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打车,发现司机绕路,你拿起手机准备投诉,下一秒,司机却从后备箱掏出一根铁棍,直奔你的脑袋砸来……这是真实发生在太原街头的恶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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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经过:

7月20日凌晨2点,太原的成先生打了一辆出租车,发现司机绕路,刚拿出手机准备拨打投诉电话,司机武某某突然停车,从后备箱摸出一根修车用的铁棍,拉开车门就朝成先生头部猛砸。

成先生本能地用双臂护头,虽然保住了脑袋,但两条胳膊被砸得血肉模糊,左臂缝了6针,右臂缝了7针,浑身多处挫伤。打完人后,司机直接开车跑路了。

8月4日晚,太原警方发布通报,确认了乘客酒后因路线问题与司机发生口角,司机使用“修车工具”将乘客打伤的事实。目前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交通部门也已经约谈了涉事出租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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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点,

一.警方的通报里着重说明伤人的凶器是修车的工具,这个有什么特别?

这在法律上有助于区分“蓄谋已久的故意伤害”与“纠纷中临时起意随手抄起工具伤人”的主观恶性差异。

法律层面会区分两类器具:

一类是管制凶器/违禁器械,普通人私自携带、持有即违法;

另一类是日常功能性工具(本次的修车铁棍),是出租车随车常备的维修工具,合法持有、用途正当,不属于违禁器具。

如果通报定性为“铁棍、凶器”,会直接叠加“非法携带器械伤人”的从重情节;

定性为“修车工具”,则客观还原器具属性,仅评价临时就地取材、用合法工具实施伤人的行为,不额外叠加持械违法的前置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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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点,不太理解,司机为何认为自己打完人就可以跑得了吗?

出租车是全实名、全轨迹、全监控的特殊营运车辆。车牌实名登记、车辆实时定位、车内及道路全程监控全覆盖,驾驶员信息在平台和交管部门全部备案。

不存在“跑了没人找得到”的可能,逃逸只是短暂躲避,只会延迟案发、加重处罚,绝对无法逃脱追责。

按照现在乘客的伤情,大概率评定为轻伤二级,构成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打人后逃逸,拒不归案、逃避侦查,属于典型从重量刑情节;

法院判刑时会直接加重刑期,完全丧失缓刑、轻判的机会。

通报说乘客是酒后因路线问题与司机发生口角,我理解,如果当时和司机师傅和气提醒一下,司机真的有绕路的,他也知道自己理亏,会给个说法,不用吵起来。

就算司机不承认,也没必要再车上争执,有更平和的理论途径。

听听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