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很多人的理解中,这是一起“医生漏看腹股沟导致孩子死亡”的事故,甚至有人认为是因为“基层医生水平有限”导致的不良结局。尽管这名2岁的儿童死亡前,医院其实已经拿到了一个足够重要的信号——腹部平片提示肠梗阻,但真正的问题在于,这个信号没有被转化成及时的外科评估、连续复查、明确交接和安全转运。韩杰有诊疗过错,家属对严重医疗失误的质疑有充分依据;但把此后整个医院系统的失灵全部压缩成一个首诊医生的个人刑事责任,也存在需要继续审查的空间。
(正文大约6800字,涉及医学、法律、案例分析内容,懒得看可以直接点击标题下的图形直接听内容,如果听不懂那就是我写错别字了)
一、事件回顾:春节的腹胀
2024年春节
陆先生和妻子带着两岁多的儿子,从深圳回到江西抚州过年。2月15日晚,孩子开始腹胀;第二天又出现呕吐。家属先带他去了另一家医院,做了血常规,拿了药回家。到16日晚,孩子吃药、喝水都会吐,但精神状态一度还可以。
对家长来说,这很容易被理解成常见的胃肠不适;对医生来说,持续呕吐而没有明确腹泻,却应该保留更宽的鉴别诊断。
2月17日凌晨3点左右
家属发现呕吐物中有血丝,把孩子送到就近的抚州健强第五医院。值班儿科医生韩杰没有直接按家属最初提出的“先挂水”处理,而是要求拍腹部立位片。这个动作本身是合理的:把“肠梗阻”从模糊风险变成了已经被识别的临床问题。
韩杰随后将孩子收入院,补液、对症并观察。但问题也从这里开始。
根据已公开的病程内容,韩杰在记录里列出了坏死性肠炎、肠套叠、嵌顿疝、感染性休克等风险,却没有在首诊时检查腹股沟区;也没有形成有效的外科会诊、针对性超声或尽早转上级医院的闭环。
韩杰后来承认初诊查体不够仔细,但称自己做了腹部触诊、听诊和脱水评估,并主张在早上交班查房时补做了检查。家属则认为他基本没有完成必要触诊。两种说法并不一致。
早晨7点左右
孩子排了大量绿色稀便。韩杰把排便理解为一个相对积极的信号,但也表示不能排除病情变化。
这里需要特别纠正一个常见误区:能排便不等于没有机械性肠梗阻,部分梗阻或梗阻早期仍可能排出远端肠内容物。判断能否继续保守治疗,真正该看的不是一次排便,而是疼痛、腹胀、呕吐性质、生命体征、腹部体征和影像变化能否整体解释得通。
上午8点后
这里堪称整个事件中最关键但也是也最混乱的一段。
韩杰称,儿科主任罗刚接班后查看病历和检查结果、共同查房,并决定继续补液观察,他写完记录后打卡离院。家属则表示没有见到所谓主任查房。
公开裁判摘要还出现韩杰可能在医院停留到上午11点左右的认定。谁在何时正式接管患儿,谁对后续复评、会诊和转院负责,目前公开信息并没有把这条责任链讲清楚。
家属还称,韩杰提出可请“专家”会诊,但需要支付5000元现金,后来才知道所谓专家就是当日值班的儿科主任。韩杰完全否认,称医院没有这种收费项目。
下午1点左右
孩子明显疼痛,甚至咬破嘴唇。家属称,护士带着他们在楼层寻找医生却没有找到,之后又去了马路对面的外科楼。外科医生怀疑肠套叠,认为本院没有处理条件,建议转往南昌。
此后家属自行驾车,带着危重患儿完成约两小时转运。临近江西省儿童医院时,孩子意识丧失、心跳骤停;家属实施心肺复苏。到院检查发现右侧腹股沟有不可回纳包块,抢救诊断包括呼吸心跳骤停、感染性休克、肠梗阻、嵌顿性腹股沟疝和多器官功能衰竭,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实际路径与应当启动的风险控制路径,图源:Excel制作AI美化
二、医学上真正的拐点
回顾一下之前的信息,在事件中最符合临床逻辑的病程是:机械性肠梗阻,病因很可能是腹股沟疝嵌顿或绞窄,继而发生肠壁缺血、坏死,叠加脱水、电解质紊乱、炎症反应和休克,最终导致多器官衰竭和心跳骤停。
江西省儿童医院发现不可回纳的右腹股沟包块,使“嵌顿疝”成为高度可信的解释。
但注意!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医学细节都已经确定。
截至目前,患儿没有接受尸检,所以我们很难判断疝是何时出现、何时从可回纳变成嵌顿,是否已经发生肠坏死或穿孔。另外,感染性休克是不是唯一或最直接的死亡机制,也无法完全排除肠套叠、肠扭转等同时存在或被误认的病因。
尽管从法律家都,没有尸检不会自动推翻临床死因,但会降低对精确病理链条和时间节点的确定性。
参考裴医生发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到,裴医生作为小儿外科方面的专家,抓住了一个更重要的问题:如果原始腹片已经显示明显机械性肠梗阻,那么最大问题就不是某一个部位漏查,而是医生和医院没有把“可能需要外科处理的肠梗阻”当作一个必须尽快闭环的高风险状态。
另外裴医生提到片子“明显”到连多个通用AI都能识别,这里也提示可能真的存在对疾病评估把握不足,未来AI也是未来拉升医学专业水平底线的有效工具。
值得关注的是,裴医生提到:抚州的这个医疗案,不论是医疗鉴定,还是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对当事的韩杰医生的行政处罚,都有说他没有检查腹股沟区,没有做B超、CT导致漏诊了腹股沟嵌顿疝。
但事实上,把“没有做CT”本身写成核心过错也不够准确。两岁患儿存在辐射暴露,急腹症检查应由临床问题驱动。针对腹股沟疝或肠套叠,超声和外科会诊往往比一概做CT更合适。
真正不可接受的不是“没把所有检查做完”,而是在已经知道肠梗阻、又写下多种外科急症风险后,既没有用查体、超声、会诊把风险降下来,也没有尽早把孩子送到具备儿外科能力的医院。
但注意,不是说整个事件是韩杰一个人的责任!
