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国有土地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就需要签订一式两份的书面补偿安置协议,该补偿安置协议中需要约定具体的补偿事宜,即明确具体的补偿事宜,包括具体的补偿方式,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具体的补偿标准,也就是在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时,需要在补偿安置协议中写明具体的补偿金额,一般要精确到小数点,对于选择产权置换的,需要明确安置房的位置、面积、朝向,以及交付安置房的具体时间,支付具体补偿款的时间,同时也要明确具体的搬迁补助费的标准,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具体的违约责任、停产停业损失费的具体补偿标准等等。

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之后,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需要按照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履行各自的义务,如征收方需要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被征收人相应的征收补偿款,交付安置房,而被征收人也需要在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内交出土地或者是房屋,任何人不能反悔,不认账,但凡有一方反悔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那么另一方则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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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凯诺律师想要在这里跟广大被征收人说的是,补偿安置协议如果是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么协议签订后,该协议马上就会生效,所以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一定要认真对待,一定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切勿看见别人签了,自己也就签了,一旦签订后,又觉得有问题,那么可能很难再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无论如何,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要注意,避免后患无穷,给自己造成重大的损失。

那么,对被征收人而言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就万事大吉了吗?

实践中,有很多被征收人可能会认为,只要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那么往后的征收就与自己没有多大的关系了。事实上,从征收程序上来说,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往后的征收工作中确实不需要被征收人来配合什么,确实也没有被征收人什么事儿了。但其实,虽然表面上被征收人与征收没有多大的关系了(已经签订了协议),可抛开具体的征收工作(程序)来看,征收仍然与被征收人有着很重要的关系,而且恰恰也是广大被征收人最需要注意的。

众所周知,无论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法律法规上均明确规定了,实施征收应当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也就是,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老百姓房屋或土地时,需要先支付被征收人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或者说是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安置补助费等补偿费之后,再继续之后的征收工作,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任何理由违反这一征收补偿原则。

从法律层面来说,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只是征收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上房屋时一个必经的程序,也是双方就补偿事宜有明确约定的一个能够约束双方履行自己义务的一份重要文件,如果有一方日后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对补偿协议中的事宜反悔不认,那么,另一方则是可以拿到该协议维护自己权益的。但是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不代表着征收方就履行了自己的补偿职责,就遵循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换句话来说就是,签订书面的补偿安置协议不是履行了补偿职责的表现,而是督促双方履行义务的一种方式,所以,对于被征收人来说,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也仍然要保持高度的警惕,不能掉以轻心。

实践中,经常有被征收人会认为,都已经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便就不用担心了,只要耐心地等着拿钱、拿安置房就行了,所以,交出房屋、土地也无妨。但事实上,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马上交出土地或房屋,而迟迟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拿到征收补偿款,或者是安置房的情况是进有发生,有的征收方甚至在拿到土地或房屋后,还会反悔不认已经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的补偿内容,比如说补偿标准不是协议中约定的那样,一定是弄错了,或者说是到头来拿到的安置房明显比协议中约定的要小很多等等。

因此,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千万不要马上将土地或者是房屋交给征收方,更不要轻易要相信征收方口头上所说的“都已经签订了协议,补偿会按约定发放给大家”这样的话,一定要等到补偿都发放之后,再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再交出土地或房屋,以免征收方反悔不认账。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并不代表着被征收人就一定要会在约定的时间内拿到相应的补偿或安置房,也并不代表着征收方就一定会按时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因此,广大被征收人千万不要掉以轻心。也就是说,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也要时刻保持警惕,时刻注意征收方的征收行为,在补偿没有落实到位之前,哪怕已经签订了书面的补偿安置协议,也不要着急将土地或者是房屋交给征收方,以免出现对自己不利的情况。对于征收方以已经签订协议为由,强迫自己交出土地或强拆房屋的情况,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对于有必要的,可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