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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有网友通过“四川省网上群众工作平台——
问政四川”提问:
四川生育二、三胎子女,
产假能否再次延长?
一起来看看相关部门最新回复!
四川生育二、三胎子女,产假能否再次延长?
问政四川网友提问:四川二、三胎妈妈产前产后可以休哪些假?产假能否再次延长?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回复:四川女职工生育相关假期由国家法定基础产假、四川省地方性延长生育假、专项母乳喂养附加产假三部分构成,难产、多胞胎情形另行叠加假期:
国家法定基础产假(98天):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1名婴儿增加15天。”
四川省延长生育假(90天):依据修订后《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产假外,延长女方生育假90日;生育第三个子女,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再延长生育假30日。生育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纯母乳喂养增加产假(1个月):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1个月产假,休假期间视为出勤”。目前《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依旧现行有效,“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1个月产假,休假期间视为出勤”该条规定继续执行。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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