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又被深化扫黑除恶一年的新闻刷屏了。在一片正面褒扬中,我冷静地写过一则评论:《》,其中我写道,“一个案件如果从立案伊始就带着“必须凑够黑恶指标”的任务感,那么无论如何“依法”判决,它都是司法公信力的慢性侵蚀。这或许是扫黑除恶在过去几年中最深沉的教训之一”。
我脑海中浮现出一个关注了几年的涉黑申诉案件。从一名恪守本分、诚信经商的民营企业家,到被司法判决锤定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黑老大”,这其间的距离究竟有多远?在广西玉林胡宁辉案的卷宗里,这个距离并非由轰轰烈烈的罪恶勾当填充,而是由一套极其荒诞却又环环相扣的程序崩塌链条所强行拼接。
2022年6月18日凌晨4时,广东省廉江市石角镇尚沉浸在深夜的寂静之中。一阵突如其来的破门巨响撕碎了宁静,十余名身着制服与便衣的人员强行闯入胡宁辉的家中。来者并非当地的执法民警,而是来自一省之隔的广西玉林警方。在未出示任何有效立案文书、亦无法定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对房屋展开了彻底的搜查,现场强行扣押了胡宁辉旗下两家大型超市的月结货款150余万元现金,并将家中包括手表、首饰乃至其妻子庞永琼结婚时的个人嫁妆在内的贵重物品一扫而空。
在这场变故发生之前,胡宁辉的人生轨迹与“黑恶犯罪”毫无交集。早年的胡宁辉曾是一名乡村小学语文教师,怀揣着教书育人的朴素理想;后赴南宁创业,开办“辉记青岛啤酒扎啤美食城”,因诚信经营、热心公益,曾接受过广西电视台《八桂新风采》栏目的专题采访与报道。回到家乡廉江后,他投身实体经济,经营超市、参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并在汶川地震期间慷慨解囊踊跃捐款。在当地群众与生意伙伴眼中,他是一位有社会责任感、口碑良好的合法商人。然而,这场突如其来的跨省抓捕彻底颠覆了他与家人的命运。在此后的七个月里,胡宁辉与30余名亲属、员工及同乡被秘密关押于偏远山区的废弃宾馆中,经历了一场长达两年的司法劫难。2023年10月19日,广西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胡宁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等十项罪名,重判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纵观本案的起诉与判决,办案机关为了构建出一个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罪恶图景,不惜在程序上接连突破法律底线,在实体上强行拉拢旧案、嫁接他人纠纷。这起案件不仅展现了个案当事人的深重苦难,更是观察扫黑除恶工作中个别办案单位为了指标“拔高凑数”、甚至以趋利性司法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沉痛样本。
一、 程序的崩塌:无立案的侵权与无界限的权力
法治国家的基本铁律在于:先立案,后侦查;无授权,即无权力。刑事诉讼法之所以将立案设定为刑事侦查的法定起点,正是为了给公权力划定明确的边界,防止国家强制力在没有任何法律监督的情况下肆意侵入公民的合法权益。然而,审查胡宁辉案的时间轴,呈现出的却是一种令人震惊的“时序颠倒”与权力脱缰。
根据卷宗文书与检察机关后续的谈话记录,2022年6月18日,玉林警方在既无立案决定书、又无上级指定管辖批复的前提下,仅凭口头传闻便以涉嫌“敲诈勒索”为由跨省抓捕胡宁辉,并强行搜查扣押巨额财产;当天晚上,在没有任何法定羁押文书的情况下,将胡宁辉连同30余名涉案人员秘密押送至玉林市福绵区一处偏僻的闲置宾馆内实施集中关押。
查阅全案的审批文书,其时间线上的漏洞清晰可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直到当年6月30日才补办完成立案审批手续;公安部的相关批复日期落在8月18日;指定管辖文书迟至8月29日方才出具;而全案形式上的正式立案日期,居然最终定格在2026年回顾该案时依然清晰可查的2022年10月11日。
这意味着,从2022年6月18日实施抓捕到10月11日正式立案,在长达近四个月的“司法真空期”内,侦查机关是在没有任何合法立案手续、任何法定授权的情况下,实施了多轮高强度审讯、无证搜查、现场扣押150万现金等一系列核心侦查行为。没有立案这道法定的闸门,后续的一切侦查行为都如同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依据法律规定,在未立案阶段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措施均属严重违法,在此期间所获取的一切言词证据与书证,在法律属性上均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绝对排除。
