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龙兴,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李龙兴内幕交易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李龙兴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李龙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5年6月19日,相关公司公告《关于拟同意相关公司股东减资暨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暨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该公告内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25年6月13日,公开于2025年6月19日。
二、内幕交易情况
李龙兴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系近亲属关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控制使用他人证券账户,于2025年6月16日分批买入相关上市公司股票合计310,000股,买入金额2,279,500元。6月19日内幕信息公开前卖出110,000股,内幕信息公开后,卖出剩余200,000股,交易获利24,501.04元。交易呈现买入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基本一致、交易金额明显放大、交易品种单一、买入意愿强烈等异常特征,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公司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交易流水、通讯记录、相关账户交易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李龙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李龙兴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中提出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认定有误、案涉推定事实不成立、交易行为不存在明显异常且存在法定正当理由、处罚畸重、违法所得计算有误且不应没收违法所得等意见,请求免于处罚。经复核,我局认定并无不当,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能成立。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李龙兴没收违法所得24,501.04元,并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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