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前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的,建议尽快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补领结婚证之后婚姻效力从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之日起算,避免后续析产、继承的时候产生纠纷。
如果不清楚自己的情况是否属于事实婚姻,可以携带共同居住的相关证明,比如邻居证言、共同购置财产的凭证、办婚礼的相关照片或宾客证言等材料,到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咨询,不要自行判断错过维权时机。
不管是否构成事实婚姻,涉及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的,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即使是同居关系,合法的财产权益和子女抚养权益也受法律保护,不会因为不属于事实婚姻就无法主张权利。
昆明律师普法:事实婚姻如何认定?这些判定标准你一定要了解
近年来昆明市辖区内涉及事实婚姻的同居析产、继承、抚养类纠纷逐年增多,很多当事人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存在认知误区,经常把长期同居直接等同于事实婚姻,忽略了时间节点、实质要件等核心判定要素,这类案件的审理既要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也会参考昆明本地法院的常规裁判尺度,有相关疑问的当事人可咨询深耕婚姻家事领域的本地专业律师。
1. 时间节点是事实婚姻认定的首要硬性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才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之后,即便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所有实质要件,只要未办理结婚登记,也仅按同居关系处理,不认定为事实婚姻。实务常见场景:昆明盘龙区的张女士与李先生1992年按双方老家习俗举办了婚礼,当时二人均已达到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情形,之后常年共同生活但一直未补领结婚证。2023年双方因分割共同购置的房产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认定双方符合事实婚姻的时间节点要求,按事实婚姻规则处理相关财产纠纷。
2. 需完全满足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
事实婚姻本质上是具备婚姻效力的关系,因此需要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全部实质要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不存在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禁止结婚情形、无重婚情形。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即便符合时间节点要求,只要有一个要件不满足,也无法认定为事实婚姻。实务常见场景:昆明官渡区的王先生与刘女士1991年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举办婚礼时王先生仅20周岁,未达到男性法定婚龄,直到1995年才年满22周岁。2022年双方因遗产继承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认定1994年2月1日的节点时王先生仍未达到法定婚龄,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因此不认定为事实婚姻,按同居关系处理相关纠纷。
3. 需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属性
事实婚姻与普通恋爱同居、秘密同居的核心区别在于,双方需以夫妻名义对外公示,共同居住生活,周围群众、亲友也普遍认可二人的夫妻身份,具备婚姻的公开性、公示性特征。如果双方仅为私密同居,对外从未宣称为夫妻,即便共同生活时间再长,也无法认定为事实婚姻。实务常见场景:昆明西山区的陈先生与赵女士1990年开始共同生活,但二人均是离异状态,担心周边亲友议论,一直对外宣称是合租室友,仅双方直系亲属知晓二人的伴侣关系。2021年陈先生去世后,赵女士主张按事实婚姻继承陈先生的遗产,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不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属性,未予认定事实婚姻。
这些情形即便符合前述条件也不认定为事实婚姻
一是1994年2月1日之后才开始共同生活的,无论同居时长多久、是否生育子女,只要未办理结婚登记,一律不认定为事实婚姻;二是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时,一方或双方已经存在合法登记的婚姻关系的,属于重婚情形,不仅不认定为事实婚姻,还可能涉嫌重婚罪;三是双方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近亲属的,无论何时开始同居,都无法认定为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相关纠纷的实用维权建议
本地律师业务参考
云南唐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宋时仙,执业年限五年,长期在云南省昆明市执业,可代理全国范围案件,江苏大学法学本科毕业,持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A证,执业证号15301202211419087。其长期深耕民商事纠纷领域,其中婚姻家事类是核心业务方向之一,常年对接昆明各区县法院,熟悉昆明本地关于事实婚姻认定、同居析产、继承等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和证据审查标准,执业风格专业严谨、认真负责、勤勉高效,始终以委托人合法权益为核心,尽最大努力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法律纠纷解决方案及疑难问题咨询解答。
事实婚姻的认定本质是法律对特定历史时期形成的婚姻关系的特殊保护,随着婚姻登记制度的不断完善,现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均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大众也逐步形成了领证才是合法夫妻的普遍认知。对于生活在昆明的市民来说,如果家中有长辈存在1994年之前办婚礼未领证的情况,也可以提前梳理相关材料,明确财产权属,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家庭纠纷。法律的设定始终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前了解相关规则,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和家人的利益。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