除立案程序倒置外,办案人员的执法资格同样存在重大致命伤。卷宗记载,参与本案抓捕、扣押与全程审讯的核心民警黄俊华、谢锟、刘武等人,分别隶属于容县派出所、兴业县公安局以及博白县公安局,无一人属于玉林市公安局本级编制。全卷未见任何上级公安机关关于抽调上述民警跨区域办案的法定手续或异地协作公文。一群缺乏法定管辖权与执法资质的民警,跨越行政区域实施抓捕审讯,从根源上动摇了全案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基础。当侦查权从起点便脱离了法律的轨道,后续实体公正的落空便成为难以避免的必然结局。
二、 监视居住的异化:“地下刑堂”里的暗夜七个月
如果说程序上的颠倒倒置是对法治原则的悄然侵蚀,那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异化与滥用,则是对人类尊严与人权底线的公然践踏。《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项极其特殊的强制措施,其适用条件有着严格的法定限制,仅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且必须在无固定住处时方可适用。胡宁辉案所涉及的全部罪名,均为普通的侵财类与人身伤害类纠纷,完全不在法定适用范围之内。
然而,办案机关却绕过具备严格监察机制的法定看守所,将六十余名涉案人员分批秘密关押于玉林市福绵区江口水库原梦幻水乡宾馆以及玉州区仁东镇原丰强电子厂两处完全封闭的场所,关押时间长达整整七个月。这里没有任何司法监督,也没有任何外部接触,成为了办案人员自行搭建的“私设看守所”与“地下刑堂”。
在这个封闭的空间里,涉案人员遭遇了极其恶劣的生存环境剥夺。六十余名嫌疑人被关押在九间狭小的房间内,其中仅202、203两间不足十几平方米的房间,就分别挤压关押了十余人。嫌疑人被要求24小时佩戴重型手铐与脚镣,无法躺卧,常年只能蜷缩在满是灰尘与潮气的水泥地板上;日常饮用的是从生锈水塔中流出的黄色浑浊水,食用的是发霉变质的餐食。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七个月间,胡宁辉的体重由原本健康的150斤骤降至122斤;同案被告人刘付立海的体重更是从200余斤暴瘦至100余斤,身体机能几近崩溃。
比生存环境恶劣更为可怕的,是系统性、摧残性的酷刑逼供。为了获取符合预设定罪逻辑的“有罪供述”,办案人员在不受任何监督的室内,对被告人实施了手段极其残忍且刻意规避外伤痕迹的虐待:
其一,是被称为“拗腰”的反折酷刑。办案人员将被告人强行绑缚在重型太师椅上,用硬物顶住腰部,将手脚向后下方强行拉扯折叠,导致背部肌肉与韧带剧烈撕裂。被告人胡仁辉在遭受“拗腰”时,因垫衬的毛巾脱落,背部被太师椅剧烈摩擦,导致大面积皮肤撕裂脱落、鲜血淋漓。由于无法得到及时救治,伤口在指居点内严重感染溃烂,由同案被关押人员用简单药膏涂抹了四个多月才勉强结痂愈合。在后来的法庭审理中,胡仁辉当庭试图撕开上衣向法官展示背部留下的巨大永久性创伤疤痕,却被现场法警蜂拥上前强行按倒在座位上,阻止其展示这一关键的客观书证。
其二,是长时间的“手铐悬吊”与生理摧残。办案人员用毛巾包裹被告人的手腕后将手铐死死扣紧,随后将手铐挂在墙壁高处2.5米高的铁环上,使被告人双脚完全悬空,全身重量完全由双腕承受。长时间的悬吊导致血液循环中断,手腕剧痛难忍,多名被告人当场昏厥。此外,办案民警甚至使用打火机内部的电子点火器,直接电击被告人的生殖器等隐私部位,强行向被告人口中灌入尿液,并实施长达数日不间断的剥夺睡眠。
其三,是精心编排的“彩排式”讯问与证据灭失。为了规避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监管,办案人员在讯问前早已拟定好完整的笔录内容,强迫被告人熟读背诵。只有当被告人能够流利背诵预制口供、经过多次“彩排”达标后,办案人员才会开启摄像设备进行录制。一旦被告人在录制过程中出现口误或试图翻供,设备会被立刻切断,被告人则会被拉出录像区域再次遭受暴力殴打与体罚。而当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依法申请调取原始未剪辑的同步录音录像、指居点的监控视频以及人员进出登记表时,公诉机关均以“设备故障”、“存储卡损坏覆盖”、“辅警遣散导致登记簿丢失”等荒诞至极的理由予以拒绝。
在这场令人窒息的残酷审讯中,法定的司法监督机制宣告全面失灵。当胡宁辉在羁押期间向驻看守所检察官当面控告自己在指居期间遭受的惨无人道的酷刑时,得到的答复竟是令人绝望的“办案警官级别太高,我们管不了”;而在审查起诉阶段,负责本案的检察官亲赴指居点进行讯问,面对胡宁辉拉出隐藏在身上的刑讯工具当场求救与控告,检察官竟选择视而不见、置之不理。本应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检察机关,在权力的狂飙中彻底丧失了应有的立场,沦为了侦查机关违法取证的默许者与背书者。
三、 历史的尘封与强行掘出:早已终止追诉旧案的“死而复生”
