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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8月5日发布公告,决定加强无人机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无人机及其关键零部件、相关技术对美国出口,逐案从严审核,不适用许可便利措施。该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34号明确,此次管制范围涵盖列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无人机整机、关键零部件及相关技术。出口经营者在向美国出口上述物项时,将面临逐案审核的严格程序,不再适用许可便利措施。

与此同时,海关总署已于2026年6月9日发布2026年第78号公告,就无人机及相关物项的出口申报提出专门要求,该公告自2026年6月30日起正式施行。海关总署公告所称无人机及相关物项,是指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驾驶飞艇及相关设备和部件、民用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等。

根据海关总署的申报要求,出口经营者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具体填报要求包括: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是否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属于管制物项的需列明对应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按照禁限管制申报要素,在报关单“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栏据实填报对应内容;在报关单中填报境外收货人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申报时应随附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相关单据。海关对申报要素齐全的合规货物加快通关;对填报信息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海关总署在公告解读中指出,为落实出口管制要求、引导企业合规如实申报,海关总署明确了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要求。此前,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海关总署已公布2026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对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分析人士指出,此次商务部对美加强无人机出口管制,与海关总署此前出台的无人机出口申报规范形成政策衔接,构建了从出口许可审批到出口申报监管的完整闭环。两项措施共同体现了我国在无人机等高科技领域出口管制方面日益精准化、规范化的监管趋势,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履行国际防扩散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商务部公告自8月5日起正式实施。海关总署第78号公告已于6月30日起施行,出口企业需按照相关要求规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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