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交了定金,销售承诺“车已锁”,提车时却被告知无车可交,4S店只肯原额退款。定金到底该退一赔一,还是原路退回?
案情简介
2026年,李某与某车行签订《车辆订购合同》,购买轿车一辆,并当场支付购车定金1万元。签约时,销售顾问明确表示车辆已锁定库存、线上订单已完成核销,保证按期交车。然而,合同履行期限临近,车行突然单方告知:无对应车辆可交付,无法履行交车义务。双方就定金返还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车行双倍返还定金共计2万元,并赔偿其他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后查明:李某依约支付定金,车行收受定金后却因自身库存管理及调车问题无法交车,属于单方不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
承办法官向车行明确释法: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法律效力。收受定金的一方履行不能时,不再适用“原额返还”,而应适用定金罚则。车行作为专业销售方,在承诺锁车、核销订单后仍无法交车,其自身经营风险不能转嫁给消费者。
最终,经调解,车行充分认识到自身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一次性向李某支付20000元(即双倍定金),李某也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调解协议当日履行完毕。
定金罚则是法律对诚信履约的刚性约束,也是消费者维权的有力武器。签约前看清条款,付款后留好凭证,遇“无车”别慌,依法主张双倍返还,你的权利法律来撑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期数丨2566
供稿丨行政庭 崔瑞芳
编辑丨政治部 魏凯强
审核丨政治部 张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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