在涉黑案件的审理中,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前提之一,是该组织“有组织地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了凑足违法犯罪的数量,办案机关往往需要寻找具有所谓“暴力色彩”的历史事件。在胡宁辉案中,办案机关将目光投向了发生于数十年前、且早已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完毕并终止追诉的两起旧案,通过强行重新包装,将其升格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标志性罪行”。
第一起案件,是发生于2002年的刘付纯基、刘付碧基猪舍拆除冲突案。这起案件的起因极度平凡,系因邻里之间占用村道违法搭建猪舍引发的日常民事纠纷。在冲突中,双方发生了肢体拉扯与肢体冲突。早在2003年,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在受理该案后,经两次补充侦查,明确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撤销案件;2006年4月4日,胡宁辉被依法解除取保候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追诉期限与取保候审期限的相关司法解释,解除取保候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亦未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在法律程序上即视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在沉寂了整整二十年之后,广西玉林警方在2022年既未依法重新立案、亦未履行任何复查程序的情况下,直接重启了对该案的侦查。为了将这起旧案定性为严重暴力犯罪,办案机关在2023年3月重新委托作出了法医临床医学检验报告,认定刘付碧基构成“重伤二级”。然而,这份时隔二十年作出的鉴定报告却暴露出极其荒谬的证据瑕疵:鉴定所依据的原始病历材料根本不是被害人刘付碧基本人的病历;刘付碧基在2002年冲突中的原始损伤记载明确为“颧骨骨折”,但在二十年后的鉴定中,鉴定机构竟将评价部位强行变更为“眼部损伤”;更严重的是,鉴定意见完全未能证明眼部损伤与当年的作案工具有任何因果对应关系,根本无法排除这二十年间被害人因其他意外导致眼部受伤的可能性。原审法院以“追诉时效未过”为由采信该鉴定,完全混淆了“追诉期限”与“程序合法性”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强行让一个早已终止追诉的案件“死而复生”。
第二起案件,是发生于2007年的李杰才传销纠纷案。该案的实际起因,系胡宁辉的亲属被李杰才诱骗陷入传销窝点,家属在发现后前往传销窝点要求退还被骗取的钱款。该案在2012年4月22日解除监视居住后,同样因超过一年未作任何处理,依法早已终止追诉。
然而在2022年的扫黑卷宗里,这起传销维权纠纷被办案机关重新塑造为胡宁辉涉黑组织的“成立标志”——“李杰才被绑架案”,指控胡宁辉等人绑架李杰才并索要30万元赎金。然而,仔细核对全案卷宗,该案的证据链条漏洞百出得令人发指:
首先,《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上记录的公安机关接报案时间为2007年7月19日中午12:50;然而,被害人家属在卷宗中的证言却明确证实,他们是在当天下午14:00以后才接到所谓索要钱款的电话。接报案时间居然早于“案发时间”,出现了逻辑上的“时间倒置”与虚假报案的重大嫌疑。
其次,对于指控中高达30万元的巨额“赎金”,全案未能提供任何一张银行转账凭证、现金取现记录或资金交割凭证,整笔资金流向完全处于空中楼阁状态。
再者,被害人李杰才对于当年所谓“交涉赎金人员”的体貌特征描述,与本案被告人李廷龙的实际身高、相貌完全脱节;而在庭审中,被告人李廷龙明确当庭陈述,自己是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遭受了严重的酷刑折磨与警察的诱供,才作出了违背事实的虚假有罪供述。
将二十年前早已被司法机关放弃追诉、且漏洞百出的邻里纠纷与传销维权,强行翻出并升格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标志性事件”,彻底暴露出办案机关在无法找到真实黑恶犯罪证据时,靠“翻旧账”与“编故事”来完成指标的功利化办案思维。
四、 拼凑的罪恶:“黑社会性质组织”四大特征的法理解构与真实还原
根据我国《刑法》第294条的规定,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必须同时具备极其严格的四大法定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这四个特征缺一不可,构成了区分普通共同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法理鸿沟。然而,将本案的客观事实与四大特征逐一对照,控方所构建的“涉黑大厦”在法理与证据面前瞬间瓦解。
