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就得赔!四川南充,19岁男子生日前4天与3人去夜钓,因原定钓点涨水,独自寻找钓位时不慎落水,同行三人不会游泳,且通过鱼竿想拉男子上来未果,于是三人报警,警方到场后男子已经淹死,家人索赔40万,三人都表示与己无关,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人物为化名)
2025年7月17日,仪陇县义路镇青春堰农村社区,当天是张某20岁生日的前4天,他出生于2005年7月21日,再过96小时就成年礼成。
傍晚18时许,23岁的雷某找到同龄人冉某,说有个水库能钓大鱼,问他去不去夜钓,冉某答应,21:55冉某微信催“几点走”,雷某回“20到30分钟”。
22:08张某微信问雷某去不去甩两杆,雷某回:要,速度,门口等你,双方约在大风车门口接人,雷某妻子不愿丈夫通宵钓,要求同去。
22:30,雷某开车带着妻子去接张某,冉某自驾跟车,四人一起往库区走,23:30到青春堰水库附近,原定钓点涨水,四人改线到事故段。
冉某、雷某夫妇各自架竿,张某自行往旁走找钓点,没多久就听见水响和呼救,三人赶紧跑过去查看情况,发现张某已经在水里,冉某、雷某伸鱼竿想拉人,但是够不着。
雷某23:47打110,由于三人都不会游泳,雷某留守,冉某和雷妻开车去附近村庄找人救援,由于太晚没找着人,怕雷某出事折返,到时警察已到场。
打捞队下水后将张某打捞上岸,义路镇卫生院开死亡证明:淹死,张某父母事后起诉雷某夫妇和冉某,索赔共计40余万,理由如下:同行有安全保障义务、救助不力、应各担10%。
一审法院查明:张某与冉某此前不认识,张某与雷某微信邀约,雷某与冉某偶尔钓友;夜间丰水期水库野钓风险高,但属自愿集结;张独自离队找未知钓点是主因,自担大部分。
但雷某冉某作为共同参与者,未盯紧张某动态、未劝阻张某独行,有轻微过错;雷妻纯跟随,无组织无劝阻义务。故酌定雷、冉各承担2%责任即赔偿20874元,雷妻不赔。
张某父母上诉,坚称救助不力:不会游泳就不该去野钓、救助时应该脱下衣服结成绳子下水、且报警时间应该更早。
中院审理后认为:夜间野钓地形不熟视野差属固有风险,张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预判;死因系滑落溺水,三人无怂恿隐瞒;报警记录、寻援陈述、民警到场时间线证明已尽普通人合理救助,法律不苛求“无边界救助”。
一审2%比例合情合理,40万诉请无据,故二审维持原判。
把时间线再摊厚一点:从22:08张某发甩两杆到23:47雷某报警,间隔99分钟,其中含接人、双车会合、步行进库、架竿、改线、落水、杆拉、寻援。
也就是说,同伴不是把人扔水里不管,而是在不会游泳的前提下把能做的都做了,报警时间在落水后约15分钟内,符合普通人反应节奏。
家属上诉说该更早报警,但更早到什么点?落水瞬间若三人扑岸喊人,和23:47拨110,差别只是几十秒,不改变不会游泳者不能跳水的物理学。
法院不按如果我是超人会怎样判案,而是按普通人在此场景尽到何种注意判案,这条标准在二审判决书里被写成不应当苛求无边界的救助,11个字把家属的期待压回地面。
此事法律上怎么看?
1.一审2%怎么算出来的?
总损失以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等合计约104万,2%即2.08万,两人相加4.17万,占诉请40万的十分之一。
法院没用同行人平均分摊思路,也没用组织者全责思路,而是把邀约关系拆开:雷某是接人者、改线提议者,担1个2%;冉某是偶识钓友、平行架竿,担另1个2%;雷妻纯跟随不担。
这种拆法是过错比例精细化的样本,不是去了就要赔,而是哪一步没做到才赔哪一步。
2. 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是底盘:谁错谁赔,错多少赔多少。
同行钓友间不是组织者与参与者关系,而是平等邀约的松散共同体,安全保障义务远低于旅行社、泳池经营者。
司法实践对驴友、钓友、球友意外,只在三种情形加重同行人责任,怂恿去危险地、隐瞒已知风险、遇险故意不呼救;本案三条都不占。
雷某接人、改线、报警、留守、寻援,动作链完整,2%是未劝阻独行的轻微过失对价,不是救助失败罚单。
3.自甘风险法理(民法典第1176条文体活动规则的精神延伸)在二审自愿接受风险表述里被引到野外活动:成年人主动进夜库、主动离队探点,风险自担。
家长丧子索赔40万的心情可理解,但把同伴当保险人,法院不会认。雷妻不担责的关键点在于她非邀约方、非钓友核心、纯陪同,连轻微未劝阻都挨不上,跟进式配偶不自动变成安全保障人。
户外结伴只有三条硬边界:别怂恿、别隐瞒、出事别装没看见。做到这三条,警察到场前你打过报警电话、伸过杆、找过村,比例就到不了10%;做不到其中一条,比如笑嘻嘻说水浅你跳下去试试,那才叫重大过失。本案三人笨拙但合规,2%是对熟人社会里顺手照看的低价确认,不是对冷漠的奖励。
最后落一句给钓友圈:夜钓别单溜,群聊定位共享,每人备一根救生绳和口哨,比事后打两年官司管用,法律留给成年人的空间是合理注意,不是连坐担保,懂这条,下次甩竿前就知道该把同伴拴在视线里。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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