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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日期:2020年12月1日

  • 核心内容:国家出口管制领域的基本法律,确立了出口管制许可、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管控名单等基本制度。无人机及相关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均以此为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无人机出口申报、许可证件管理等具体操作层面的法律依据。

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 施行日期:2024年12月1日

  • 核心内容:共6章50条,是对《出口管制法》的细化实施,其中第39条明确禁止“以改造、拆分部件等方式规避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第49条引入域外效力——境外主体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转移原产于中国的两用物项,同样参照本条例管理。

三、管制清单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密码局公告2024年第51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
  • 发布单位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密码局

  •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15日

  • 施行日期:2024年12月1日

  • 核心内容:统一发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无人机的出口管制范围(品名、参数、性能)见该公告所附清单之第九类“航空航天与推进”,具体包括管制编码为9A012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驾驶飞艇”以及相关设备和部件、管制编码为9A501的非9A012管制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四、部门专项公告(一)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4年第31号——关于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
  •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 发布日期:2024年7月31日

  • 施行日期:2024年9月1日

  • 核心内容

  1. 明确四类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kW的专用航空发动机、达到特定技术指标的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激光器/惯性测量设备、特定无线电通信设备、特定民用反无人机系统。

  2. 对于未列入出口管制清单或未实施临时管制的所有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出口经营者明知或应知将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恐怖主义活动或军事目的的,不得出口。

  3. 废止了商务部2023年第27号和第28号两份关于无人机出口管制的公告。

(二)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78号——关于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6年6月9日

  • 施行日期:2026年6月30日

  • 核心内容

  1. 管控范围包括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驾驶飞艇及相关设备和部件、民用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等。

  2. 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应在出口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并列明对应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

  3. 应按照禁限管制申报要素,在报关单“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栏据实填报。

  4. 应填报境外收货人全称及商品境内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信息。

  5. 报关时应随附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相关单据。

(三)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34号——加强无人机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管制
  •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26年8月5日

  • 施行日期: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 核心内容: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无人机及其关键零部件、相关技术对美国出口,逐案从严审核,不适用许可便利措施。

五、已失效/被废止的文件

以下文件已被2024年第31号公告废止,不再适用:

  •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3年第27号(关于对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3年第28号(关于对部分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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