首先,是组织特征的完全失真。控方起诉书与原审判决宣称,胡宁辉形成了一个以其为首、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层级分明、结构稳定的犯罪组织。然而,庭审调查揭示出的真相却是:所谓的“组织成员”,实质上全都是胡宁辉的亲属、同乡、超市员工以及正常的生意合作伙伴,甚至存在大量的互不相识。在庭审中,多名被告人当庭陈述令人震惊:主犯胡宁辉根本不认识被指控为组织成员的肖国春、钟昌进、钟继利;被告人叶宇根本不认识刘付玉胜、肖国春、罗朝聘;被告人罗汉毅根本不认识钟昌进、巫福浪……一个大量成员之间“从未谋面、互不相识”的群体,究竟如何构成“层级分明、纪律严密”的犯罪组织?更荒谬的是,被判决认定为该涉黑组织“骨干成员”的刘付炎,在原审判决认定的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关键六年间(2013年至2019年),正在监狱内服刑。一个身在高墙之内服刑的人,如何在物理空间上参与远在外地黑社会组织的“组织、指挥与领导”?这种强行拉人头、凑人数的做法,彻底将正常的亲友圈与朋友圈“黑社会化”了。
其次,是经济特征的非法混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要求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即“以黑护商、以商养黑”)。在本案中,法院认定胡宁辉通过开设赌场、非法采矿、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获取了上千万元的非法利益。然而,这些指控均缺乏最基础的客观证据支撑:在指控的“香港六合彩”开设赌场案中,全案无任何博彩网站后台数据、无任何原始投注单、无任何电子数据凭证,公诉机关仅仅调取了被告人叶宇、罗俊琦名下的银行卡流水,便强行将高达1129万元的流水金额推定为“赌资”。然而,辩护律师与被告人明确指出,这些流水实为胡宁辉旗下超市的正常经营货款、采购资金以及民间正常的资金借贷往来。办案人员在指居期间打印出银行流水,通过酷刑逼迫被告人在流水单上签字认领为赌资。在指控的“非法采矿案”中,全案无任何矿产资源属性鉴定报告、无任何行政主管部门的查处与处罚文书,所谓的“销售砂款140万元”完全是基于矛盾重重的人证口供推算得出。在指控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中,涉案土地系胡宁辉向广西农垦国有红山农场合法承包租赁的土地,胡宁辉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后期的租赁转让完全属于正当的民事经济行为,实际收款金额也远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办案机关将民营企业家合法的实体经营收入、正常的商业借贷与涉嫌违法的资金混为一谈,根本无法勾勒出任何“以犯罪滋养组织”的资金闭环。
再者,是行为特征的强行嫁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要求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但在胡宁辉案中,大量被列入涉黑罪状的个案,完全是与胡宁辉无关的偶发性个体冲突:在所谓的大陂沙场寻衅滋事案、陈梓炎寻衅滋事案等多起事件中,广西容县人民检察院的原始起诉书中,自始至终压根就没有指控胡宁辉参与或指使。同案多名被告人亦一致供述,相关冲突系个体之间的突发恩怨,胡宁辉完全不知情。然而,一审法院为了凑足涉黑行为的数量,竟在判决中置起诉书的指控范围于不顾,强行将这些与胡宁辉无关的事件“嫁接”归责于胡宁辉名下。在2008年的清湖镇冲突事件中,判决指控胡宁辉手下持枪与民警对峙、构成聚众斗殴与妨害公务罪。然而,全案无任何枪支实物扣押、无任何枪支性能鉴定报告;出警民警丘战等人的证言明确证实,民警出警时并未身穿警服、亦未出示警官证件,现场人员根本无法识别其执法身份,完全不存在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把分散、孤立、偶发且与主犯无关的民间纠纷强行串联捆绑,是对行为特征的肆意歪曲。
最后,是危害性特征的彻底缺失。危害性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灵魂,即要求该组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称霸一方,致使在当地形成“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心理强制状态。然而,审查本案的所有被害人材料可以发现一个极为反常的现象:本案中涉及的所有被害人,在事件发生后,无一例外均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在随后的十余年间,被害人及其家属一直在通过写信、上访等合法渠道向各级部门持续控告维权。这表明,被害人根本没有产生任何不敢报案、不敢控告的恐惧心理,当地也从未形成过被黑恶势力“非法控制”的社会生态。当被害人能够畅通无阻地行使报案权与控告权时,所谓的“称霸一方”与“心理强制”便成为了完全不存在的虚构概念。
五、 株连的蔓延:合法财产的剥夺与案外人权益的撕裂
