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汤泽远 记者 张晓培)夫妻二人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判给父亲抚养,若孩子侵权,父母双方是否都要承担侵权责任?近日,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未成年子女侵权,其母亲认为孩子由父亲抚养因此拒绝担责,法院不予支持。
刘某乙驾驶电动自行车与驾驶人力三轮车的赵某碰撞,致赵某受伤、车辆受损。因刘某乙为未成年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赵某将刘某乙、其父亲刘某甲、母亲邓某女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被告刘某甲与邓某女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26289.3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截至付款期限,因刘某甲、刘某乙、邓某女未按照判决书履行,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经调查后得知,被执行人刘某甲与邓某女已离婚并前往外地,邓某女以离婚协议约定“孩子刘某乙由父亲刘某甲抚养”为由拒绝履行。经执行干警释法明理并告知其不履行判决的后果后,迫于法院的执行压力,被执行人最终主动联系法院,表示希望履行。执行干警组织双方在执行局当场进行款项交接,至此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提醒,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不免责,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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