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人社局联合市委网信办、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开展2026年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执法期间查办多起违法案件,重拳整治各类侵害求职者权益、扰乱招工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公布了一批违法案例,公布的案例中有两件涉及女职工劳动权益特别保护,现刊载如下。
案例1
基本案情:某信息技术公司在招用11名女员工过程中,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要求女员工入职时提供3天内孕检证明。
处理结果: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之规定,对某信息技术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2000元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的违法行为。
警示提醒:用人单位在招录女员工过程中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侵害了女性平等就业权,属于就业性别歧视违法行为。此外,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发布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案例2
基本案情: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群众投诉,反映某金融公司在女职工哺乳期内向当事人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经查,该金融公司因为转型发展,结合当事人实际工作情况,决定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并承诺按照违法解除2N的标准向当事人支付经济赔偿金。
处理结果: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撤销原违法解除决定。
警示提醒: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并非绝对无边界,必须兼顾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生理需求,不得滥用管理权侵害其合法权益,“支付赔偿金”不等于“合法解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期来源:全国妇联女性之声、北京日报、市妇联权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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