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场因财产首先查封法院(下称“首封法院”)与主持司法拍卖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下称“拍卖法院”)处置权争议引发的执行僵局,在检察机关精准监督下顺利破冰,当事人斥巨资竞买的工业资产也真正“落袋为安”。
“我们帮助当事人解决法拍资产‘竞得易、交付难’的堵点问题,把‘纸上权利’变成实实在在的财产权益,既维护了司法拍卖公信力,也为市场主体盘活资产、安心发展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贵州省兴仁市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说,案件办结不是终点,下一步他们将以此案为契机,持续聚焦司法拍卖、涉案资产处置、执行交付等关键环节,强化精准监督、跟进监督、全程监督,推动不断健全法拍权益保障工作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今年7月28日,贵州省兴仁市检察院对杨先生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情况进行回访,了解到各项证件均已办理完毕。
一纸查封卡住千万资产
2025年10月,杨先生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1239万余元竞得兴仁市东湖街道一宗工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并按时全额付清拍卖价款。同年12月,位于贵阳市的拍卖法院作出执行裁定,确认该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归杨先生所有。
拿着生效的确权裁定书,杨先生本以为能顺利完成产权过户,尽快启动生产经营。可当他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材料时,却被告知案涉资产仍处于另案司法查封状态,无法办理转移登记。
原来,该宗资产此前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拍卖法院虽对案涉资产享有抵押权优先受偿权,但在启动司法拍卖程序前,未依法与首封法院商请移送处置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因此,拍卖成交后,首封法院以处置权尚未移送为由,拒绝解除查封。
一边是已生效的确权法律文书,一边是未解除的在先查封,案涉资产陷入“权属已定、过户不能”的执行僵局。由于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连续数月无法投入使用,企业的投产计划被打乱。多方奔走无果后,杨先生向兴仁市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精准界定程序与物权边界
今年2月,兴仁市检察院依法受理该案。承办检察官全面调阅执行案卷、核实查封顺位与拍卖全流程,围绕“拍卖法院未取得首封法院处置权即启动拍卖,该拍卖行为能否产生物权变动效力;首封法院的在先查封,是否应当依法解除”两大核心争议焦点展开重点审查。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该案中,拍卖法院作出的拍卖成交确权裁定属于形成性法律文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物权变动不以不动产登记为生效要件。
针对处置权争议,检察机关明确:首封法院与拍卖法院之间的处置权商请与移送,属于法院内部执行程序的衔接规范,核心目的是优化执行流程、提升处置效率,并非司法拍卖行为的法定生效要件。案涉网络司法拍卖全程公开透明,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恶意串通、重大程序错误等应当撤销拍卖的法定情形,买受人基于对司法拍卖公信力的信赖善意取得财产,其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在案涉资产所有权已依法发生转移的前提下,查封措施所依附的权利基础已不复存在,继续维持查封缺乏法律依据。同时,检察机关也释明,解除查封并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相关权利人仍可依法通过参与分配等程序,在拍卖价款范围内主张债权受偿。
协同履职打通产权落地堵点
在厘清案件情况后,6月11日,兴仁市检察院依法向首封法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尽快与拍卖法院完成处置权移送协商,依法解除对案涉资产的查封措施,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利。
该案办理过程中,兴仁市检察院针对拍卖法院在处置权商请、执行异议办理等环节存在的程序不规范问题,将相关线索移送拍卖法院所在地检察机关开展同步监督,推动首封法院与拍卖法院共同规范执行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并从源头减少类似执行僵局的出现。
6月17日,兴仁市检察院收到拍卖法院所在地检察机关线索反馈函,对方已向拍卖法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及时规范执行行为,依法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
收到检察建议后,首封法院与拍卖法院都安排专人全面核实案件情况,并就如何保障当事人权益进行多次沟通。
兴仁市检察院与拍卖法院所在地检察机关持续跟进案件情况,积极与首封法院、拍卖法院沟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案件进展情况,安抚当事人情绪。在检察机关监督推动下,首封法院与拍卖法院就案件法律适用及处置权移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于6月30日依法完善处置权移送手续。
7月17日,首封法院依法裁定解除案涉工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查封措施,杨先生顺利完成不动产权转移登记。他立刻打电话向承办检察官告知了这个好消息,并一遍遍表达自己对检察机关的感谢。
7月28日,检察官对杨先生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情况进行回访,了解到案涉企业各项手续均已完善,已经开始正常经营。杨先生激动地对回访检察官说:“要不是有你们,我都不知道要多久才能办理登记,依法开展正常生产。真的太感谢检察机关了。”
来源:检察日报·民生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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