关键节点、争议与临床意义,图源:Excel制作AI美化
三、法律追责已经走到哪一步
从公开媒体信息,这起事件先后进入民事、行政和刑事三条路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司法鉴定认为医院存在漏诊、延误和未及时手术的过错,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建议的原因力比例以75%为中心、范围更宽。
法院最终酌定健强第五医院承担85%责任,赔偿家属约146万元。卫健部门对韩杰和当班上级医师给予警告、暂停执业六个月。
刑事方面,一审以医疗事故罪判处韩杰有期徒刑一年,并禁止从事医疗行业三年;二审维持。
需要说明的是,网上不同内容对是否同时宣告“缓刑一年”表述矛盾,而韩杰采访又涉及长达一年的羁押。
看似这起事件已经结束,但要注意:二审裁判是普通上诉程序的终点,却不是绝对的法律终点。
韩杰仍可提出刑事申诉,请求生效法院或上级法院复查,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审判监督。
申诉立案只代表进入复查,不等于已经启动再审;即使决定再审,原则上也不当然停止原判执行。若最终改判无罪,就可能进一步涉及赔偿、执业行政状态纠正等。
说两个例子——
国内的李建雪案曾经历医疗事故罪有罪判决后改判无罪,说明法院可以对诊疗规范、个人注意义务和因果关系重新独立审查;
英国Bawa-Garba案则走向另一边:患儿死亡后,医生被判严重过失杀人;但后续职业监管又重新评估系统压力、补救表现和未来执业风险。
尽管这两个案件的法律制度不同,不能直接套用,却共同提醒我们:系统缺陷不能自动免除个人责任,个人失误也不能替医院吞下全部系统责任。
关键节点、争议与临床意义,图源:Excel制作AI美化
四、判决中最需要继续追问的地方
需要澄清的事,法院认定韩杰有罪并非完全没有基础。
定罪中最不利于韩杰的事实,不是孩子最终死亡,而是他已经诊断肠梗阻,并在病程中写下嵌顿疝、肠坏死、感染性休克等风险,却没有完成能够排除或处理这些风险的行动。
如果一个医生在明确预见严重危险的情况下,仍让治疗在数小时内停留在补液观察,过失程度确实可能高于普通误诊。
要知道,没有恶意也不能自动排除医疗事故罪,因为它本来就是过失犯罪。
但刑事判决仍有三个需要更细致说明的地方:
其一,个人责任是否被充分个别化
从上午8点到下午2点,治疗方案没有改变;13点病情恶化时又出现找不到医生、非正式跨楼会诊和无监护转运。
如果韩杰确实完成了交班,上级医师实际查房并接受后续治疗,那么日间团队和医院制度对死亡结果的贡献不能只作为不被纳入考虑的背景噪声。
反之,如果所谓交班并未发生、韩杰实际仍负责到11点,或者病历记录与事实不符,他的个人责任就会明显上升。
其二,医疗标准是否被准确适用
要求普通儿科医生识别肠梗阻、完成基本查体、请外科会诊或转诊,是合理的最低能力要求;要求他像外科专家一样仅凭平片确定梗阻病因,或者把“未做CT”本身等同严重失责,则可能把事后专家标准倒灌给基层医生。
真正应审查的是,他是否采取了与高风险相匹配的行动,而不是是否一次性猜中最终病名。
其三,死亡因果关系是否达到刑事证明标准。
嵌顿疝导致梗阻、缺血、休克乃至死亡,在医学上高度合理;早期处理通常预后更好,也支持漏诊与死亡之间存在重要因果贡献。
但刑事审判还应回答:嵌顿从何时开始,上午8点是否已经存在可识别体征,后续人员和转运环节是否构成独立的重要原因,以及如果在某一具体时间升级治疗,患儿存活机会有多大。尸检缺失不会让因果关系自动归零,却要求法院对其余证据链给出更充分的排除说明。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学系刘瑞爽教授在一文中,用辛普森案说明民事和刑事证明标准不同,可以说是从法律专业角度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
