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旧案,我翻卷宗时又想起它。魏某某、董某某那桩借资质围标湖北妇幼保健院光谷分院的项目,中标金额4.68亿——光看数字,谁都会觉得"这下完了,肯定顶格重判"。可最后法院判的是免予刑事处罚,只没收违法所得。我当时也在想,这案子凭什么能免刑?后来把法条和情理捋顺了,才明白这里面有个被很多人忽略的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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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说一个最容易搞错的误区
很多人,包括一些同行,下意识把串通投标罪和诈骗、贪污放一块比,觉得金额上亿就必然重判。其实不是。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写得很清楚,串通投标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它和诈骗、贪污不一样,刑法里**根本没有"情节特别严重"这一升格档**。也就是说,中标400万也好、4亿也好,法律给的自由刑上限都是"三年以下",一模一样。
那400万是什么?是立案追诉的门槛——中标项目金额400万以上才够罪。它管的是"够不够罪",不管"判多重"。够罪之后,刑期长短是靠自首、退赃、从犯、有没有造成实际损害这些情节来调节的,不是靠数额跳档。所以我在法庭上总爱跟检察官"较真"一句话:本罪无数额升格档,巨额中标不等于巨额刑期,别拿"数额特别巨大"来吓人。

二、4.68亿免刑,靠的是"修复情节抵数额"
回到魏某某那案((2021)鄂1124刑初24号)。两人借了多家公司资质围标,中标4.68亿,数字是真的吓人。但法院认定了三件事:自首、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结果就是免予刑事处罚,只把违法所得收了。
我理解的逻辑是这样的:这个罪保护的法益,是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不是单纯的钱。人主动投案、说了实话、把串通赚的钱全退了、又自愿认罪认罚,说明再犯风险低、法益也修得差不多了。在三年天花板摆在那的前提下,数额再大也找不到"加重"的法律口子,法院自然能落到免刑这一档。
类似的还有原某案((2019)晋0902刑初28号),借三家关联公司虚假投标、449.07万中标,但因为"没造成实际损失、工程质量合格、没不良社会后果",免刑;田某某案((2016)黑0102刑初155号),借三家水利资质围标1057.42万中标,因数额自首、情节轻微,也免刑。三案串起来,就是一条路:中标了但没实质损害→情节轻微→免刑。

三、反过来想,数额小的为啥有人判实刑
对比着看更有意思。李红旗那案,违法所得438.69万被追缴,法院明说"不符合缓刑条件",实刑十个月。魏某某4.68亿因为全退了免刑,李红旗400来万因为不退赃实刑——**真正拉开差距的从来不是数额,是退赃和悔罪**。
书里那些数据也印证:沈笋案2.73亿只判8个月,遂川刘某案1.09亿只判1年,安婷案借14家资质、5231.06万中标判一年缓刑。从400万到数亿,多数人的自由刑就落在拘役到两年之间,跟数额根本不是一条线。

四、这类案子,辩护往哪使力气
我办借资质围标类的,一般往三处使劲。一是主体和单位意志——实际控制人和名义投标人到底谁在支配;如果借用资质是单位集体研究、为单位谋利,能往单位犯罪靠(双罚,自然人刑责相对轻)。二是数额——没中标的项目不能算进去(郭某案的规则),累计计算也要质疑是不是真同一。三是情节,这是免刑的主战场:退缴、自首、从犯地位,一样都不能少。魏某某那免刑,就是自首+全退+认罪认罚三件叠齐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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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这波整治,拉萨5起串标案、财政部罚3家供应商、湖南财政厅通报5起典型案例,高压还在。越是这种时候,从犯、自首、退赃这些从宽情节,越要早点布局。
我是王建剑,在天津执业,工程类和商事类的案子办得多了,串标这类刑事辩护也接触不少。写这些办案笔记,更多是想把这中间的弯弯绕绕记下来,供同行和当事人参考。案子千差万别,具体问题还得具体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