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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经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无财产可供执行、具备破产原因时,其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范围内应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连带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处于同等顺位,债权人有权自主择一求偿;只要保证人实质上已满足破产条件,即可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
【关联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六条: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而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加速到期。
【法律关系】
- 刘某甲 ↔ 谭某某:民间借贷关系(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 某互联网公司 ↔ 刘某甲:连带保证责任关系。
- 钟某某、陈某(某互联网公司股东)↔ 某互联网公司:认缴出资及出资加速到期责任关系。
- 谭某某 → 某互联网公司 → 钟某某/陈某:债权人追偿路径(主债务人→连带保证人→保证人未出资股东)。
【原诉请】
原告谭某某请求判决:
- 刘某甲偿还借款本金975万元及利息;
- 某互联网公司对刘某甲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钟某某、陈某对某互联网公司的债务在其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答辩】
案件经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最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档中未载具体答辩内容。)
【法院查明】
- 2019年至2020年刘某甲多次向谭某某借款,2020年12月5日结算形成《欠条》,载明欠款本金975万元,自2019年1月15日起按年化利率36%计息,截至2020年5月20日利息已付,此后未再支付。
- 某互联网公司确认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某互联网公司股东为钟某某(认缴出资80万元,持股80%)和陈某(认缴出资20万元,持股20%),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38年12月31日,钟某某为法定代表人且在欠条担保人处签章。
- 某互联网公司已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有终本案件3件,未履行标的41697元。
【法院认为】
- 借贷关系成立:银行交易流水与欠条金额相互印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刘某甲应承担偿还本息责任。
- 保证责任确定:钟某某作为持有80%股权的法定代表人且在欠条担保人处签章,无须再由公司决议机构进行决议,某互联网公司依法应对刘某甲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保证人丧失清偿能力:某互联网公司在渝北区法院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存在终本执行案件,已认定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
-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钟某某、陈某作为股东应在其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
- 刘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谭某某剩余全部借款本金975万元及利息;
- 某互联网公司对刘某甲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钟某某、陈某作为某互联网公司股东,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该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驳回谭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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