刘瑞爽教授强调“尸检并非认定死因的唯一法定证据,临床表现、演变过程、辅助检查及专家鉴定意见均可作为死因认定的依据”。事实上,临床病历、连续症状、影像、最终查体和专家意见可以共同构成间接证据链。
而在这次事件中,替代解释是否仍然具体、合理,并且足以动摇对韩杰个人刑事因果关系的确信,是一个非常需要明确的问题。
由于有很多悬而未决的问题没有解决,而且这起事件对医务人员群体中的影响极大,因此从未来行业发展角度,希望相关群体能够共同呼吁,通过关键细节的调查,最终给出一个水落石出的答案。
图源:AI根据文字整理制作
五、各方真正应该回答的问题
家属的核心态度是:他们因为相信医生“问题不大、保守治疗即可”,才没有更早转院;孩子恶化时又找不到负责医生,最后被迫自行驾车。
对一个失去孩子的家庭来说,这不是抽象的诊断学争论,而是“本来有没有机会救回来”。这个问题必须被认真回答。
韩杰的核心态度是:自己承认查体和处置有疏漏,但不承认严重不负责任;他认为交班后仍沿用原方案是上级和医院共同决策,无尸检也无法证明嵌顿在他值班时已经发生。
这里面既有合理辩解,也有值得警惕的推理。他说“如果当时有疝,一定肉眼可见,因此肯定没有”,医学上过于绝对;但他追问“交班后谁在负责、为什么没人通知、为什么让危重患儿自行转院”,则是案件不能回避的问题。
外科医生把矛头指向经验、能力和医院系统,认为平片已经提示机械性梗阻,首要动作应是外科会诊,而不是围绕腹股沟查体做事后归因。
这个观点纠正了“一个漏查动作解释全部悲剧”的简单叙事,但也不能因此把韩杰的责任降格为单纯水平不足:发现肠梗阻后知道何时寻求帮助和合作,本来就是基层医生的安全底线。
上文提到的刘瑞爽教授提到了民事、行政、刑事三种证明标准分层,提醒刑罚不能只建立在“最可能”的故事上——这是全案最重要的法律提醒。
真正该回答的不是“孩子这么惨,难道不该有人坐牢吗”,也不是“医生没有恶意,怎么能判刑”,而是韩杰的具体违反义务行为,以及是否被证明对死亡结果作出了达到刑法门槛的个人因果贡献。
图源:AI根据文字整理制作
六、“过度诊断”和“诊断不足”之间的平衡
这起事件上线后,很多医务人员发生了两个非常错误结论方向:
第一个是“以后所有呕吐患儿都要从头到脚检查、做超声、做CT,否则就可能坐牢”;
第二个是“基层条件有限,漏诊本来难免,所以不该追责”。
事实上,两者都把真正的问题说扁了,要知道:临床不可能消灭所有漏诊,也不应该靠无限检查换取零风险。
这个平衡点绝对不是检查数量,而是风险分层——
对精神好、短暂呕吐、没有腹胀和红旗体征的孩子,可以少检查、明确复诊条件;
对持续两天呕吐、不能耐受进食、腹胀、呕吐物异常,并且腹片已经提示肠梗阻的孩子,行动阈值应明显降低。此时外科会诊和超声不是“过度诊断”,而是用相对低伤害手段排除高后果、强时间敏感性疾病。
真正成熟的做法,是在诊断不明确时先确定风险等级。医生不必立刻说出“嵌顿疝”四个字,也可以先说:“这是一个病因未明的肠梗阻,必须排除需要手术的原因。”只要这句话进入工作诊断,后续的禁食、连续查体、外科会诊、影像选择和转院准备就会自然发生。
当然,上述前提是:医患互信。
回到医务人员本身的角度,对医生个人,最有用的习惯是设置诊断暂停点:新检查结果出来时一次,交班时一次,治疗后症状不改善时再一次。
每次只问三个问题:①原诊断还能解释全部现象吗?②有没有不能错过的替代诊断?③如果我错了,患者能否等到下一次复查?
