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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家属、朋友一听“某某出事了”,第一反应是让人先来家里躲两天、给点钱救急,结果回头自己也被立案追究窝藏罪。结合两高《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窝藏包庇解释》),今天把窝藏罪实务中最常见的七个辩护切入点梳理一下,建议收藏备用。

辩护要点一:提供的处所是否真能“用于隐藏”

◎ 法条依据

《窝藏包庇解释》第一条规定,窝藏罪的典型行为之一是“为犯罪的人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隐藏的处所”。

◎ 律师解读

注意“隐藏”二字——司法解释要的是能帮助对方躲避侦查抓捕的那种处所,不是所有“给个地方住”都算。辩护时可以往这两头比:

偏向不认定的:临街民宿、正常出租的商品房、房东按流程出租的房源——警方按身份登记正常上门就能核查,谈不上“隐藏”属性;

偏向认定的:偏僻无人知的老宅、深山仓库、特意找的无登记短租房——这种才是解释里说的“可用于隐藏”。

◎ 辩护落点

处所的公开性、可核查性、是否刻意规避排查,是第一个可以打的切入口。

辩护要点二:窝藏对象是不是“犯罪的人”

◎ 法条依据

《窝藏包庇解释》第六条规定,认定窝藏、包庇罪,以被窝藏、包庇的人实施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前提。尚未到案、尚未裁判,甚至因无刑事责任能力未追究的,不影响窝藏罪认定;但被窝藏人最终被宣告无罪的,窝藏行为人也应依法宣告无罪。

◎ 律师解读

学理上对“犯罪的人”有三种观点:①真正犯罪人;②涉嫌犯罪被侦查的人;③被强烈怀疑犯罪的人。司法解释采的是第一种——事实层面符合构成要件、无违法阻却事由。就算还没判刑,甚至因精神病不予追究,都算“犯罪的人”。

但这里有个辩点空间:如果被窝藏人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法定不追究情形——比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告诉才处理但没告诉——那“犯罪的人”身份本身就有争议。尤其是追诉时效已过的,事实虽构成犯罪但国家已无追责可能,此时还否成立窝藏对象,理论和实践都有讨论空间,可以作为辩护切入。

◎ 辩护落点

先打被窝藏人这头——事实是不是清、证据是不是足、有没有可能根本不构成犯罪?如果被窝藏人最终无罪,窝藏这头也得跟着无罪。

辩护要点三:限缩窝藏行为范围

◎ 律师解读

窝藏行为要限在直接让对方更容易逃匿的那一类,关联性弱、危害低的间接帮助,不宜拔高成窝藏:

典型窝藏:提供隐蔽住所、规划跨城逃亡路线、给大额跑路钱、协助换身份躲排查、长期藏匿规避传唤。

不宜认定的:帮“犯罪的人”照顾老人小孩让其无后顾之忧(间接)、向“犯罪的人”还私人欠款/付劳动报酬(有合法请求权基础)、短暂给口饭吃包扎一下没后续协助。

◎ 辩护落点

行为跟“逃匿”之间的直接关联性,是第三道切口。

辩护要点四:无“明知对方是犯罪的人”

◎ 法条依据

《窝藏包庇解释》第五条规定,认定“明知”,应当根据案件客观事实,结合行为人认知能力、接触情况、双方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知道的,不能认定为“明知”。

◎ 律师解读

“明知”虽然在脑子里,但靠客观线索倒推。推定的素材通常包括:

客观层面:案发时间地点、接触场景、提供的处所/财物特征;

主观层面:年龄、文化、社会经验、跟对方的关系;

接触细节:有没有目击、对方有没有亲口告知、衣着是否带血有搏斗痕迹;

供述印证:但口供不稳时主要看客观线索。

常见推不动的场景:房东按流程出租、事后才发现房客是追逃;远房亲戚说跟家里吵架来借住两晚,没多问没发现异常;朋友说急用转钱,没问用途,事后才知道用来跑路——这些情形客观行为像窝藏,但“明知”这把锁推不到排除合理怀疑,构罪链条就断。

◎ 辩护落点

控方常“有提供行为就推定明知”,辩护要反向拆客观线索——能不能推出“知道”?推不到,就出罪。

辩护要点五:无“帮助逃匿”的目的

◎ 法条依据

《窝藏包庇解释》第一条规定,虽然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但不是出于帮助逃匿的目的,不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 律师解读

窝藏罪是目的犯,“帮助逃匿”是主观超过要素。典型非逃匿目的的场景:

履行正常民事关系:房东出租、债主还款、支付报酬;

误认:以为对方跟家里吵架,不知其刚作案;

短暂人道收留:给点吃的包扎一下,没帮找藏身处、没给跑路钱、没瞒身份;

亲属间轻微照料:父母给作案回家的孩子做顿饭留一晚,很难说有“帮你躲”的目的(但买票找山里房子给钱跑路另说)。

◎ 辩护落点

“明知”和“帮助逃匿目的”是310条主观侧的双锁,缺哪道都不构罪。

辩护要点六:共同犯罪人之间互匿

◎ 法条依据

《窝藏包庇解释》第八条规定,共同犯罪人之间互相实施的窝藏、包庇行为,不以窝藏、包庇罪定罪处罚。

◎ 律师解读

理由是没有期待可能性——共同盗窃后甲收留乙躲几天,俩人只定盗窃罪共犯,不另加窝藏罪。但如果甲除了收留同案乙,还另外收留了一个无关的诈骗在逃人员,那盗窃共犯 + 窝藏罪数罪并罚。

◎ 辩护落点

共犯之间的藏匿行为是“附随行为”,别让当事人为这个多背一个罪名。

辩护要点七:亲属相匿

◎ 律师解读

“亲亲相隐”古已有之,背后是人伦亲情。现行法下亲属相匿仍可能构成窝藏罪,但实务中会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作犯罪处理。比如得知亲人藏匿地点后过去一起生活,其间赚钱养家、买菜做饭这类日常生活行为,不宜认定为窝藏行为,至少应从宽。

法律不强人所难——保护亲人是人的本性,这类行为从宽处理,体现的是刑法对人性的救济,不是纵容。

◎ 辩护落点

亲属关系 + 行为日常性 + 情节轻微,三件套往“从宽/不诉”上走。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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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丽英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执业方向:

诉讼业务主攻——刑事辩护、建筑房地产、经济类事务

非诉讼业务——企业合规、机关、企业法律顾问

从业格言:

全力以赴细思考,业务精通维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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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林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教育背景: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从业格言:

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