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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晚上出差回来后,看到一个医生朋友发了一个江西抚州韩杰医生医疗事故罪的案件,韩杰一审判一年缓一年,二审维持。一个值夜班的儿科医生因为漏掉了一项体格检查,最终被判刑。这个案件,我今天不讨论事实,也不谈情绪,只谈法律。

先说一下基本情况:

2024年2月17号凌晨 3 点,韩杰接诊了一个呕吐带血丝的两岁患儿。家属起初抗拒拍片,沟通后做了腹部平片,提示肠梗阻。韩杰安排住院,禁食补液抗感染,交代病情加剧就转诊。早上 8 点交班,他完成了 24 小时夜班,正常离岗。5 个小时后,患儿病情恶化,护士没及时找到医生。外科判断可能是肠套叠。本院条件不够,建议转省儿童医院。家属自己开车转送。在转运的途中,孩子心脏骤停,最终死亡。

医学会鉴定,核心过错是首诊没做腹股沟体格检查,漏诊了致命的嵌顿性腹股沟斜疝。民事赔了 146 万。韩医生及当班的上级医生也受到了警告、停业 6 个月等行政处罚。现在刑事追诉了。我想说的第一个核心问题,韩杰的行为到底是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严重不负责任?

最高检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一第 56 条列了 7 种情形:

第一项,是擅离职守的,韩杰是交班下班,他也不是跑了,不沾边。

第二项,无正当理由拒绝救治的,他接诊了,拍片了,也收入院了,治疗了,这个也不沾边。

第三项,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这个就完全不涉及。

第四项,严重违反查对复核。那个是用药前核对患者姓名,你手术前你要复核手术部位。韩杰的问题是没有查体,不是没有核对,也不是核对出错,相当性很低。

第五项,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器械,这个也不涉及能沾的上边的。

第六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但请注意啊,严重两个字。前面 5 项,你擅离职守,拒绝救治,人体试验流程崩坏,使用黑药。他们的共同特征是行为人明知不该做而做,明知该做而不做,主观上对患者安危有一种近乎放任的漠视。用个比喻啊,你前面五项是你明知道开车的时候前面是个悬崖,你还开车往悬崖下冲。

韩杰凌晨 3 点接诊、拍片、收入院,下方案、交班。他做了几乎所有该做的事,只是漏掉了一项:查体。这不是往悬崖冲,我感觉这个是在凌晨的大雾里开车漏看了一个路标。结果都很严重,但性质完全不同。

法律该惩罚的是应该盲目开车往悬崖冲的人,而不是漏看路标的人。

第七项的兜底条款也不能无限扩大。

司法解释反复强调同质性解释的原则,兜底行为必须和被明确列举的行为在性质和社会危害性上处于同一个层次。你漏一项查体和拒绝救治,拿病人做实验,放在任何一个理性人面前,都明显不处于同一个层次。

我想说的第二个核心问题啊,就是因果关系问题。

从韩杰交班到病情恶化,中间有 5 个小时,有多轮的查房,有上级医生当班,没一人发现腹股沟的问题,没有人纠正首诊的疏漏。更关键的是,这个案件啊,没做尸检,以民事赔偿可以优势证据推定,但刑事定罪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你没有尸检,你就没办法排除其他的致死因素。

第三个想说的核心问题,就是也是我最担心的啊,这个判决的社会后果。

防御性医疗会扩散。以后凌晨 3 点的急诊,医生第一反应不是怎么救人,而是怎么不被不当被告。能做的检查全做,能推的病人全推。儿科医生本就缺口数百万,这个判决会让越来越多的人不敢凌晨 3 点接急诊,越来越多的医生越来越不敢去儿科和急诊当医生。近来,某个医院的过度医疗已经在风口浪尖上了,那下一个所有医生怎么办?

刑法是最后一道防线,不是第一选择。民事赔了,行政处罚了,再刑事追责,这有没有考虑到刑法的谦抑性?更关键的是,受罚的只有韩杰一个人,医院的值班安排是否合理,会诊机制是否通畅,夜间查体有无辅助条件,这些系统性的问题好像被忽略了。其实惩罚一个医生很容易,但是修复一个系统是很难的。而我们真正需要考虑的是修复整个医疗系统。

最后,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会踏入医院。医患本该是对抗疾病的同盟,不要让一个判决让他们各自把对方视为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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