刑事法治的基本底线之一,在于恪守“罪责自负”原则,严禁任何形式的株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9条明确划定了没收财产的法律红线:“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留出必要的数额。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然而,在胡宁辉案的财产处置环节,这一法治底线被彻底撕碎。一审法院判决没收胡宁辉“个人全部财产”,但在实际执行与查控清单中,办案机关却将胡宁辉妻子庞永琼名下的合法资产实施了无差别的“一网打尽”:
庞永琼于2005年凭婚前积蓄购置的廉江市广隆花园房产、2007年通过合法竞拍取得的石角镇土地使用权、2011年至2013年期间购买的南宁市广源国际社区C区地下室B1100号等多处房产与车位,乃至庞永琼结婚时由娘家赠予的个人嫁妆金银首饰,全部被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并在判决中被列入没收范围。
核对上述财产的取得时间不难发现,这些资产的购买时间远早于原审判决认定的全部所谓“涉黑犯罪”起始时间。资产的资金来源极其清晰,均为庞永琼的婚前财产或家庭多年来从事合法超市经营的积累。原审法院在审查财产时,既未依法组织财产权属听证,也未对财产来源与涉案行为进行任何关联性甄别,更未依法剥离案外配偶的法定份额,便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妻子的合法财产全盘剥夺。
这种株连甚至蔓延到了下一代及司法生效债权:胡宁辉之子胡海鹏名下的一辆日常代步车辆,首付款系由胡海鹏大学毕业后自行挣钱支付、按揭款由其个人偿还,却仅因其是胡宁辉的儿子,该车辆首付款即被强行追缴;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早在数年前便已作出一系列生效民事判决,确认外部债务人欠付胡宁辉270余万元合法借款,这笔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民事债权,居然在广西的刑事判决中被直接宣布“没收”。
当刑事裁判超越了犯罪分子个人财产的界限,肆意剥夺案外人、配偶及子女的合法财产时,“罪责自负”的法治原则便荡然无存。在缺乏有效司法审查的背景下,这种全盘剥夺式处置,极易沦为地方办案单位充缴财政、趋利执法的不良工具。
六、 空转的司法救济与狱中的法治微光
面对一审判决的严重不公,胡宁辉及同案被告人依法提出了上诉。然而,本案在二审阶段所展现出的程序运行,再次让当事人感受到了深深的绝望。
负责二审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严重突破了法定庭审程序。法院在未提前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情况下,强行采用线上视频方式开庭,彻底剥夺了被告人及辩护人依法行使申请回避的法定权利。在仅仅持续了十余分钟的二审庭审中,承办法官多次强行打断辩护律师的法理阐述,甚至在庭审现场直接指令法警上前,强行抢夺被告人胡宁辉手中的话筒,致使胡宁辉精心准备的五万字辩护材料与控告意见无法宣读,其作为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被彻底剥夺。随后不久,玉林中院便草草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讽刺的是,主持并签发这一错误终审裁定的原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胡海兰,在此后不久便因严重违法违纪,被自治区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司法官员自身的腐败与失德,为这起冤错案件蒙上了更加沉重的阴影。
二审维持原判后,胡宁辉的家人走上了漫长而艰难的申诉之路。他们先后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然而得到的均是冷冰冰的驳回裁定。随后,申诉材料被递交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然而,材料在自治区检察院沉搁了整整十六个月后,最终依然被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下转回了原办案地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处理,再次陷入了“自己人查自己人”的程序空转困局。
转机出现在2026年。
202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本案申诉的检察官周国鹏,在与胡宁辉的儿子胡海鹏及申诉代理律师进行正式谈话时,面对大量的庭审笔录、体检书证以及原始卷宗,公开且明确地承认了本案在侦办与审判过程中存在的实质性重大缺陷:检方承办检察官明确承认,本案确实存在立案顺序严重倒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严重违规、办案人员刑讯取证属实、多起核心个案证据存在重大存疑、以及财产处置未依法剥夺配偶合法份额等一系列硬伤。
