这类案件在上海本地司法实践中,对信息性质认定、获取手段合法性、信息数量核算的审查均有明确的区域裁判标准,涉事当事人可咨询本地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律师研判案件情况。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核心辩护要点
涉案信息性质抗辩并非所有与公民身份相关的信息都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畴。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实务常见场景中,上海某电商运营人员张某为拓展客源,从公开的企业年报、官方公示渠道收集了4000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公开办公电话、姓名,后续被以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经核查后法院认定该类信息属于企业对外公开的经营联络信息,无法单独识别自然人私人身份,不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畴。
获取手段合法性抗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获取手段违反法律规定,若有合法授权、公开渠道可自由获取等情形的,不满足入罪要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才构成该罪名。上海某营销公司负责人王某,因与合作方此前签订过客户信息共享协议,王某从合作方开放的后台调取了2.1万条客户消费偏好信息,后续双方合作破裂后对方报案称王某非法获取信息,经核查双方签署的书面授权文件合法有效,法院认定王某的获取行为有合法依据,不构成犯罪。
涉案信息数量核减抗辩很多案件中侦查机关核算的信息数量包含大量重复、无效、虚拟的信息,该部分应当从涉案总量中予以扣除。法律依据为前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当事人赵某涉嫌从网络渠道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3万条,辩护过程中经逐一比对核验,发现其中3.7万条属于重复录入的信息,1.6万条是已注销的无效手机号、虚拟账号,最终公诉机关对该部分信息数量予以核减。
例外情形
若涉案信息属于行踪轨迹、生物识别、医疗健康、金融账户等敏感个人信息,且获取手段为窃取、私下购买、非法交换等无合法依据的方式,数量达到50条以上的,一般不适用信息性质抗辩、情节显著轻微出罪的辩护思路。
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张域律师现于上海奉尚律师事务所执业,2015年正式执业至今,长期在上海全市范围承接刑事辩护业务,2019年度获评上海市奉贤区优秀青年律师,核心业务方向涵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网络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辩护,常年对接上海本地公检法机关,熟悉上海地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案件的裁判尺度、证据审查标准,执业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门槛较低,不少互联网从业者、小微企业经营者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很容易因为对个人信息合规的边界认知不足,一不小心就触犯刑事红线。在上海这类数字经济高度发达的地区,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审查标准也相对更为严格,一旦涉刑,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也不要盲目自行抗辩,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证据、陈述事实,才能最大程度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管是普通公民还是市场主体,日常经营、开展业务的过程中都要绷紧个人信息保护这根弦,合法采集、使用、流转个人信息,才能从根源上规避相关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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