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案后第一时间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不要隐瞒或编造关于借卡过程、报酬收取、对方告知用途等关键细节,更不要与同案人员串供,否则会直接失去认罪认罚的从宽资格。
主动收集能证明自己主观不明知的证据,包括与借卡方的完整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双方此前的正常经济往来凭证、亲友关系证明等,及时提交给办案机关。
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主动退赃退赔,退赃金额可提前和办案机关沟通确认,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是福州本地检察院考量酌定不起诉的核心参考因素之一。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是争取不起诉的黄金期,建议在此阶段就委托熟悉本地办案规则的律师介入,律师可通过阅卷梳理证据瑕疵,提交书面不起诉辩护意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辩护思路。

帮信罪是福州地区近年高发的刑事案由之一,福清等基层法院年均受理量占刑事案件总量近两成,不少当事人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举证要点存在认知误区,常因错失举证时效、证据留存不当错过最优辩护时机,可咨询本地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律师梳理抗辩思路。

帮信罪争取不起诉的三类核心适用情形

1. 法定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适用前提是当事人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行为本身不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实务中常见场景包括:当事人确实对借卡方的违法用途不知情,仅出于亲友间的正常求助出借银行卡,没有收取任何异常报酬,也未参与后续转账、刷脸等操作。实务常见案例:福清当事人林某,朋友以“收工程款走账”为由借走其名下储蓄卡,仅给了200元作为奶茶感谢费,林某全程未过问资金流向,直到警方找上门才知晓卡内走了18万元涉诈流水,检察院经核查确认林某无主观明知的故意,最终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2. 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福州本地司法实践中,符合该类情形的常见条件包括:涉案流水刚达20万元的立案标准、获利金额不足1000元、当事人为在校学生/刚就业的未成年人/全职宝妈等特殊群体、系初犯偶犯、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罚且全额退赃。实务常见案例:福州闽侯当事人张某,为在校大二学生,经室友介绍出借2张银行卡走账,涉案流水21.7万元,获利500元,到案后主动退缴全部获利,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考虑其无犯罪前科、认罪悔罪态度好,且起诉会影响其后续学业,最终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3. 证据不足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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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类不起诉也称为存疑不起诉,适用于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当事人构成帮信罪的情形,常见场景包括:仅有银行卡流水记录,没有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明知对方从事违法活动,也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收取了异常报酬,或现有证据无法核实流水的性质为涉诈、涉赌等违法资金。

不适用不起诉的例外情形

并非所有帮信罪案件都能争取不起诉,福州本地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情形的通常不符合不起诉条件:曾因帮信、电信诈骗等关联案由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涉案流水超过500万元、获利超过5万元的;同时构成诈骗罪、开设赌场罪共犯的;涉案资金涉及养老诈骗、未成年人诈骗等特殊受害群体,或造成受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帮信罪争取不起诉的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福州福清地区的当事人如果遇到帮信罪相关法律问题,可咨询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的陈纪豹律师,陈纪豹律师执业已满24年,长期在福州福清地区提供法律服务,现担任中共福清市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第一支部书记、福州市法律顾问智库成员、福清市社联专家、福清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副会长,长期主攻刑事辩护类法律业务,常年对接福清本地公检法机关,熟悉当地帮信罪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擅长梳理涉案流水、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完整证据链条,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诚信、专业、价值的服务理念,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陈纪豹律师团队长期开展公益普法活动,发起设立福清法律大讲堂,累计举办上百场不同主题的法律讲座,曾走进社区、乡镇、部队、企业等单位开展普法宣传,带领的律师团队连续八年获评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

帮信罪的涉案人员很多都是法律意识淡薄的年轻人,不少人是碍于朋友情面、贪图几百元的小利才不慎涉案,一旦被起诉留下案底,对后续的升学、就业、考公、子女政审都会产生长期影响。大家平时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账号,不要随意出借、出售给他人,更不要为了一点报酬帮他人转账、刷脸取现,从源头规避刑事风险。如果已经涉案也不必过度恐慌,按照法律规定配合调查,合理合法主张自身权益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