然而,尽管最高监督机关的承办检察官在口头谈话中对此心知肚明,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阻挠与属地纠错机制的僵化,这份宝贵的谈话突破口依然未能顺畅转化为书面的撤销判决或再审决定。申诉材料在自治区与市级部门之间来回公文流转,纠错程序再次面临空转的危险。
面对属地司法救济渠道的层层闭塞,胡宁辉一家并未放弃对法治的信仰。胡宁辉的儿子胡海洋,原本只是一名刚走出大学校园的普通青年。在目睹了父亲遭逢的巨大冤屈与家庭的毁灭性打击后,这位年轻人在绝望中作出了一个改变自己人生的决定——他决定重新拿起课本,考研攻读法律硕士,立志考取律师资格证书,用法律的武器亲手为父亲讨回公道。
在广东省明康监狱服刑的胡宁辉,在收到儿子决定考研学法的信件后,百感交集。他在狱中的狭小灯光下,用极其工整的笔迹给远在北京的我写下了一封手写信。信中记载了这样一段令人动容的父子寄语:
“吴教授您好:我儿子胡海洋为了帮我救我,他决定想考研拿个律师证,我认为这样也好,1.可以稳定他的人生,2.可以在我当地接案,大案就与您合作……我小孩刚大学毕业步入社会资历尚浅,因很懂事尊重人,有些胆怯不好意思多联系麻烦您,希望您能在在他考研拿证的方向上适当地指导他。”
在这封从高墙内寄出的信件中,没有疯狂的怨恨,也没有歇斯底里的绝望,有的只是一个被剥夺了一切的父亲对儿子的深沉期许,以及两代人依靠法律、信仰法治的顽强坚守。
目前,据我所知,胡海鹏与申诉代理律师一道,已将全套详尽的再审申诉材料,依法正式递交至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以及中央第十巡视组,恳请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与中央巡视监督打破地方保护的坚冰,对这起重大冤错案件实施直接提审或督办。
结语:正义的底线与法治文明的检视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本是国家为了铲除黑恶势力、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巩固基层政权而采取的重大战略举措。在专项斗争中,绝大多数案件的办理捍卫了社会公平正义,赢得了广大群众的拥护。然而,任何大规模的运动式治理,一旦缺乏严格的法律监督,极易在基层的具体执行中产生偏离法治轨道的异化现象。
个别办案单位在绩效考核指标、破案压力乃至趋利性执法的诱惑下,违背客观事实与法律底线,强行将普通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拔高”为涉黑犯罪,将正常的亲友圈与商业合作关系“黑社会化”,将早已尘封终止追诉的旧案强行“串联”重新开刀。这种“拔高凑数”式的办案模式,其危害性不亚于黑恶势力本身。它不仅摧毁了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撕碎了无辜公民的幸福家庭,更在深层次上侵蚀着公众对国家司法公正的终极信任。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多个公开场合反复强调:坚决防止趋利性执法司法,严禁在涉黑恶案件中“拔高凑数”,坚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这些原则性的指示,表明最高司法机关对基层办案中的偏差有着清醒的认识与纠偏的决心。
胡宁辉案的悲剧,是一镜照出程序崩塌、酷刑隐患、证据失范与财产侵权等诸多司法沉疴的深刻样本。这一案件最终能否得到公正的处理,不仅关乎胡宁辉个人及其三十余名同案被告人的自由与尊严,关乎庞永琼等案外人的合法财产安全,更关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能否真正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承诺。
正义的实现,绝不能以牺牲程序正义为代价;扫黑除恶的辉煌战果,绝不能建立在“黑的白了,白的黑了”的冤错案件之上。我们期待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与相关监督部门能够以雷霆之姿打破属地空转的怪圈,拨开迷雾,重查本案。让法治的光芒照亮高墙内的角落,给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家一个公正的交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正感受到公平与正义。
(本人内容由申诉人家属口述,结合裁判文书、辩护意见等相关材料整理而成,照片由申诉人家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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