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2025年3月~8月,民航局组织开展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主题征文活动,以促进民航安全生产责任制更加健全完善,得到有力有效落实。本报开设专栏对本次征文活动中的优秀文章进行刊登,以飨读者。
一、背景和问题
2023年12月,民航局正式印发《关于落实民航安全责任的管理办法》,用以指导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民航行政机关的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和实施。目前已有单位编制了一套基于自身组织机构和岗位的安全责任清单,甚至编制了履职任务清单,基本符合局方的日常监管要求,但从实施效果看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以合规为主要目标,有效性存在不足
目前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多以合规为目标,基本按照安全责任清单、履职任务清单的套路形成了一系列表格文件,编制的清单虽然在形式上符合局方要求,但并未实质上应用见效,还不能成为各级人员安全履职的重要工具。同时,由于不理解责任清单与制度程序的关联关系,责任清单与制度程序形成了“两张皮”,给基层人员加重了负担。
(二)底层逻辑研究不够,对建设路径理解不清晰
各单位的责任清单多为参考官方或其他渠道发布的制式模板、样例编制而成,关于责任承接、分解、履行、考核、追责等缺少系统性的思考,对于责任制建设的方法论、路径研究不深入。具体来说,比如对责任制建设的关键步骤、责任如何做到逐级承接等均缺少清晰认识。
(三)安全责任考核机制不完善,导致无法落地
很多企业尚未建立安全责任落实考核机制,或者已有机制不具有可操作性,需要投入巨大的管理成本,难以持续执行。一些人员认为“履职任务”等同于“考核标准”,对相关概念的把握不清晰,认为按照考核标准完成工作即可落实安全责任,出事后可免责,实则忽视了制度程序。同时,考核激励性不足也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二、正确理解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的底层逻辑
要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发挥实效,第一就是要明确责任制的定位和作用,包括责任制在整个安全管理体系中与其他管理工作的关系,也就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底层逻辑到底是什么。
《安全生产法》解读(2021版)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作出解释,指出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生产制度体系的“母制度”和“总制度”,是最基本和最有效的“规矩”。这句话表明,责任制具有“牵总”作用。从时间维度看,先有“责任制”,再有“制度程序”。“责任制”说的是“干什么”,“制度程序”说的是“具体怎么干”和“干的标准”。例如,《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责;其后,企业在具体制度中规定主要负责人通过哪些管理活动和执行什么标准来落实职责,包括组织编制责任清单、责任落实考核等;最后,我们从制度中选择相关条款作为这项职责落实情况的考核标准,以验证履职情况。
安全生产责任制有三个核心环节,即明责、履责、考核。企业首先应当根据上位要求梳理和分解安全责任清单;其次,安全责任清单用以引领安全制度程序的制定,在制度中应当明确为落实责任应执行哪些动作和标准,即所谓“履职任务”,员工只有按章办事才是履职尽责、尽职免责;最后,从这些制度中提炼选择形成的就是考核标准,用以评估责任落实情况并发挥督促作用,这就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的基本逻辑。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的关键环节
(一)关注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工的精细度
目前,生产经营单位岗位设置普遍较为粗放。例如,同为场务员岗位,有的从事驱鸟工作,有的从事道面管理工作,甚至一些单位根本没有书面的岗位设置,员工的实际职责全凭领导安排,不清晰的岗位和职责必然导致安全职责不清晰。因此,生产经营单位要具有相对细化且符合实际情况的岗位设置,明确岗位名称、岗位职责等,一是避免“没有业务职责却有安全职责”,二是避免“相同岗位人员工作职责不同”。这样使每名员工的实际工作内容与岗位说明书中的岗位职责保持一致,从而使安全责任与岗位和人头相匹配。
(二)关注安全责任清单的逐级承接
编制安全责任清单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逐级承接”,防止责任落空。如何理解逐级承接?一般上级文件中规定的安全责任承担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对于企业内部各级岗位的安全责任应当是自上而下逐级分解而来的。因此,编制安全责任清单应当先厘清企业承担了哪些安全责任,然后将这些责任向下分解到领导和部门,依次类推。
责任分解的思路应当是“从组织机构至岗位”,也就是说具体岗位的安全责任应当是由其所属的组织分解而来的,而不是从上级岗位分解而来的。从逻辑上讲,某单位领导要求将其承担的安全责任直接分解至其分管部门的某些岗位是一种错误的想法,因为只要法律或文件规定了责任由谁承担,那就应当由这个岗位承担。例如,《安全生产法》规定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理论上这项职责就不能转嫁给他人,否则就是安全责任未落实到位,可能面临被追责的风险。
(三)关注安全责任清单和制度程序的动态衔接
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应当竭力避免责任清单和制度程序“两张皮”的情况,给基层带来额外负担。制度程序本质上是在描述“如何落实责任以及执行标准”。基于此,安全责任清单与制度程序中各级岗位的安全责任应当是基本一致的。我们在编制完安全责任清单后,应当对应地平移至相关制度程序中。例如,在主要负责人责任清单中有一项责任为“组织建立并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那这句话就应当完整体现在“企业双重预防机制管理规定”关于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描述中。同时,在该规定的具体程序部分,应当写清楚主要负责人为落实这项职责应当执行的管理动作和标准,即“履职任务”。我们还要做到责任清单和制度程序的动态衔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后可能赋予新的责任,我们应当及时更新安全责任清单,同时对应地要更新相关制度程序中的责任描述和履职任务。
(四)关注安全责任考核的可操作性
安全生产责任制最终能否收到效果,关键在考核。只有考核能够固化开展并与员工利益挂钩,员工才有可能真正重视安全责任,做到知责、履责。员工为履责需要做的“动作”有很多,为此必须全面执行与该岗位有关的制度程序中规定的内容。但是企业不可能每年对这些内容进行逐项考核,这样会耗费巨大的管理成本。因此,从提升可操作性的角度看,一方面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一定是抽查性质的,也就是说我们所制定的考核标准应当是从制度程序中提炼出来的,一般可以结合年度或近期安全风险变化、上级要求等因素,选择适用当前的考核标准,考核标准应当结合实际动态调整;另一方面,企业可以采用“自查+抽查”的方式,即先由相关岗位人员对照标准进行自查,然后由上级组织通过抽查验证的方式开展考核。此外,从提升激励效果的角度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兑现不建议与企业综合KPI考核整合开展(包括奖金设置),否则容易导致安全考核“无感”。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专项安全奖金予以兑现,以增加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在员工心中的分量。 (作者:周礼,单位:首都机场股份公司)
编辑|陈虹莹
校对|李季威
审核|韩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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