对医院,必须把“观察”做成制度——电子病历应强制填写复评时间和升级条件;高风险肠梗阻患者未完成外科意见时,系统应持续提醒;交班后责任人要明确接收;超出本院能力时,转运由医院协调,而不是仅仅把方向和地址交给家属。
图源:AI根据文字整理制作
七、AI能不能改变这个结局
蚂蚁阿福(一款健康类AI平台)有一个非常强大的“拍皮肤”功能,一定程度上堪比医生诊断,甚至可以向真实医生追问;此外,本周刚刚有幸和国内某院所老师进行过有关AI赋能医疗体系的简短交流——因此对于AI影响方面,我觉得这是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
先说答案:有可能。
但需要澄清的是,不是简单把一张片子发给通用通用大模型或者医疗AI平台就一定比医生可靠。
让AI看影像学结果(不带有检查单),AI可能只能给出“考虑肠梗阻”的文本,不能证明它们在当时的真实工作流里能稳定识别病因、控制误报,并促成正确处置。更何况韩杰本人已经判断“肠梗阻”,这个病例最缺的不是第一个标签,而是标签之后的行动。
那AI未来在类似的事件中有什么用呢?有四个领域:
影像分诊:腹片完成后自动标记疑似小肠梗阻,要求放射科或临床医生加急复核。成人腹片相关研究中,深度学习模型识别小肠梗阻的AUC达到0.961,但这是回顾性成人数据,不能直接外推到两岁患儿。
规则提醒:年龄小、持续呕吐、腹胀、肠梗阻同时出现时,系统弹出腹股沟/阴囊查体、外科会诊和禁食提示。
时间管理:超过设定时间未复查、疼痛加重或生命体征异常,自动升级给上级医生。
转运闭环:自动整理病情摘要、联系接收医院、生成转运清单,并确认监护、静脉通路和医护陪同。
2025年的多中心回顾性研究显示,AI用于儿童肠套叠腹片筛查,外部验证敏感度和特异度均约81.7%,并能改善部分经验较少读片者的表现;但超声仍是确诊标准,模型也没有证明能够降低死亡率。
简单来说,现阶段的AI适合做“第二双眼睛”和“流程守门员”,但绝对不适合成为无人负责的自动诊断者。世界卫生组织(WHO)关于健康AI的原则同样强调人类监督、透明、问责和真实临床验证。
当然,AI也在向各种垂直领域快速发展,未来仍然有无限可能——但医生仍然是不可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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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韩杰有错但绝非“全责”
先说一下个人态度:从医学和民事责任层面,如果家属描述可信且没有可靠的反驳证据,我认为家属明显更占理。
一个两岁孩子带着持续呕吐和肠梗阻住院,从凌晨到下午没有完成有效的外科评估,病情恶化时找不到负责医生,最后由家属自行驾车转运,途中骤停。这不是“医学有不确定性”就可以解释过去的普通不良结局,而是一串具有可避免性的安全失败。
也就是说,医院承担85%民事责任,总体上有医学依据。
基于上述情况,韩杰也绝不是完全无责:他没有在首诊完成腹股沟检查,面对已经确认的肠梗阻仍以保守治疗为主,没有及时把外科风险转化为会诊或转院,这些都不是无关紧要的小瑕疵。尤其是病历已经写下嵌顿疝等风险,会让“只是没想到”的说法很难成立。
但刑事责任层面,我其实有一些不同观点。
孩子在韩杰所称交班后又留院数小时,期间上级医师、接班团队、护士、外科医生和医院转诊制度都可能拥有阻止悲剧的机会。如果生效判决没有充分拆分这些人的控制能力和独立过失,而主要借助“首诊漏诊→最终死亡”的顺序完成归责,那么个人刑责可能被过度放大,机构责任反而被压缩。
如果暂时把“可避免的不良结局责任”按100%计算(只是个假设),在现有证据下,我认为责任比例如下:
韩杰:30%
接班主任及日间诊疗团队:35%
医院的会诊、值班和转运系统:30%
前一家医院:5%。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我认为家长责任比例0%——我们不能要求没有专业背景和普通公众承担本应由专业机构和群体所负的责任。
家属相信医生、在被告知转院后自行开车,以及孩子骤停后做心肺复苏,都不应成为核心归责理由。若客观证据证明韩杰并未有效交班或实际负责到更晚,他的比例应上调;若能证明主任已正式接管并维持原方案,则韩杰比例应下调。
简单来说:家属有充分理由要求严肃追责;韩杰有明显医疗过错;医院和接班团队的责任很可能被低估;而“这些过错是否足以让韩杰个人承担医疗事故罪的一年自由刑”,仍值得通过申诉程序对个人义务、因果关系和证明标准作更严格的复查。
图源:AI根据文字整理制作
总结:真正需要防止的,不只是下一次漏诊
悲剧已经无法逆转。真正有价值的追责,不是找一个人承受全部愤怒,而是让下一名医生、下一家医院和下一套系统,在同样的凌晨、同样的腹片面前,能够更早地做出正确动作。
【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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