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员工发放非定期差旅补助是否需纳入社保费缴费基数 (8月6日)

【问】
我公司是天津的企业,为员工因公出差发放了差旅补助,按员工具体出差天数结合出差标准计算金额给员工发放,请问我公司为员工因公出差发放的非定期的差旅补助是否需纳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答】
你公司为员工因公出差发放的非定期的差旅补助不需纳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详解】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四条规定,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26年7月15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对问题"给职工发放的差旅补助、差旅津贴、差旅补贴是否计入企业职工社保费缴费工资?"

答复如下:
差旅补助、差旅津贴、差旅补贴,在实际执行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情况一、如果该补助是福利货币化后,按不同职位等级、定期随工资一起发放至个人手中且可以随意支配的,则应计入企业职工缴费工资;情况二、如果上述补助并非定期发放到员工个人手中,而是出差时专款专用或实报实销的差旅相关支出,则不计入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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